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分析、能耗测评和标识等工作,并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按照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见附件1)中质量控制的内容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建筑节能施工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应将该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7、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8、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
9、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施工、检验、验收情况及设计变更情况,并在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
10、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2、建筑工程设计要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下简称“禁实”),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3、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节能效果必须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
4、在设计交底时,必须介绍建筑节能做法和构造的有关要求;
5、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6、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规定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对照建筑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并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3、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禁实”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加强对建筑节能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6、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
7、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
8、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9、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杜绝已淘汰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
3、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等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4、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变更,应监督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按规定组织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包括内外墙保温情况、屋面保温情况、门窗热工性能及相关节能设备安装工程)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节能相关材料、部品和设备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
2、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节能相关材料、部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等不合格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在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时应明确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的具体部位和内容,在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2、建筑节能施工(监理)专项方案制定情况;
3、工程所用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及设备是否按建筑节能设计要求选用,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要求;
4、建筑工程节能保温体系、节能产品、节能技术是否符合建设部和省建设厅推广应用新技术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要求;
5、外墙、外窗、阳台门、进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等做法及构造是否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
6、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等是否符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
7、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产品等是否根据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热工性能指标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参建责任主体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照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中质量控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填写《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见附件2),并抄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提出有关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意见。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部门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验收的,应责令改正,并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筑节能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或不符合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抄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及建设单位提交的《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等资料,结合现场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返退墙革基金。
第十五条 对于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产品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列入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凡达不到节能和“禁实”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
| 工程名称 | 建筑物体形系数 | ||||||||
| 设计面积 | m2 | 实际竣工面积 | m2 | ||||||
| 窗墙面积比 | 东 ;南 ;西 ;北 。 | ||||||||
| 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设计K值(w/ m2.℃) | 墙体 ; 门窗 ; 屋面 。 | ||||||||
| 质 量 控 制 内 容 | 设 计 要 求 | 施工、检验、验收情况 | 变更情况 | ||||||
| 墙 体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 ||||||||
| 保温材料密度 | |||||||||
| 保温材料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
| 保温材料厚度 | |||||||||
| 外墙热桥部位隔断措施 | |||||||||
| 幕墙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 ||||||||
| 保温材料密度 | |||||||||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
| 幕墙玻璃传热系数 | |||||||||
| 幕墙玻璃遮阳系数 | |||||||||
| 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 |||||||||
| 幕墙中空玻璃露点 | |||||||||
| 门窗节能工程 | 建筑外窗气密性 | ||||||||
|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 | |||||||||
| 建筑外窗中空玻璃露点 | |||||||||
| 建筑外窗玻璃遮阳系数 | |||||||||
| 建筑外窗可见光透射比 | |||||||||
| 屋面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 ||||||||
| 保温材料密度 | |||||||||
| 保温材料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
| 地面节能工程 |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 | ||||||||
| 保温材料密度 | |||||||||
| 保温材料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 |||||||||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
采暖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 | |||||||||
| 通风机与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系统风量平衡调试结果 | |||||||||
|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试运转及调试结果 | |||||||||
|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 | |||||||||
|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 | |||||||||
| 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情况 | |||||||||
|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情况 | |||||||||
| 检 查 单 位 | 审查机构: (章)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建设单位: (章) |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监理单位: (章) |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 ||||||||
单位”栏签字、盖章;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检验、验收情况”栏填写相应分项工程施
工、检验、验收内容,建设(监理)单位在“变更情况”栏填写设计变更等情况。建筑节能各
分项工程及相应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建设(监理)单位分别签字盖章。本表一式五份,审
查机构、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一份。
附件2: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 工程名称 | 建 筑 面 积 | ||
| 建设单位 | 结构类型∕层数 | ||
| 施工总承包 单位 | 监理单位 | ||
| 建筑节能施工分包单位 | |||
| 验收人员 组成情况 | |||
|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 | |||
| 质量控制资料及实体检验和性能检测资料检查情况 | |||
| 参建单位 验收意见 | |||
| 质量问题 处理意见 | |||
| 验收监督意见: 验收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机构章)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