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外委工程与外协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以下简称两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集团公司系统从事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活动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外委工程和外协用工安全。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将“两外”安全管理纳入本企业安全管控体系,进行“四统一”(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培训、统一奖惩)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外委工程是指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和承包的工程项目。外协用工是指在集团公司系统各生产运营单位进行劳动作业的非本单位人员。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一)参建单位是指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发包、承包、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二)发包单位是指项目业主单位。
(三)承包单位是指承揽发包单位委托业务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
(四)分包单位是指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揽业务的单位。
(五)施工单位是指承担外委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具有组织机构并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
(六)基层单位是指从事生产、运营、建设的基层企业,也包括从事承包、监理、设计、施工业务的项目机构等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电力生产类企业,工程建设和科工非电力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两外”管理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协调、监督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和安全责任划分,负责“两外”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针对区域管控特点,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和管理标准,督导基层单位做好“两外”安全管理工作。
(二)约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参建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三)建立区域承包单位的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一定期限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四)依法依规组织或参加“两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有承包业务的二级单位还应按照本办法履行承包单位安全职责。
第 基层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要求,以本办法中《外委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见附1)和《外协用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见附2)为指导,结合二级单位有关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两外”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车间)和岗位“两外”管理职责分工,并严格落实。
(二)建立健全“两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对“两外”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监管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落实“两外”安全管理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
(五)未聘请监理单位的外委工程,发包单位履行本办法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执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章 外委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一节 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论证。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可研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安全专篇。
第十一条 未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外委工程,发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工序、工艺和安全风险,开展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依据工程总投资及施工现场人员数量等,编写安全技术方案、措施。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估算安全费用,编制安全费用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算中单独计列,上级公司审查时不得随意压减。
第二节 工程招投标
第十三条 外委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含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标书)中应有安全设施、职业卫生和消防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外委工程安全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根据上级公司授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将外委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的单位。
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应与招投标挂钩,且未在禁入市场期内。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在营业范围和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真实、有效,能够保障安全、反映能力的各类证明文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应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并报经发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进行劳务分包时,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报发包单位批准后,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第三节 签订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 中标公示期过后,发包单位应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开展主体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谈判,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依据合同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至少包括附3的内容),作为合同附件。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报发包单位备案。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采取的有效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査与协调。
第四节 勘察设计
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编写设计说明,绘制初步设计图纸,提出相应的专项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对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督促落实。
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二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专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总承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单位也应参加设计交底。
第五节 安全组织策划
第二十五条 外委工程项目有三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或工期超过180天,发包单位必须组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安委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安委会主任按规定组织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安委会应设置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和交办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网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建立项目部,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部应接受发包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也应建立项目部。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和外委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足配强监理人员,专业应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安全监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节 施工准备
第三十条 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资质材料进行复核备案。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根据外委工程工期、作业人数、作业内容,确定现场安全监督模式(巡查频次、旁站、24小时视频监控等)。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必须带领承包单位人员到现场勘测,掌握现场施工条件,编写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并应符合外委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
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聘请监理公司的项目)签字,报发包单位审核(备案)执行。应急预案应与发包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施工现场常见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项目清单见附4。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并严格执行监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附5、附6有关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特殊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明确监理的措施和控制要点,并报发包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上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前,应经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承包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与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建立机具设备管理网络图,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具设备,按发包单位的要求进行验收和资料备案,包括:设备技术、安全状况以及出厂合格证,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技术资料、设备操作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等进行检查验收。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和证明,符合要求方可准予进场。
大型机具设备进场前,发包单位应提前组织对其检验审核。
第三十 待安装的施工机具设备进入现场后、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设备散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安装。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设备入厂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送监理单位统一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机具设备的安装、试验、拆除以及大件吊装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第四十条 施工机具设备整机进入施工现场后、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整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复检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发包单位备案。特种设备还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监督脚手架架材配件入场检查、验收、试验。落实附5、附6要求,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监督专家论证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外委工程,承包单位应协助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外委工程基本情况、承包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上级公司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编制、发布外委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参建单位应急管理职责、分工等内容,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四条 发包单位监督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性质,执行相应控制程序,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外委工程开工审批表见附7,符合要求,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 承包单位应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明确需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布分项工程、发包单位设定的高风险作业、调试作业等)、流程和管理要求等,并严格执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第七节 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单位定期督查安全组织策划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培训、安全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情况,并下发督查情况通报。
第四十七条 发、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定额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 参建单位应用足、用好安全费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工程进展情况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四十九条 发现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等现象,应责令立即停工,勒令承包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第五十条 参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参加各类外委工程安全例会,通报工程安全情况,及时掌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督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应补充交底。
第五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发包单位设定的高风险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作业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验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内容含有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发包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依法申领有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相关部门。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立即停工,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第五十六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随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辨识,及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节 验 收
第五十 外委工程完工后进行验收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消防设施方面的验收。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五十九条 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依据法规、标准,编制外委工程安全验收项目、标准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监理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安全技术档案材料履行审核签字手续。承包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安全生产档案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节 安全信用评估
第六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在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安全信用评估。
第六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设置外委工程投标禁令,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承包外委工程。
第六十三条 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程以及本办法要求的,参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见附8)降低承包单位安全信用,并报所属二级公司备案。每年1月和7月第一周,二级公司集中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十四条 承包单位未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遵守安全承诺;施工全过程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评定为安全管理优秀工程,提升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信用。
第四章 外协用工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资格审查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不得与外协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直接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等。
第六十六条 外协用工所在单位应向发包单位提供外协用工雇佣关系合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不得有职业禁忌症。
第六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审查外协用工安全信用合格,未被列入“黑名单”。
第六十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证件合法有效,且有与承包单位劳务关系的合法证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第二节 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十九条 发包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对外协用工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安全上岗证。
第七十条 对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包括与本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的有关人员在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上,与本企业职工同等管理、同等要求和考核。
第七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相关证明材料,应经承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盖章后,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七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制定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节 开工前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对承包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入厂前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记录。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还应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前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十四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的外委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节 工作票与操作票资格授权
第七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对承包检修和维护工作的华电系统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第七十六条 发包单位应组织对承包检修和维护工作的非华电系统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第七十七条 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的有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第五节 现场人员管理
第七十 现场任何作业,均应对工作任务全过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辨识工作任务全过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严格外协人员出入管理,明确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和作业内容,禁止跨区域超范围作业。
第八十条 每日开工会上,作业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范围、作业环境、作业风险、安全防范及应急措施的交底。作业前应开展“安全双述”工作。
第八十一条 现场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佩戴、使用、维护、保养和检查个体防护装备与用品。
第八十二条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离开项目所在单位或变更人员,应向发包单位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或变更。
第八十三条 外委人员退场,应告知所在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应报监理单位、发包单位注销其安全上岗证。
第八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由所在车间、班组负责人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技术服务(厂家)人员进行设备系统检修、维护、消缺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劳务派遣人员、技术服务(厂家)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六节 人员安全信用评估
第八十六条 外委工程作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技术服务(厂家)人员,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两次违章,应禁止进入厂区;对发生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列入“黑名单”,被辞退者三年内不得在公司系统企业内工作。
第八十七条 发包单位应制定外协用工安全信用评估制度,组建安全信用评估小组,按照本单位有关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外协用工进行安全信用评估,并落实惩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4日印发的《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华电生〔2007〕1213号)、2011年4月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试行)及<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试行)>等指南的通知》(中国华电生〔2011〕420号)同时废止。
附:1. 外委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
2. 外协用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
3. 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例)
4.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
5. 应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6. 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
7. 外委工程开工审批表(范例)
8. 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范例)
9.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流程图
附1
外委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
| 序号 | 控制程序 |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 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要求 |
| 1 | 可行性研究 | |||
| 1.1 | 安全预评价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 (1)辨识与分析外委工程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 (2)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3)从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物料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提出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4)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 ||
| 1.2 | 编写可研报告安全专篇 | (1)编写安全专篇,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论证,确定危险部位和施工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3)开展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写入可研报告安全专篇 | ||
| 1.3 | 估算和申报安全费用 |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估算安全费用,编制安全投入计划,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计列工程概算,做好安全费用的估算和申报。 | ||
| 2 | 工程招投标 | |||
| 2.1 | 分析与确定投标单位资质需求 |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国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管理办法》、《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确定投标单位资质类型和等级; (2)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监理单位资质类型和等级; (3)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设计单位资质类型和等级 | (1)依照发包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标; (2)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上级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依照发包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标 |
| 2.2 | 编写技术规范书和商务标书中安全方面的重点要求 | (1)技术规范书明确:安全目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包括:隔离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卫生设施、应急设施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明确应执行的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清单; (2)商务标书明确:投标单位应该具备的安全资质和建筑施工资质、禁止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及安全监督人员数量和资格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要求、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及要求、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学时及考试要求、施工机具设备质量及检验要求等; (3)对承包单位的其他安全要求 | (1)承包单位应具备发包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设计、施工等资质等级,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需经过发包单位允许,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发包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禁止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禁止使用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上级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 | |
| 2.3 | 评价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审查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下列保障能力: (1)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材料,应加盖所属地市级安全监督部门公章; (3)安全信用记录应合格,未在禁入市场期内; (4)为该工程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数量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5)安全施工的能力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投标单位应提供购置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备设施复印件等); (6)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投标单位应提供工伤保险参保及缴费证明复印件; (7)审查安全管理制度; (8)审查安全费用满足需求,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 | 承包单位报送的履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 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 法人代表证明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 法人委托授权书(查验原件,留存法人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5)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外、境外施工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6) 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7)前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 (8)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与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配置表(授权机构的正式文件); (9) 施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10)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的相关技术文件。包括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配置表及技术档案; (11)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证明材料; (12)有关管理制度(正式文件) | |
| 2.4 | 评价监理单位 安全生产监理能力 | 审查监理单位资质,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和数量: (1)乙级资质只能监理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下外委工程,甲级资质可监理单机容量300MW以上外委工程; (2)指派的总监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只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3)安全监理工程师至少应具有省级及以上监理行业协会颁发的监理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 监理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 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3) 法人代表证明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4) 法人委托授权书(查验原件,留存法人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5)前三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 (6)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7)保证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 (8)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负监理责任事故的证明材料; (9)有关管理制度(正式文件) | |
| 2.5 | 评价设计单位 安全生产设计能力 | 审查设计单位资质: 乙级资质只能设计单台装机容量25MW以下外委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外委工程设计 | 总承包单位对设计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资质要满足以下要求:乙级资质只能设计单台装机容量25MW以下外委工程,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工程设计 | |
| 2.6 | 审查分包单位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1)总承包单位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 (2)有必要的应实地验证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以不低于发包单位的标准评价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从事高危行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安全信用记录应合格,未列入“黑名单”; (4)为该工程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和数量满足工程安全需要; (5)安全施工的能力满足工程安全需要(投标单位应提供购置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备设施复印件等); (6)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投标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及缴缴费证明复印件; (7)审查安全管理制度; (8)审查安全费用,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 | (1)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工程主体施工; (2)监督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资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从事高危行业应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 | 签订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 3.1 | 合同与协议谈判 | 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开展主体合同的谈判,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与发包单位开展主体合同的谈判,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与发包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的谈判,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3.2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1)依据合同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安全生产协议的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3)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4)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①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职责、安全监理内容和标准、违约责任等; ②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职责、明确应执行的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清单、违约责任等; ③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见附录A):工程概况、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等 | (1)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存在分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上报发包单位备案; (3)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不同作业队伍相互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1)与发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存在分包单位的,严格审核总承包单位上报的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报发包单位批准后,纳入监理工作范围; (3)监督、审核两个以上作业队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作业活动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签订 |
| 4 | 勘察设计 | |||
| 4.1 | 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 |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业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的设计; (2)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 设计单位进行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编写设计说明,绘制初步设计图纸。 (1)工业安全篇设计说明包括:安全控制器、安全开关、安全光幕、安全栅、安全继电器、报警装置、防爆产品、防雷保护器等; (2)消防篇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总平面、建筑及结构部分、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 (3)职业卫生篇设计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室内空气质量和环境噪声的控制、卫生措施、安全措施; (4)设计单位应识别、确定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5)设计单位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6)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 (7)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发包单位提出地质灾害、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8)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9)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发包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10)当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单位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11)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并评价其对费用和进度的影响 | 组织或参加消防、工业安全、职业卫生初步设计文件会审,形成会审纪要,督促落实 |
| 4.2 |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篇 | (1)组织编制安全技术专篇或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安全目标;有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分析评价、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管理; (2)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 (3)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4)安全技术专篇可以单独编制、报审,也可以在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成章与施工组织总设计同时报审; (5)在外委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安全技术专篇应按报审流程重新审批 | (1)编制安全技术专篇或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安全目标;有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资源配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分析评价、安全技术控制、安全技术监测与预警、应急救援、安全技术管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高风险作业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计划;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制定相应的季节性安全施工措施;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组织编制,总承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发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 (1)组织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专篇或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发包单位; (2)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按程序重新审查 |
| 5 | 安全组织策划 | |||
| 5.1 | 成立安委会 | (1)安委会主任由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发包单位分管副职、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发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 (2)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状况,进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考核,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决定工程建设中职业卫生、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重大措施及安全费用等事项 | (1)参加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委会,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组织各分包单位成立现场施工安委会。安委会应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主任),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的组建应以正式文件发布,成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 (2)开工前召开一次安委会,后续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研究工程建设中重大安全问题 | (1)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安委会成员,根据法规、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2)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组建安委会,并定期召开会议; (3)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发包单位提出成立安委会的意见或建议 |
| 5.2 | 设置安委会办公室 | (1)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和交办事项; (2)对安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与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 现场施工安委会设置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安全部门负责人担任,督促安委会决议和交办事项的具体落实 | 组织或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
| 5.3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 (1)监督承包单位按规定或约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2)审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3)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制”,发包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佩戴“安全第一责任人”袖章,安全监督人员佩戴“安全监督”袖章 | (1)承包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的人员、物资、费用、技术等资源落实到位,各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2)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管理范围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参建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部门),30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单位的专业工地(队、车间)、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任职资格; (3)分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专业工地(队、车间)等同管理。承包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每月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布置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 (5)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制”,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佩戴“安全第一责任人”袖章,安全监督人员佩戴“安全监督”袖章 | (1)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2)总监理工程师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安全监理应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5)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发包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发包单位; (6)实行安全责任“挂牌制”,监理人员佩戴“监理”袖章 |
| 6 | 施工准备 | |||
| 6.1 | 验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 (1)对承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与身体状况证明等材料进行复核备案; (2)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等资源进行验证 |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重新提交发包单位以下资质进行审核。 (1)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与身体状况证明等材料; (2)具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等资源; 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按上述标准重新审核分包单位 |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资格报审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发包单位备案,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类似工程业绩;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
| 6.2 | 确定现场安全监督模式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视外委工程施工现场一次; (2)单一零星外委作业应指派现场监护人24小时监护; (3)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高、人员不易连续监控、人员集中作业等部位,应设置24小时连续监视录像的高清摄像头; (4)严控夜间高风险作业行为; (5)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外委工程,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二级公司可远方进行监控 | (1)明确旁站监督人员; (2)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高风险作业,高风险作业必须进行旁站监督,有旁站监督记录; (3)夜间不安排高风险作业 | 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确定巡查的频次、签证的项目、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 |
| 6.3 | 承包单位办公生活营地选址 | (1)向承包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地质和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2)组织承包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 (1)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2)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 (1)监督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检查; (2)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 |
| 6.4 | 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 参加施工承包单位组织的审查论证会,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 (1)制定《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并报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确认、备案,依据清单编制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在上报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前,应经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2)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工程概况(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审查论证会前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4)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并明确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5)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征得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1)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编写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根据清单编写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发包单位;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审查,应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名; (3)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经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 |
| 6.5 | 编制危险性一般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 (1)审查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至少应包括:施工概况、工艺技术及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质量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环境卫生要求等内容; (2)需要论证的应按规定要求参加论证 | (1)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安全技术措施,编写人员必须到现场勘测,掌握现场施工条件;安全技术专项措施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规定。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工作负责; (2)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施工概况、工艺技术及要求(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质量技术要求、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环境卫生要求等内容; (3)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应按程序重新编制或更新安全技术措施; (4)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前必须审核审批并进行交底; (5)需要论证的应按规定要求组织论证 |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发包单位; (2)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技术措施需要调整时,监督施工单位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4)需要论证的应按规定要求参加论证 |
| 6.6 | 安全技术交底 | (1)组织承包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工程中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参加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3)组织勘测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交底 | (1)接受发包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的布置、交底; (2)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就落实项目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安全管理要求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交底,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会议纪要; (3)勘测设计单位就工程的外部环境、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对工程的施工安全可能构成的影响,工程施工对当地环境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工程主体结构和关键部位的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设计交底; (4)分包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规划和安全技术专篇(安全技术规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5)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 (1)接受设计交底和发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 (2)参加参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规划和安全技术专篇(安全技术规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技术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情况。 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工程中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
| 6.7 | 施工机械设备入场与安装 | 监督施工机械设备入场与安装: (1)监督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及资料按标准进行验收,包括:设备技术、安全状况以及出厂合格证,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技术资料等,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还应审查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符合要求方可准予进场; (2)监督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出租方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使用条件,确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运输、安装、报检取证、使用(指挥、操作)、维修保养、拆卸等工作的安全要求,要有相应责任追究的条款 | (1)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现场使用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明确施工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特点和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等,制定发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程序和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异常情况处置方法等; (3)承包单位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明确机械设备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使用地点、状态、责任人等信息,并报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留存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备查; (4)施工机械设备整机进入施工现场后、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对整机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复检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设备还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入厂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送监理单位复核确认。 (5)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作业前应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除)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 (6) 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相关试验(试验项目应保持与本机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 (1)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及资料按标准进行验收,包括:设备技术、安全状况以及出厂合格证,相应的安全使用证、技术资料等,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还应审查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符合要求方可准予进场; (2)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前,审查安装单位是否审核设备的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 (3)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格; (4)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监督作业前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 (5) 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后,监督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检、调试和相关试验(试验项目应保持与本机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并出具自检报告书; (6)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明确机械设备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使用地点、状态、责任人等信息,并报发包单位 |
| 6.8 | 安全工器具入场 | 审查承包单位入场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铭牌和“三证一书一标志”(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齐全 | 对入场的工器具进行自查自检,合格后,报审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入场前审查: (1)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率为100%; (2)对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试验,抽检率不低于10%; (3) 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还应有安全标志 | 监督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工器具入场前审查: (1)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检查率为100%; (2)对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一次试验,抽检率不低于10%; (3) 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必须具有产品许可证、出厂试验合格证、产品鉴定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还应有安全标志 |
| 6.9 | 脚手架入场 | 依据《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审查脚手架材料(钢管、扣件、脚手板、可调托撑、悬挑脚手架用型钢、门式脚手架构配件等)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并监督搭设单位(部门)对其进行入场前检查、验收及相关试验 | 承包单位对入场的脚手架材料进行自查自检,审查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填写脚手架构配件进场验收表,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标识,规定时间撤出现场。合格后,用报审表的形式向监理单位报审 | (1)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发包单位监督脚手架配件入场检查、验收、试验; (2)对于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吊篮脚手架、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按规定参加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专家论证会议 |
| 6.10 | 工程项目备案 | 根据规定和要求,将外委工程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上级公司和外委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求进行备案 | 承包单位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协助发包单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 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发包单位汇总整理备案资料 |
| 6.11 | 项目许可开工 | (1)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性质,执行相应控制程序完毕,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外委工程开工审批表见附录C); (2)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内容应包含: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流程等 | 参加由发包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签会议纪要 | 参加由发包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
| 7 | 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 |||
| 7.1 | 安全费用的使用 | (1)每季度对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假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监督参建单位定期以适当的方式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 (1)承包单位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安全费用; (2)总承包单位每月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费用计划和安全费用投入情况,对虚报、假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通报处理 | (1)对承包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现场验证、计量和审核,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
| 7.2 | 分包单位管理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监督: (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将非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时,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施工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3)施工承包单位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必须派人全过程监督; (4)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承包单位应指派符合岗位要求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对现场施工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 (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将非主体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时,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3)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等施工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必须派人全过程监督; (4)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应指派符合岗位要求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对现场施工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管理分包单位 | (1)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对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职责,将劳务作业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 (2)监督劳务分包人员在参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劳务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派符合岗位要求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技术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对现场施工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的实际操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和有效监督 |
| 7.3 | 安全会议 | (1)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工作例会(专题会),发包单位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 (2)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安全网例会; (3)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开工会、收工会,监督承包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工作任务、工作地点、危险因素、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4)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安全会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安全工作 | (1)参加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工作例会(专题会),承包单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安全监督人员、各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参加; (2)各承包单位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每周安全网例会; (3)参加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随时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 (4)组织召开开工会、收工会 ①全体施工人员应参加每天的开工会、收工会,②开工会应做好“六交四查双述”(交待工作任务、交待工作范围、交待危险点、交待安全措施、交待技术措施、交待应急措施,查精神状态、查衣着、查劳保用品、查工器具,安全双述),明确各小组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进度要求、交叉作业防护措施等; ③收工会小结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情况;对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第二天的工作任务、进度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工调整,对违章作业者提出批评教育; (5)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各类安全问题和事项 | (1)组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专题会),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总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2)组织召开每周安全网例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3)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参加安全会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按约定,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开工会、收工会的开展情况 |
| 7.4 |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 (1)每日派人实行现场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填写安全巡检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执行现场旁站监督,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督查,分管领导带队参加,并下发检查通报; (4)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督查,安委会主任带队,并下发检查通报; (5)根据季节特点、气象条件和上级要求,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 (6)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7)各类检查应保留工作记录和跟踪闭环记录 | (1)每日派人实行现场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填写安全巡检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执行现场旁站监督,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带队参加,并下发检查通报; (4)每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专业)安全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5)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成立的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安委会主任带队,并下发检查通报; (6)根据季节特点、气象条件和上级要求,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 (7)各类检查应保留工作记录和跟踪闭环记录 | (1)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2)每日派人实行现场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行为,填写安全巡检日志; (3)根据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4)检查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发现未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 (5)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的开展情况; (6)各类检查应保留工作记录和跟踪闭环记录 |
| 7.5 | 安全技术交底 | 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及其它发包单位关注的安全交底工作 | (1)承包单位应严肃认真开展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确认;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施工作业班组长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风险及措施的安全交底; (4)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应补充交底; (5)连续施工超过一个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的,应重新交底; (6)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 (1)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监督承包单位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参加承包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 (3)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或作业环境发生变化的补充交底; (4)监督承包单位对连续施工超过一个月或不连续重复施工的作业人员的重新交底 |
| 7.6 | 作业许可 | (1)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发包单位设定的高风险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如:高处作业、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射线作业、爆破作业、水上(下)作业、洞室作业、张力架线作业、安全设施异动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实行闭环管理; (2)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符合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 |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发包单位设定的高风险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如:高处作业、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射线作业、爆破作业、水上(下)作业、洞室作业、张力架线作业、安全设施异动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实行闭环管理; (2)严格执行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 (1)根据合同约定,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发包单位设定的高风险作业,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如:高处作业、高边坡或深基坑作业、起重作业、交叉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射线作业、爆破作业、水上(下)作业、洞室作业、张力架线作业、安全设施异动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符合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 |
| 7.7 | 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 (1)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2)对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重新审查,监督落实 | (1)严格落实各种安全技术措施; (2)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辨识作业现场新的危险、有害因素,修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重新履行编审批和备案手续,并严格落实; (3)承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与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文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4)总承包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与执行情况以及相应的文件记录进行监督检查 | (1)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签证; (2)监督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 (3)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4)发现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实施,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
| 7.8 | 作业区域环境管理 | 监督作业区域环境达标,符合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如: (1)施工现场应实行定置和封闭管理,确定各个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始终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有序,临时设施应合理选址,确保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要求; (2)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防火设施与器材、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应急药品、应急物资等; (3)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4)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告示标识 | 按照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布置作业区,确保作业区域环境达标,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和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如: (1)施工现场应实行定置和封闭管理,确定各个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始终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有序,临时设施应合理选址,确保使用功能、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要求; (2)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职业病防护用品(具)及防火设施与器材、应急照明、安全通道、应急药品、应急物资等; (3)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能量和危险有害物质进行屏蔽或隔离; (4)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告示标识 | 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对作业区域环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
| 7.9 |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 (1)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和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 (2)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施工机械设备日常、专项和定期检查和维保工作; (3)不同承包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现场工作 | (1)及时完善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向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逐级报备,做好动态管理。特种设备更换应留存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和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备查; (2)及时完善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保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逐级报备,做好动态管理; (3)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内容至少包括:定期检验情况、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情况; (4)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机械作业,现场监督,应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管理;大型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起吊危险物品,双机抬吊,负荷试验,起吊重大、精密、价格昂贵等设备,应加强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 (1)履行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监督职责,对拆除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2)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机械作业,必须在场监督; (3)监督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和管理档案; (4)监督承包单位做好施工机械设备日常、专项和定期检查和维保工作 |
| 7.10 | 安全奖惩 | (1)依据本单位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对外委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奖惩; (2)落实和上级公司对外委工程的奖惩决定 | (1)依据本单位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奖惩; (2)落实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奖惩决定; (3)实施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奖惩 | (1)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并提出奖惩意见; (2)落实发包单位和上级单位的奖惩决定; |
| 7.11 | 应急管理 | (1)组建由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为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2)编制本工程的综合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按规定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4)监督承包单位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 (5)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实施全过程的指挥、协调和指导管理 | (1)组建由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的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形成统一的管理与指挥机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2)编制本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或将现场处置方案并入专项应急预案。对垮(坍)塌、火灾、爆炸、触电、中暑、机械设备、交通肇事、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编制本部门、作业班组的相应现场处置方案; (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定期组织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 (4)协助发包单位完成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 (1)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结合承包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编制应急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对承包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2)监督承包单位进行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培训和演练; (3)协助发包单位完成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
| 8 | 工程验收 | |||
| 8.1 | 重要阶段安全验收 | (1)参加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的验收; (2)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机械的监督检验合格工作 | (1)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2)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1)参加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的验收; (2)监督承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验收工作; (3)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机械的监督检验合格工作 |
| 8.2 | 分部分项安全验收 | 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分部分项安全验收工作 | 自查设备系统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安全标识正确醒目,平台、楼梯、步道、栏杆齐全牢固,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做好试运设备与运行或施工中设备的隔离措施,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 依据验收申请,根据合同要求参与或组织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人应签字;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
| 8.3 | 安全设施整体验收 | (1)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单位提出的申请,组织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施工单位,依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设计图纸、合同等,进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整体验收,也可与工程项目整体验收一同进行; (2)主要验收的内容及标准: ①指示、标志、信号、自动装置、保护装置、表计、照明等是否正确齐全; ②各种原始记录(图纸、资料、验收单、安全质量监督卡、试验报告等)准确齐全、记录准确及时,文字工整,各项分步验收合格,验收单签字、记录齐全; ③各项临时设施拆除,废料垃圾清理,地面卫生干净整洁,无积灰、无积油、无积水,无卫生死角,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④设备见本色,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管道保温良好、规范,电源、仪表控制盘柜内外干净整洁,电缆沟内无积水、杂物,沟道、孔洞盖板完好,遮栏、栏杆齐全; (3)现场检查后,经全体参加验收人员合议后,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 (1)依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设计图纸、合同等,进行安全设施整体验收项目内容的自查,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 (2)参加发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整体安全设施验收 | (1)依据验收申请,根据合同要求参与或组织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整体验收,验收人应签字; (2)验收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
| 9 | 安全信用评估 | 应对承包单位在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安全信用评估: (1)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承包单位,列入“黑名单”,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设置外委工程投标禁令,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承担外委工程; (2)发现承包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的,按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见附录B)降低承包单位安全信用,并报所属二级公司备案; (3)承包单位未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遵守安全承诺;施工全过程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评定为安全管理优秀工程,提高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信用 | (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信用评估; (2)配合发包单位进行全过程信用评估 | 协助发包单位做好对承包单位的全过程安全信用评估 |
| 10 | 持续改进 | (1)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和所反映的安全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 (2)针对责任履行、施工安全、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评估和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纠正或预防措施,纳入下一周期外委工程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当中 | 工程结束后,及时总结安全总体情况、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过程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纳入后续工程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 工程结束后,及时总结安全监理情况,对安全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改进 |
外协用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流程和要求
| 序号 | 管理要素 | 外委工程作业人员 | 劳务派遣人员 | 技术服务(厂家)人员 |
| 1 | 安全资格审查 | |||
| 1.1 | 安全信用审查 | (1)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 (2)安全信用合格,未被列入“黑名单” | (1)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 (2)安全信用合格,未被列入“黑名单” | (1)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雇(聘)用; (2)安全信用合格,未被列入“黑名单” |
| 1.2 | 职业禁忌症审查 | 确认体检合格,不得有职业禁忌症: (1)血液疾病是防腐作业(使用固化剂、促进剂)的禁忌证; (2)肺结核是接触硅尘作业的禁忌症; (3)视力减退是起重司机的禁忌证; (4)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是架子工、钢结构安装等高处作业人员的禁忌证 | (1)确认体检合格; (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3)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所从事的工作应为服务性岗位和生产辅助工作 | (1)确认体检合格; (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
| 1.3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审查 | (1)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或委托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工程内容含有拆除、爆破作业等特种工作时,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相应资质; (5)上述人员需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入场时应持有相应工作有效资格证书,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 | 必须持有相应工作有效资格证书 | 必须持有相应工作有效资格证书 |
| 2 | 安全培训考试 | |||
| 2.1 | 安全培训 | (1)发包单位组织对外委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许可制度、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等; (2)发包单位宜组织外委工程作业人员进行VR安全体验或安全事故体验; (3)承包单位组织对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审核后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 | (1)依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纳入发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组织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 (2)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组织对技术服务(厂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许可制度、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等: (2)设备厂家对技术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 |
| 2.2 | 安全考试合格核发安全上岗证 | (1)发包单位组织,对外委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核发安全上岗证; (2)安全上岗证至少应注明:姓名、工种、身份证号、单位、证件有效期、工作范围等内容,并张贴照片; (3)现场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安全上岗证 | (1)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考试合格后,核发安全上岗证; (2)安全上岗证至少应注明:姓名、工种、身份证号、单位、证件有效期、工作范围等内容,并张贴照片; (3)现场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安全上岗证 | (1)发包单位组织,对技术服务(厂家)人员进行安全考试,合格后核发安全上岗证; (2)安全上岗证至少应注明:姓名、工种、身份证号、单位、证件有效期、工作范围等内容,并张贴照片; (3)现场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安全上岗证 |
| 3 | 安全技术交底 | (1)开工前,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外委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外委工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入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与外委工程项目相关的运行系统设备的危险因素和控制方法等,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并签字确认; (2)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的外委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区域风险点、危险因素和预控措施,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并签字确认 | (1)入厂前,发包单位向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发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入施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等,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并签字确认; (2)作业前,向劳务派遣人员交代工作任务、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并签字确认 | 作业前,向技术服务(厂家)人员交代工作任务、安全作业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并签字确认 |
| 4 | 工作票与操作票资格授权 | (1)发包单位组织对承包检修工作的华电系统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予以书面公布,实行工作票“双签发”制度; (2)发包单位组织对承包检修工作的非华电系统单位工作负责人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非华电系统发电企业、电力检修企业的有关人员,在各单位电气设备及其附近、电子间、开关室、电缆夹层内、升压站内以及主变、高备变围栏内,在热力机械设备系统及其附近,从事短期的或临时的检修、施工工作,以及升压站、油泵房、氢站、氨区、脱硫系统等扩建、新建时从事与运用中的设备有关的安装、试验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发包单位检修、维护部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3)长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担发包单位检修、维护、施工、安装任务的承包单位(包括与本单位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多经施工安装企业)的有关人员,资格符合要求的,可以担任发包单位相关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但发包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取得相应资格,并予以书面公布 | 劳务派遣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 | 技术服务(厂家)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 |
| 5 | 现场人员管理 | |||
| 5.1 | 场区出入管理 | (1)施工现场设置封闭作业区,出入口宜设立门卫和电子门禁等,严格作业人员出入管理; (2)高处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需通过平衡桥测试; (3)对外协用工的活动范围进行授权,禁止单独进入危险区域(控制室、升压站、配电室、氨区、油站、氢站等) | 劳务派遣人员无发包单位人员带领不得进入生产现场进行设备系统检修、消缺工作 | 技术服务(厂家)人员无发包单位人员带领不得进入生产现场,作业时实行全过程监护 |
| 5.2 | 人员变更 | (1)承包单位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应向发包单位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离开或变更; (2)外委工程作业人员退场,应告知所在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应报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注销该作业人员安全上岗证; (3)凡增补或调换人员,入场前必须进行人员身体状况确认、人员资格审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办理安全上岗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换部门(班组)时,应由接受部门 (班组)对其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必要时重新核发安全上岗证 |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入场前必须进行人员身体状况确认、人员资格审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办理安全上岗证后,方可进入现场 |
| 6 | 人员安全信用评估 | 按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见附录B)对外委工程作业人员进行评估: (1)工作期间发生2次违章,禁止进入厂区; (2)对发生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辞退,并列入“黑名单”,被辞退者三年内不得担任所在企业的外委工程施工人员 | (1)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信息库,内容包括人员档案卡、违章记录、培训记录等。用工部门负责对信息库进行更新,并于每月5日前将最新的档案和统计表报人事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建立劳务派遣人员评价标准,定期进行评价,在一个考核年度发生2次违章,禁止进入厂区;对发生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辞退,并列入“黑名单”,被辞退者三年内不得担任所在企业的工作承包单位施工人员 | (1)技术服务期间发生2次违章,禁止进入厂区; (2)对发生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辞退,并列入“黑名单”,被辞退者三年内不得从事所在企业的工作承包单位施工人员 |
协议编号:
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例)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为《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例),外委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参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存在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参照本协议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规定的安全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六、本协议技术交底记录文件、有关人员与设备设施证明文件,以及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需要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的其他附件,作为协议的补充,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中若存在签约方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条款的填写空格不够时,可以另附页说明。
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已将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与范围: 。
(三)工程承包主要内容: 。
(四)工程安全风险等级: 总承包单位安全信用: 。
(五)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安全信用: ;
分包单位名称 分包单位安全信用: 。
(六)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安全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对外委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应当监督乙方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乙方责任。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电力行业标准、规程及发包单位的有关规定。
2.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 严格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4. 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真实可靠,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5. 如需工程分包,保证分包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杜绝工程转包。
6. 保证施工过程安装使用的大型机具、特种设备、工器具已经检验、试验合格。
7. 对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乙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乙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三条 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一)甲方是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负责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保障,并及时、足额向乙方提供保障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投入。
(二)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工程单价中含有的安全费用,其内容包括: 项目,甲方应当明确其金额或者比例为: 。
甲方应当监督乙方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保证将甲方支付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不断完善和改进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四)乙方应当明确其用于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等费用,其金额为: 。
(五)本协议未明确的安全投入,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必须投入的,或因地质条件、作业环境等变化产生的安全费用,需要由乙方完成投入的,其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一)甲方应当保证与外委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外包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安全生产所必要的施工作业条件,由此给乙方造成有关生产进度、经济等方面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现有生产系统,以及与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同时,应当告知乙方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对工程施工进行书面和现场的技术交底。
甲方提供乙方图纸资料的日期(包括图纸的绘制时间)、名称和数量清单,技术交底的时间、负责人、参加人员等记录资料,应当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予以保存。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施工现场设置封闭作业区,出入口宜设立门卫和电子门禁等,严格作业人员出入管理。
(五)乙方应当制定并落实工程施工方案。
(六)乙方应当保证工程作业范围内施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甲方的统一要求,及时维护、保养工程作业范围内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
(七)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提供给甲方备案。
(八)甲乙双方方应采取 的现场监督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连续安全监护,确保现场施工始终安全地进行。现场甲方无人员安全监护时,乙方必须停止施工工作。
(九)乙方进行工程分包的,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乙方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十)起重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高空作业(含脚普通手架的使用和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密闭容器内作业、临时电源使用(含电焊、照明接线)、安全设施变更、油罐清洗、环保设施防腐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乙方人员或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检查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作业。
(十一)乙方应当明确其工程施工人员和设备设施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 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岗位和资格证书。
2. 其他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3. 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情况。
4. 所有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有资质医院体检合格,出具体检合格报告。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乙方应当将上述情况在本协议附件予以保存。
第五条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甲方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项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安全风险高、人员不易连续监控、人员集中或交叉作业等部位)应设置高清视频监控探头,进行24 小时实时全程连续监视录像。
(二)乙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工程作业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乙方在工程作业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
(一)乙方的工程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开工前至少提前15天到甲方,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以上人员至少提前30天到甲方,进行面试,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二)重大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3天到甲方;较大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2天到甲方;一般安全风险工程,乙方的施工人员距离入场日期至少提前1天到甲方,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现场安全作业规程培训、相关事故案例培训、现场安全组织措施培训、本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培训、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等。
(三)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
(四)甲方应当监督检查乙方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考试,确认安全技能。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
(一)应急准备。
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甲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3. 乙方应当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或者参加甲方组织的演练。
4. 乙方配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包括: 。
(二)事故报告。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乙方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甲乙双方的负责人报告。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乙双方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4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
(三)事故救援。
1.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乙方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开展事故救援。
2. 工程施工发生事故后,甲方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负责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充分调动甲乙双方的应急资源。
(四)事故处理。
1. 事故调查结案后,甲乙双方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2. 甲乙双方应当承担的经济处罚不得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对方。
3.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甲乙双方相关人员承担各自相应责任。
第 安全检查与考评
(一)甲方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的行为,有权制止,按照《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扣罚安全信用分值,并做好记录。
(二)开工前,甲方可对乙方或相关分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安全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的面试,有权更换不合格人员。
(三)甲方建立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人员“准入”制度,安全信用低于80分(含80分),禁止进入施工区域。
(四)甲方建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实行安全信用“黑名单”制度。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乙方三年内不得在甲方承包相关工程。
(五)甲方建立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
(六)乙方负责工程范围内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加强工程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甲方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七)在整个工程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当保持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连续稳定,保持与承揽工程相匹配的施工资质,保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同时,若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当书面告知甲方。
(八)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规程、制度的要求。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九)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安全生产考核所需资料,接受甲方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均有遵守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甲方擅自压缩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2. 甲方未提供工程施工作业所必要的图纸资料,未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的;
3. 甲方不能提供合法的外包工程项目的;
4. 甲方不能保证与外包工程有关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正常运行的;
5. 甲方违反工程设计安排乙方施工作业的;
6. 甲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支付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工程安全费用的;
7. 发生事故后,甲方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8. 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乙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违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乙方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
2. 乙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3. 据合同要求,乙方对分包单位的招标,未通知甲方参与的;乙方未将分包单位报甲方审批备案的;
4. 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将甲方提供的安全费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的;
5. 乙方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提供与承揽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
6. 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7. 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8. 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9. 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10. 乙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乙双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工程施工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与双方所签订承包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 所: 住 所: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4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
危险作业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压缩空气及其管线,氧气、乙炔库及其管道,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布料机、混凝土预制件生产厂、起重运输机械,油库、炸药、剧毒品库及其他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二、重要施工工序: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高塔组立,张力放线、预应力混凝土张拉,除氧器吊装,汽轮机扣缸,发电机定子吊装,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油系统进油,锅炉受热面及大板梁吊装,锅炉水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循环水泵、磨煤机等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安全门整定,油循环,汽轮发电机组试运,燃气管道吹扫,燃气、氢气等投运,发电机首次并网,高边坡开挖,爆破作业,高排架、承重排架安装和拆除,土石方开挖、基础处理、支护,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机电金结安装,水轮机充水试验,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等。
三、特殊作业:大型设备、构件装卸运输(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爆破、爆压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邻近高压线路施工,重要及特殊跨越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厂(站)运行区、氢气站、氨区、油区、氧气(乙炔)站及带电线路作业,高处压接导线、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大坎、悬崖部分混凝土浇筑,岩臂梁施工等
四、危险作业项目: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及运输,易燃易爆区动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处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邻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特殊高处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拆卸、组装作业,水上、水下作业,沉井、沉箱、顶管、盾构、受限空间内作业,土石方爆破,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
附5
应编制专项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用部分
(一)特殊地质地貌条件下施工。
(二)人工挖孔桩工程。
(三)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四)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五)边坡支护工程。
(六)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翻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七)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八)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 吊篮脚手架工程。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九)拆除、爆破工程:
1.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十)临近带电体作业。
(十一)其他。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 地下暗挖、顶管、盾构、水上(下)、滩涂及复杂地形作业。
4. 预应力工程。
5. 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临时用电工程。
6. 厂用设备带电。
7. 变压器就位、安装。
8. 高压设备试验。
9. 厂、站(含风力发电)设备整套启动试运行。
10. 有限空间作业。
11.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火电(含核电常规岛)工程
(一)锅炉水压试验。
(二)汽包就位。
(三)锅炉板梁吊装就位。
(四)锅炉受热面吊装就位。
(五)汽轮机本体安装。
(六)燃机模块吊装就位。
(七)发电机定子吊装就位。
(八)除氧器吊装就位。
(九)氢系统充氢。
(十)燃气管道置换及充气。
(十一)锅炉酸洗作业。
(十二)锅炉、汽机管道吹扫。
(十三)燃油系统进油。
(十四)液氨罐充氨。
(十五)烟囱、冷却塔筒壁施工。
三、水电工程
(一)隧道、竖井、大坝、地下厂房、防渗墙、灌浆平洞、主动(被动)防护网、松散体、危岩体等开挖、支护、混凝土浇筑等工程。
(二)水轮机安装及充水试验
(三)尾水管、座环、发电机转子定子吊装。
(四)缆机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工程。
(五)岩壁梁工程。
(六)竖(斜)井载人(载物)提升机械安装工程。
(七)上下游围堰爆破拆除工程。
(八)水下岩坎爆破工程。
四、送变电及新能源工程
(一)运行电力线路下方的线路基础开挖工程
(二)10千伏及以上带电跨(穿)越工程。
(三)15米及以上跨越架搭拆作业工程。
(四)跨越铁路、公路、航道、通信线路、河流、湖泊及其他障碍物的作业工程。
(五)铁塔组立,张力放线及紧线作业工程。
(六)采用无人机、飞艇、动力伞等特殊方式作业工程。
(七)铁塔、线路拆除工程。
(八)索道、旱船运输作业工程。
(九)塔筒及风机运输、安装工程。
附6
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用部分
(一)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翻模等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起重量6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冷却塔拆除工程。
3. 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粉尘扩散造成环境污染及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4.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他。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程。
3. 开挖深度超过8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 复杂地质条件的地下暗挖工程、顶管、盾构、水下作业工程。
5. 高度在30米及以上的高边坡支护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且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水电工程
1. 缆机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作业工程。
2. 岩壁梁施工作业工程。
3. 竖(斜)井载人提升机械安装工程。
4. 隧道开挖作业工程。
5. 上下游围堰爆破拆除工程。
6. 水下岩坎爆破工程。
三、送变电及新能源工程
1. 高度超过80m及以上的高塔组立工程。
2. 运输重量在20kN及以上、牵引力在10kN及以上的重型索道运输作业工程。
3. 风机(含海上)吊装工程 。
附7
外委工程开工审批表(范例)
№:
| 项目所在部门 | 承包单位 | ||||
| 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 | ||||
| 工程施工地点 | |||||
| 工程施工内容 | |||||
| 甲方工地代表: | 乙方工地代表: | 乙方工地安全员: | |||
| 本工程已具备开条件,拟定于 年 月 日 开工. | |||||
| 项目所在部门: 1.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 是□ 否□ 2.安全组织措施是否编制 是□ 否□ 3.现场负责人是否明确 是□ 否□ 4.是否进行了安全培训 是□ 否□ 4.是否同意开工 是□ 否□ 5.其它 项目所在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项目管理部门: 1.技术协议是否签订 是□ 否□ 2.施工技术措施是否编制 是□ 否□ 3.合同是否签订 是□ 否□ 4.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签订 是□ 否□ 5.是否同意开工 是□ 否□ 6.其它 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生产技术部门: 1.技术协议是否签订 是□ 否□ 2.施工技术措施是否编制 是□ 否□ 3.安全组织策划是否落实 是□ 否□ 4.是否同意开工 是□ 否□ 5.其它 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部门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安监部门: 1.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编制 是□ 否□ 2.安全教育是否已进行 是□ 否□ 3.现场安全监督模式是否确定 是□ 否 4.安全工器具是否检查合格 是□ 否 5.是否同意开工 是□ 否□ 6.有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是□ 否□ 安监部门专工签字: 年 月 日 | |||||
| 工程开工批准: 1.是否批准开工 是□ 否□ 2.其它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8
承包单位及外协用工安全信用管理细则(范例)
承包单位和外协用工实行安全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并与外委工程招投标等事项挂钩。
一、承包单位安全信用分值初始值均自动赋值为100分;经过奖惩后,最高分200分,最低分0分;
(一)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将被扣罚安全信用分值:
1. 一个检修周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机组“非停”扣罚安全信用15分/次,造成内部统计事故扣罚安全信用30分/次,造成一般及以上事故扣罚安全信用50—100分/次;
2. 评标时发现投标单位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扣罚安全信用50分/次;
3. 施工过程发现承包单位非法转包扣罚安全信用50分/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扣罚安全信用20分/次;
4. 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或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扣罚安全信用20分/次;
5.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和安全技术交底,进入施工现场,扣罚安全信用2分/人次;
6. 施工安全方案(措施)落实不到位,扣罚安全信用2—5分/处。
(二)分包单位有下列行为将被扣罚安全信用分值:
1. 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扣罚安全信用50分,联责总承包单位扣罚安全信用50分;
2. 施工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和安全技术交底,进入施工现场,扣罚安全信用2分/人次;
3. 施工安全方案(措施)落实不到位,每处扣罚安全信用2—5分/处,并联责总承包单位扣罚安全信用2—5分/处。
(三)承包单位在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未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遵守安全承诺;施工全过程未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安全信用加5—20分。
(四)工程竣工后,一个检修周期内未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机组“非停”或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安全信用加5—20分。
二、建立外协用工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人员“准入”制度。
(一)外协用工安全信用分值初始值均自动赋值为满分100分,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每次扣罚个人安全信用10分。
(二)从取得安全上岗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一个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安全信用低于80分(含80分),禁止进入厂区。
(三)安全信用低于80分(含80分),至少3个月后方可向发包单位申请,“说清楚”原因,反思不足,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适当提升安全信用分值,准予重新进入厂区。
三、建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安全信用档案,将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记入到评标过程技术部分评分中。
(一)外包工程评标时,将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记入到技术部分评分中,使得安全信用分值高的投标单位中标机会高、安全信用分值低的投标单位中标机会低,鼓励承包单位安全“自主管理”。
(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不同,承包单位安全信用分值在技术评分中的权重不同。风险等级对应的权重,对于重大安全风险的外包工程,安全信用分值以30%的权重加入技术评分;对于较大安全风险的外包工程,安全信用分值以20%的权重加入技术评分;对于一般安全风险的外包工程,安全信用分值以10%的权重加入技术评分;对于低风险的外包工程,安全信用分值以5%的权重加入技术评分。
【注】依据工程总投资及同一时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确定风险等级:
①重大安全风险: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同一时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在30人及以上的工程;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工程(如:锅炉酸洗、油罐清洗、环保设施防腐、锅炉本体内检修、烟囱防腐等)。
②较大安全风险: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同一时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在30人以下10人及以上的工程;不加控制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工程(如:脚手架或临时检修平台上作业、大型起吊作业、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作业、高温高压设备上作业、土石方工作、转动设备附近、受限空间内部、电气设备附近、高温高压设备附近等区域作业)。
③一般安全风险: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同一时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下3人及以上的工程;作业过程存在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工程(如:已停运单一设备的安装、检修、改造、调试)。
④低安全风险: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同一时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在3人以下的工程;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不加控制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工程(如:长协劳务服务工程)。
(三)外委工程立项阶段,发包单位工程立项部门确定工程安全风险等级,以正式书面形式经工程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工程安全风险等级提供给本单位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如项目管理公司)。招标文件审查阶段,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在技术评分中记入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权重。
(四)开标后,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将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提供给本单位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招标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投标单位安全信用分值和技术评分先折算为同一等级的分值,再乘以各自的权重,然后相加,得出新的技术评分,以此进行评标。
(五)发包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或自行招标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要求将各投标单位的安全信用分值纳入评标计分,否则,评标结果无效。
附9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