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制部分
办公设备配置及费用标准
| 设备名称 | 配置标准 | 费用最高标 准 | 技术参数 | ||
| 办公家具 | 办公桌 | 普通办公桌 | 处级以下1人1张 | 1000 | |
| 中档办公桌 | 处级领导1人1张 | 1500 | |||
| 高档办公桌 | 厅级领导1人1张 | 2000 | |||
| 办公椅 | 普通办公椅 | 处级以下1人1张 | 200 | ||
| 中档办公椅 | 处级领导1人1张 | 400 | |||
| 高档办公椅 | 厅级领导1人1张 | 600 | |||
| 会议桌 | 按会议室容纳人数配置(每位) | 400 | |||
| 会议椅 | 按会议室容纳人数配置 | 200 | |||
| 电脑桌 | 按需要配置 | 500 | |||
| 电脑椅 | 按需要配置 | 250 | |||
| 沙发 | 普通沙发 | 处级领导办公室可配 | 2000 | ||
| 中档沙发 | 厅级领导办公室可配 | 3000 | |||
| 茶几 | 普 通 | 处级领导办公室可配 | 500 | ||
| 中 档 | 厅级领导办公室可配 | 800 | |||
| 文件柜 | 可按人配置 | 2000 | |||
| 书柜 | 按需要配置 | 2000 | |||
| 保密柜 | 按需要配置 | 3000 | |||
| 电脑 | 台式电脑 | 普通台式 电 脑 | 可按1人1台配置,一般配置普通台式电脑,有专业要求可配专业或便携式电脑。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按规定另行增加配置 | 6000 | E8400/2G DDR3 1066/Q45/320G/ DVDRW/256独显/XP-P/19寸宽屏 |
| 专业台式 电 脑 | 8000 | Q9400/4G DDR3 1066/Q45/500G/ DVDRW/512M显卡/XP-P/19标屏 LCD | |||
| 便携式电脑 | 普通便台式 电 脑 | 10000 | P8400/2G DDR3/250G/集成显卡/DVDRW/XP-P/3年质保 | ||
| 专业便台式 电 脑 | 15000 | 迅驰2代P8700/4G DDR3/320G/RAM -BO/XP-P256M独显/2G迅盘/3年质保 | |||
| 设备名称 | 配置标准 | 费用最高标 准 | 技术参数 | |
| 打印机 | 普通打印机 | 可按每间办公室1台或2人1台配置,如配置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不再另行单独配置 | 3500 | 最大打印幅面A4,首页输出时间:10秒;打印速度:35PPM;分辨率:1200dpi;内存:48M,最大内存512M;处理器:460MHz;打印语言:PCL 5e,PCL 6,PS 3仿真;输入:250页出纸盒;打印负荷:65000页/月;接口:USB2.0,并口。 |
| 专业打印机 | 按需要配置 | 10000 | 最大打印幅面A3,首页输出时间:8秒;打印速度:35PPM;分辨率:1200*1200dpi;内存:M,最大扩展到320M;处理器:600MHz;打印语言:PCL 5e,PCL 6,PS 3仿真;输入:250页纸盒+50页多功能纸盒;输出:150页出纸盒;标配自动双面打印;打印负荷:50000页/月;接口:USB2.0。 | |
| 复印机 | 普通复印机 | 30人以下可配置1台,每增加30人增配1台,最多不超过5台 | 15000 | 黑白,复印、网络打印;输出速度:15张/分;双面自动输稿器:容量75张、扫描速度52张/分;纸盘容量:2个纸盘各500张,加旁路纸盘95张,共1095张;纸张重量:60-216(克);复印分辨率:600*600dpi;打印分辨率:1200*1200dpi;双面自动输稿器:标配;双面器:标配。 |
| 专业复印机 | 按需要配置,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3台 | 45000 | 黑白,复印、网络打印;输出速度:45张/分;双面自动输稿器:容量75张,扫描速度52张/分;纸盘容量:2个纸盘各500张,加旁路纸盘95张,共1095张;纸张重量:60-216(克);复印分辨率:600*600dpi;打印分辨率:1200*1200dpi;硬盘容量:标配40G;双面器:标配;双面输稿器:标配;电子分页:标配。 | |
| 碎纸机 | 按每处室配置1台 | 2000 | ||
| 电视机 | 厅领导办公室可配 | 5000 | ||
| 传真机 | 按需要配置 | 2500 | 激光或喷墨打印,用纸类型为普通A4纸或热敏纸,自动输稿器容量30页以上。 | |
| 扫描仪 | 按需要配置 | 2000 | 光学分辨率2400×4800dpi,最大幅面A4,色彩深度24位。 | |
| 设备名称 | 配置标准 | 费用最高标 准 | 技术参数 | |
| 投影仪 | 按需要配置 | 25000 | 分辨率1024*800dpi,4000流明以上,对比度1000∶1以上,带网络功能。 | |
| 摄影摄像设备 | 数码相机 | 按需要配置 | 5000 | 1220万像数以上,8倍光学变焦,防抖,自动对焦,自动/手动曝光,微距拍摄功能,液晶显示屏。 |
| 数码摄像机 | 按需要配置 | 13000 | 297万像数以上,20倍光学变焦,2.5英寸以上液晶显示屏。 | |
| 服务器 | 低档服务器 | 按需要配置 | 21000 | CPU:英特尔至强5110双核处理器1.60GHz,内存:1GB(2x512MB)PC2- 5300全缓冲DIMM DDR2-667SDRAM,硬盘:160GB SATA 7,200rpm热插拔3.5英寸驱动器,嵌入式SATA RAID控制器/CDROM/10/100自适应网卡/塔式(需配显示器、键盘、鼠标)或机架式,WIN-DOWS2003 SERVER中文标准版。 |
| 中档服务器 | 按需要配置 | 48000 | CPU:英特尔至强E5320四核处理器1.86GHz,(可升级至双处理器),内存:2GBECC(2x1 GB),PC2-5300全缓冲内存(DDR2-667),最大支持内存:GB,硬盘:3*146GB 3G SAS 10Krpm SFF SP热插拔硬盘驱动器,256MB智能阵列控制器(RAID 0/1/1+0/5),DVD -ROM光驱,带有TCP/IP卸载引擎的嵌人式双 NC373i多功能千兆网络适配器,800Watt-CE Mark标准热插拔电源(1000瓦高压线)可选的第二个电源用于冗余,塔式(需配显示器、键盘、鼠标)或机架式,WINDOWS2003 SERVER中文标准版。 | |
| 高档服务器 | 按需要配置 | 87000 | CPU:英特尔至强7120M双核处理器3.0GHz(可升级至四处理器),内存:标配4GB内存(最大支持内存:GB),硬盘:5*146 GB 3G SAS 10K rpm SFF SP热插拔硬盘驱动器,256MB智能阵列控制器(RAID 0/1/1+0/5),DVD/CD -RW光驱,嵌入式双端口NC371i多功能千兆网卡,900Watt-CE Mark标准热插拔电源(1000瓦高压线)可选的第二个电源用于冗余,塔式(需配显示器、键盘、鼠标)或机架式。 | |
| 设备名称 | 配置标准 | 费用最高标 准 | 技术参数 | ||
| 空调 | 1匹分体空调 | 按办公室数量配置 | 2500 | ||
| 1.5匹分体空调 | 3000 | ||||
| 2匹分体空调 | 会议室数量配置 | 5000 | |||
| 3匹分体空调 | 8000 | ||||
| 公务用车 | 小汽车 | 2.0以下 | 按车辆编制配置 | 250000 | 厅局级以下 |
| 2.5以下 | 250000 | 厅局级领导 | |||
| 3.0以下 | 350000 | 副省级领导 | |||
| 3.0以下 | 450000 | 正省级领导 | |||
| 接待用车 | 2.5以下 | 350000 | |||
| 执法用车 | 2.0以下 | 200000 | |||
| 中巴车 | 12座 | 按需要配置 | |||
| 大客车 | 30座 | ||||
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费用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序号 | 性 质 | 部位 | 建设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用标准 | ||||
| 厅局级办公楼 | 省部级办公楼 | 县处级办公楼 | |||||||
| 1 | 新建 | 整体装饰 | 室内 | 室内装饰 | 总建筑 面积 | 680 | 900 | 560 | |
| 室外 | 外墙面装饰 | 330 | 440 | 270 | |||||
| 局部装饰 | 室内 | 办公用房 | 建筑面积 | 600 | 800 | 500 | |||
| 公共服务用房 | 门厅 | 1250 | 1660 | 1040 | |||||
| 会议室、接待室 | 780 | 1040 | 650 | ||||||
| 文档、资料、卫生间等 | 440 | 580 | 360 | ||||||
| 楼梯走廊 | 500 | 660 | 410 | ||||||
| 设备及附属用房 | 290 | 380 | 240 | ||||||
| 室外 | 外墙正立面 | 外墙面积 | 510 | 680 | 420 | ||||
| 外墙侧立面 | 270 | 360 | 220 | ||||||
| 外墙背立面 | 210 | 280 | 170 | ||||||
| 2 | 改、扩建修缮 | 整体装饰 | 室内 | 室内装饰 | 总建筑 面积 | 740 | 980 | 610 | |
| 局部装饰 | 室外 | 外墙面装饰 | 350 | 460 | 290 | ||||
| 室内 | 办公用房 | 建筑面积 | 740 | 980 | 610 | ||||
| 公共服务用房 | 门厅 | 1430 | 1900 | 1190 | |||||
| 会议室、接待室 | 880 | 1170 | 730 | ||||||
| 文档、资料、卫生间等 | 480 | 0 | 400 | ||||||
| 楼梯走廊 | 550 | 730 | 450 | ||||||
| 设备及附属用房 | 320 | 420 | 260 | ||||||
| 室外 | 外墙正立面 | 外墙面积 | 550 | 730 | 450 | ||||
| 外墙侧立面 | 290 | 380 | 240 | ||||||
| 外墙背立面 | 220 | 290 | 180 | ||||||
附件5:
急 件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政字〔2007〕5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经省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和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杭州市城区(含所属萧山区和余杭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 类别 | 项 目 职 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 交通 工具 | 住宿费 限 额 标 准 (元) |
| 一类 | 正副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一等 舱位 | 头等 舱位 | 按实 报销 | 按实报销 |
| 二类 | 正副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 报销 | 二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按实报销 |
| 三类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 (除一等软座外) | 三等 舱位 | 经济 舱位 | 按实 报销 | 省外200 省内150 |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厅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省内为3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报销公杂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 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3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省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同时抄送1份给省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其他省级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6:
浙江文件
浙委办〔2008〕5号
浙江 浙江省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已经、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
浙江省
2008年1月1 8日
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省直机关会议菅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省直机关会议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原则和要求
(一)召开会议应坚持简明、务实、高效的原则。健全完善会议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费用,加强对会议的计划和统筹,科学合并、套开相关会议,要多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要尽量压缩会期,减少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切实提高会议效率。
(二)省直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省领导出席;确需、省领导出席的,应报、省统一安排。各类非常设机构一律不得以、省或、省名义召开会议。
(三)省直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要求市、县(市、区)、领导参加。以、省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的会议,要求市、县(市、区)、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分管领导批准,其中要求市、县(市、区)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经、省主要领导批准。
(四)会议经费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管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公务会议。会议期间,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游览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等。
(五)加强对会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宾馆、饭店违规套现会议费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有关宾馆、饭店的定点资格。
(六)不得“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会议分类
除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如省党代会、全委(扩大)会议、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省“”及省、省政协常委会议、省级各民主党派委员会、人民团体换届会议等)外,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一类会议。由、省召开,各市、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二类会议。以、省名义召开,由省直部门主办,各市、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
(三)三类会议。由省直部门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工作会议和由省直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召开,各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省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中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三、会议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省拟定方案,经、省秘书长(或主任)审签后,报常委会议、省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省主要领导批准。
(二)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拟定方案,提交、省审核,经、省主任审签后,报或省分管领导批准。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再次召开会议的,须报、省审批。
(三)三类会议,由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审批程序。需要报批的会议,属于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报批;属于系统的,由主办部门向省报批;属于、系统联合召开的会议,由主办部门向、省报批。主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的前20天提出报批申请,、省应在会议召开的前7天内作出答复。
报批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理由,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参加人员及规模,会议经费预算,邀请出席的省领导名单及台席位等。
四、会议规模
(一)依据党章、法律等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代表人数和会期按党章、法律等规定执行,工作人员人数按会议代表的30%控制,报到和清场期2天。
(二)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2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2天。
(三)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半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四)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1天以内,与会人数控制在150.人以内,工作人员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报到和清场期1天。
五、会议场所
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饭店召 开。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饭店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允许作为会议场所。不得在定点饭店以外的高级饭店和旅游风景名胜区饭店召开会议。
六、会议经费
(一)依据党章、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核批。
(二)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省审核后,由主任审批。该类经费在或省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部门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的批复意见。
(三)三类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部门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支付。会议开支综合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250 80 7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80 50 30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50 80 3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五)各类会议列入采购,会议开支按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各类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会议召开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会议开支,一律不予支付。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曰起实施。原有会议开支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省、政协机关,省、机关和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附件7: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政字〔2008〕4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
开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省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省《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原则,加强省直机关培训费使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培训费用切实注重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率。
第三条 各类培训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定点的省内培训机构举办。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同类定点场所的系统内部培训中心经规定程序确认后可作为本系统的培训场所。省直机关不得在上述规定场所以外举办培训。
第四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班的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的标准开支场租、资料、组织等各项费用。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各地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与培训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按《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中的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费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自行解决。
第五条 培训费按采购预算管理。凡属集中采购的培训费由省 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直接支付至培训点。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机构在审核支付各单位培训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对未按规定举办的培训,一律不能支付培训费。
第六条 加强对培训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检查;凡发现有通过培训费支出在培训场所套现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定点培训资格。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和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各市、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附件8:
浙江文件
浙委办[2008]42号
浙江浙江省
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和,省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经、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形象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积极倡导和形成节俭简朴、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所有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报省同意后,由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核报省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核报市审批。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三、进一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建筑面积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办公楼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建筑物内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不得搞豪华装修,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四、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资金来源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预算内投资安排,由财政部门审核,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其他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对投资资金的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
五、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综合管理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令第1 85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委托符合资质的中间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报审批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但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报批准。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省要抓紧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施工图复核的具体办法。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资金管理。对未经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下达资金预算;对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资金拨付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建设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每笔工程建设资金,都要做到先评审再拨付。财政性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各地各部门所属的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对未经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的建设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严格执行《浙江省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发改法规〔2005〕130号),加快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应由发展改革、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单位综合造价、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检查。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使用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鼓励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六、进一步加大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办发〔2007〕11号和浙委办〔2007〕30号文件精神,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七、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监管机制
各级、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机关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分工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稽察,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并加强对办公楼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把关和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工程造价标准,严格施工预算编制,禁止把党政机关办公楼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浙江
浙江省
2008年5月18日
附件9:
浙江省省级机关办公楼物业管理费支出暂行标准
1.实施范围。省级机关办公楼,即省级机关进行公务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场地。所称省级机关指浙江省省本级机关,含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级单位。
2.物业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1)“顾客服务”,即接待、收发、装修管理等服务。
(2)“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即对变配电、给排水、空调、锅炉、电梯、消防、安全、楼控、网络通讯、门禁、有线电视、公共照明、标识、测量计量装置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
(3)“办公楼秩序维护和安全服务”,即门卫、安全监控、交通、安全管理等服务。
(4)“环境保洁服务”,即环卫设施、各区域清洁、环境消杀、垃圾清运等服务。
(5)“绿化摆放与养护服务”,即室内绿化摆放与室外绿化养护等服务。
3.物业管理费支出标准。支出参考标准应不高于6.8元/平方米/月。各省级机关应根据办公楼及其设施设备具体状况和物业服务的项目内容和质量水平,结合设施设备运行使用和维护维修实际情况和人均建筑面积情况,确定具体的支出标准。财政部门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波动等因素,对支出参考标准及时进行修订。
4.物业管理提倡市场化操作。按照省确定的省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支出预算金额在20万以上的物业管理费支出需进行采购。自行管理物业的单位应逐步过渡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未自行管理物业和新建物业的单位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
附件10:
基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及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费的标准。
基建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阶段代建主要内容
1.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
2.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并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3.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
4.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5.办理施工场地七通一平工作。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主要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
2.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与施工单位、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3.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办理资金申领手续;
4.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开工前各项报批手续;
5.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手续;
6.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7.组织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编制;
8.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编制并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代建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项目总投资
| (万元) | 前期工作代建 (项目总投资为计算基数) | 建设实施期代建 (工程建设费用为计算基数) | 全过程代建 |
| 1000以下 | 1.05% | 3.01% | |
| l001-5000 | 0.84% | 2.27% | |
| 5001-0000 | 0.67% | 1.96% | (前期工作代建费 |
| 10001-50000 | 0.49% | 1.58% | +建设实施期代 |
| 50001-100000 | 0.32% | 1.31% | 建费)×0.9 |
| lOO001-200000 | 0.14% | 1.21% | |
| 200000以上 | 0.07% | 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