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按建设单位提供的《福泉市地松镇卫生院改造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外墙贴砖、过道贴砖、地面贴砖、屋面隔热防水处理及水电垃圾池,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注:工期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开工报告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 发包人 | : | 承包人 | : | |
| 住所 | : | 住所 | :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 | |
| 电话 | : | 电话 | : | |
| 开户银行 | : | 开户银行 | : | |
| 帐号 | : | 帐号 | : | |
| 邮政编码 | : | 邮政编码 | : |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2.1条执行
3、语言文字的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工程技术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及现场监理签证。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更改、增减工程量及价款、停工、工期变更等。
5.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场签证和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采用。
6、项目经理姓名: 陆春进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
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和任务: 开工前完成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已到现场,接用施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承包人每月要按时向水、电部门缴纳水、电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
(5)由发包人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解决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开工前负责将2.5%安全文明措施费缴纳住建局。
(9)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建筑施工安全验收规范JGJ59-2011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完工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工完场清,做到场地整洁、卫生。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七日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其它因素,则工期顺延。
质量与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装饰工程验收。
12.工程试车
12.1试车费用的承担: /
四、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 中标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 /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结合招标文件按审计价执行。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14、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前七日内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凭改造工程旧件拆除完毕,支付20%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承包单位,留总价的1.5%作保修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
七、工程变更: 以建设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合同条款执行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内提供竣工资料肆套。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条款执行 。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1、争议
21.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福泉市 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工期则顺延。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团体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41、担保
42.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43、合同份数
43.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
44、补充条款
1、本工程涉及增加的工程量的确认:增加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为依据,结算时按贵州省《2004》定额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审定价为准。
2、其它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建设单位变更通知书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进行结算,结算时按《2004》定额计取相关费用。
3、因发包人要求增加其它工程,以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按《2004》定额计取相关费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主体、屋面、给排水工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2、装修工程为 贰 年;
3、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不采用 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1.5 %。
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由一方承担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回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限内,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期满后,发包人将剩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