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目 | 内容和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自评 |
| 节能 目标 | 人均综合能耗(4分) | 1、完成人均综合能耗下降2%目标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 以核定各市报送统计数据结果确定得分 | |
| 单位面积能耗(4分) | 2、完成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8%目标得4,未完成不得分。 | |||
| 人均用水量(4分) | 3、完成人均用水量下降2%目标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 | |||
| 工 作 措 施 | 组织、机构建设 (7分) | 4、建立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得1分; 5、所辖县市区全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得3分,达80%得2分; 6、所辖县市区全部设立公共机构节能科(办、室、中心等)得3分,达80%得2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 规划、计划制定 (8分) | 7、制定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得2分; 8、印发年度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通知)得2分(每年1分); 9、所辖县区市全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规划得2分,达80%得1分; 10、所辖县区市全部印发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点(通知)得2分,达80%得1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 制度建设(3分) | 11、“十三五”以来印发适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标准,每项1分,最高得3分。 | 查阅相关文件 | ||
| 能耗信息填报(9分) | 12、按时报送地区能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得1分; 13、依据核查总分:1-3名得8分,4-6名得7分,7-9名得6分,10-12得5分,13名得4分。 | 第13项依据核查得分确定 | ||
| 能源审计、节能改造、能源计量(15分) | 14、能源审计单位达30家得3分、达20家得2分; 15、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得3分、达20万平方米得2分; 16、单个改造项目投入金额达500万元每个1分,最高2分;达100万元每个0.5分,最高1分; 17、在全市部署并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项、分类计量工作的,得2分; 18、建立能耗监测平台且覆盖本级单位50%以上得2分; 19、组织开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垃圾分类工作且有具体措施的,得2分。 | 查阅文件及相关合同等材料 | ||
| 市场机制应用(4分) | 20、实施综合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等节能项目10个以上的得4分、8个以上的得2分。 | 查阅项目合同 | ||
| 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8分) | 21、开展地区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推介活动,每次2分,最高得4分; 22、“十三五”以来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50%以上的得2分; 23、县级及以上行政中心停车位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达3%得2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 项目 | 内容和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自评 |
| 工 作 措 施 | 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5分) | 24、应用太阳能、风能和各种热能以及其他各类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每实施1个投资规模达20万元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 | 查阅项目合同等资料 | |
| 宣传教育(6分) | 25、在全市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得1分(每年0.5分);有市级领导参加,每次得0.5分,最高得1分; 26、开展地区性公共机构节能专项宣传活动,一项0.5分,最高得1分; 27、在电视、报纸、杂志等省级(含)以上媒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每次0.5分,最高得2分;为国管局和省局以及其他省级(含)以上网站提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并被采纳的,达20条信息得1分、10条信息得0.5分。 | 查阅文件资料 | ||
| 节能培训(6分) | 28、组织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能培训的,每次1分,最高2分; 29、所辖县市区每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培训的得2分,达80%得1分; 30、组织参加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远程培训,考试合格人数(第X期)达到分配数量的得2分。 | 查阅相关通知及培训记录 | ||
| 经费保障(4分) | 31、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其中工作经费不少于30万元得2分,节能改造等其他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得2分。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
| 检查考核(6分) | 32、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开展节能工作考核通报,每次1分,最高得2分; 33、对本级或所辖县市区实施节能工作检查通报,每次1分,最高得2分; 34、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机关或地区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得2分。 | 查阅相关文件通知等 | ||
| 示范创建(7分) | 35、开展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得1分; 36、开展节水型单位创建活动的,得1分,50%以上市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的,得1分; 37、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均有成功创建省级示范单位得2分;均有国家级节能示范单位得1分; 38、组织完成省级示范单位创建指标的,得1分(每年0.5分)。 | 查阅文件资料和相关记录 | ||
| 其 他 | 加分项(10分) | 39、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2分; 40、参加国家节能作品征集并获奖的1个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41、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措施有创新,且在全省领先的(其他市无类似),有一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42、按时按质完成上级部署各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的(根据平时情况核定)2分; 43、县级及以上行政中心停车位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比例超过5%加2分。 | 查阅文件、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