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促进就业
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 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原市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等11类人员,可向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和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就业困难对象”的审核认定,领取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各项就业创业优惠和获得就业援助。
免费职业介绍 城乡求职者、各类用人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或招聘,免收一切费用。单位招聘需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招用人员简章等,求职者需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并提供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七之日起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社会保险补贴 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社区或农民在乡镇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对象上岗,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扶持创业
放宽创业注册登记条件 初创的小企业(指2 人以上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分期到位;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环保等前置许可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设立登记。
减免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对象和自主创业农民等,3年内依次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民自主创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额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自主创业农民等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创业者的经营规模确定,一般在4万元左右,最高为12万元。对于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的最多可贷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国家性行业外,由市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认定的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全额贴息。为使更多自主创业人员得到扶持,自2011年起我市试行“你贷款,我贴息”,就是将我市各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创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可享受相应的贴息。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创业农民新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3年本企业缴费工资10%的补贴。具体缴费基数为泰州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执行全市统一的30%,其中,市财政补助10%,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缴纳12%和8%。
三、组织培训
再就业培训 市就业训练正常面向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免费再就业实用技能培训班,培训工种有电脑操作、服装加工、早点制作、家政服务、艺术插花等。近年来把培训的重心落实到工业园区,采取与企业联合培训的方式,增加了机械加工、电子装配、气筒装配、渔具加工、纺织档车等实用技能培训项目。
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各乡镇培训中心常年面向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主要有电子装配、服装缝纫、机械加工、建筑装修等10多类市场需求量较大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推荐就业。由于此类培训半数以上是定点、定向培训,所以学员的就业率较高。
创业培训 市就业训练中心正常开办由美国惠普公司援助的农村返乡人员创业培训班,对有创业潜能和愿望的农村返乡人员和农村青年进行创业基础理论、计算机网络技能和相关法规等系统培训,免收培训费用,并免费提供食宿条件。此外,市就业训练中心、各乡镇培训中心分别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办免费创业培训班,对学员进行创业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并对创业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对困难农民的“五包”培训 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和“零转移”家庭成员可向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申请参加“五包”培训,即包技能培训、包鉴定发证、包食宿交通、包实习单位、包推荐就业。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并提供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目前除行政机关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缴费和国家补贴三个方面组成。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省级财政给予调剂资金,地方财政予以兜底。失业保险费缴费标准是: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其工资的1%缴纳。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失业后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月发放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调整为351元)。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核定,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享受医疗补助费。经经办机构批准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的,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
附:有关企业改制的问题
1、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零补偿的问题。
根据兴化、兴化市“兴发[2002]25号”文件精神,基本上采取一企一策的补偿办法:
(1)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也可采取一次性发放安置费的办法。其中净资产较多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可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净资产不足,需要以土地出让金补充的,最高标准不超过本市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支付能力不足的企业,原则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破产、关闭、歇业以及长期停产、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应根据资产变现情况实施,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资金来源严重不足的企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补偿最低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限。
总之,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是职工所在企业,补偿金额的多少根据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报市改制办审批。
2、一次性安置费,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省在2000年下发了80号文件,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可按照不高于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给予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但不再享受失业救济金。计算办法是上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职工工龄系数。我市在具体操作时按照每个工龄不低于350元办法,凡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
3、内退人员拿不到生活费问题。
根据省2000年80号文件规定,凡企业内退人员,应当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生活费,但我市部分特困企业确实力支付这项费用,对于这些特困企业的内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民政部门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4、达不到规定年龄而要求办理“保老、扶中”的问题。
“保老”是指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男职工,“扶中”是指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女职工,而且必须是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有条件的可实行“保老扶中”,年龄的确定以市改制办批复的结算基准日为准,在基准日之前未达到年龄,而在企业改制结束前虽然达到,但不得办理。
5、企业职工30年工龄办理内退问题。
根据省苏政办函[2002]26号给苏州市的函复精神,有条件的市、县,可对30年工龄以上出中心或分流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或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办理。我市在具体操作中,对有条件的企业可按此精神办理,没有条件的企业不予办理。总之,对30年工龄以上的职工能否办理内退主要取决于本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