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冀煤安管【2011】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严格落实河北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突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点,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保持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严格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切实搞好此次隐患排查工作,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工会
成 员:安全副总 生产副总 机电副总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管理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科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掌握、监督各专业小组活动情况。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隐患排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我矿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完善隐患排查内容,减少、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
四、工作任务
按照河北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我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专业小组按照职责划分,各自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范围。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衙门行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六大系统”未按时建设完成的;
16、基建、技改项目建设期间超过批准期限、试生产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17、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
18、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各专业重点整治内容。
1、“一通三防”管理(安全副总主抓,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落实)
(1)通风系统不可靠,通风设施不完善、不完好;
(2)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3)采掘地点风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等现象;
(4)瓦检员、安全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不齐全,没有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5)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6)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定;
(7)矿井没有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8)产生煤(岩)尘的地点没有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9)采空区没有及时进行密闭,密闭质量不符合要求;
(10)矿井主要通风机没有按要求进行性能测定;
(11)未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
(12)火工品的存放、运送和使用不符合规定;
(13)矿井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水防管路系统不符合规定;
(14)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遵守相关规定;
(1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没有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7)启封火区前,未内制定安全措施;
(18)使用非矿用橡胶、塑料制品;
(19)井下固定式空气机未安装在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的硐室内、同一硐室安置超过3台或各项保护装置不齐全可靠。
2、瓦斯治理(安全副总主抓,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落实)
(1)应抽采瓦斯矿井没有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与生产作业计划不相匹配,未能实现不抽不采及抽、掘、采平衡;
(2)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能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
(3)未能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不符合规定;
(4)没有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不能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5)未按规定进行瓦斯等鉴定。
3、水害防治(生产副总主抓,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落实)
(1)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领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未查明;
(2)承压水开采不符合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3)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没有采取措施;
(4)防排水设备和设施不完好;
(5)未安排雨季“三防”工作;
(6)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
(7)井下作业人员不能识别突水预兆及出现突水征兆后不汇报不撤人;
(8)井下主要排水设备、水仓等的使用配备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
(9)未能按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
(10)没有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
(11)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未开展,没有编制和实施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
(12)各类台账、图纸等资料不齐全,没有建立重大水害隐患档案;
(13)没有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14)没有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原则、制定安全措施、进行探放水;
(15)主要生产水平没有按规定建立排水系统。
4、机电管理(机电副总主抓,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落实)
(1)井下使用没有取得MA标志的设备;
(2)井下电气设备不完好,存在失爆;
(3)没有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
(4)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或者失效;
(5)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特别是罐笼及钢丝绳没能定期检验;
(6)井上信号不齐全、失效,特别是井口信号装置失效及不闭锁;
(7)各种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或失效;
(8)电缆敷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9)电缆链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0)斜巷串车提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1)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未落实;
(12)矿井没有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或供电科绘制不符合相关规定;
5、顶板管理(生产副总主抓,专业组副组长组织落实)
(1)采掘工作面未及时支护;
(2)存在空顶作业现象;
(3)采煤工作面遇顶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以及托伪顶开采时,没有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4)采煤工作面没有及时放顶,悬顶距离超过规定;
(5)采掘过程中任意改变设计规定的煤柱;
(6)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施规定的煤柱。
6、管理及培训
(1)矿井没有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3)新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矿井没有按规定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
(5)矿井没有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召开专门会议,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矿的落实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2年9月30日)
各专业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出本专业详细的自查整改时间表,有步骤、有重点,全面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制订详细的解决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保证按期完成,安全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31日)
做好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回头看”巩固阶段(2012年1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各专业小组认真总结此次隐患排查、治理、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写好年度隐患排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各专业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范围内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深厚氛围。列出时间表,按步骤抓好落实,各专业小组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收到实效。
(二)结合实际,层层落实专项整治方案,保证整个活动有序开展,各专业小组在隐患排查活动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每次隐患排查必须有记录,及时向活动办公室反馈信息。
(三)对于发现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未按要求开展本专业隐患排查活动的或是发现问题未督促解决或未限期整改的,不认识履行职责,活动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