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消防安全技术交底表 | 编号 | ||||||||||||
| 工程名称 | |||||||||||||
| 施工单位 | 交底部位 | 盾构区间 | 交底工班 | ||||||||||
|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 | |||||||||||||
| 交底内容: 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2、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3、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6、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和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7、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3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8、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9、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 ,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0、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 |||||||||||||
| 交底人签名 | 职务 | 交底时间 | |||||||||||
| 接收交底人签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