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内蒙古鑫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呼和浩特市张华石材经销部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将大理石材料委托于乙方,现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公园仰山商住小区
二、承包范围:三期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13#楼、14#楼、15#楼、16#楼、17#楼、18#楼
三、工程承包材料、单价
名称规格单位单价备注
大理石踏板1200×300 ㎡58元/㎡高度据实结算大理石踢板1200×150 ㎡58元/㎡高度据实结算大理石平台板600×600 ㎡58元/㎡高度据实结算大理石踢脚线600×150 ㎡58元/㎡高度据实结算大理石踢脚三角块300×200 ㎡58元/㎡高度据实结算以上单价包括材料价和人工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特殊情况单价包干可作调整,决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进行决算,(实际情况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材料进场日期:按施工单位要求日期进场六、材料质量及验收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及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所供材料与甲方样品一致,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责任
1、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支付材料款
2、向乙方提供材料放置地点
3、对工期和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八、乙方责任
1、负责协议履行,解决具体事宜。
2、必须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和安排。确保材料质量和进场日期。
九、工程款支付
材料进场一半后甲方支付乙方材料总价款中的10万元,材料全部进场质量合格后支付到乙方材料总价款的50%。等大理石工程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乙方材料总价款的80%。剩余款项待年底一次性付清。
十、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价3%罚款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费按实际发生为准)。如因甲方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付给乙方相应的误补偿。
2、进场材料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无偿更换材料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因返工所造成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壹工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肆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材料全部进场验收合格通过后自行解除。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