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贯安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定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条 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六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经历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第二章 奖惩的种类
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1、嘉奖,全公司通报表扬,核发一次性奖励金5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2、小功,全公司通报表扬,核发一次性奖励金10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3、大功,全公司通报表扬,核发一次性奖励金20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公司惩处分为以下四点:
1、警告,全公司通报处罚,处以一次性罚金5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2、小过,全公司通报处罚,处以一次性罚金10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3、大过,全公司通报处罚,处以一次性罚金200元,并计入员工个人档案;
4、开除,全公司通报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例
第一节 嘉奖
第十六条 检举违规属实,有效防止公司受损者;
第十七条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第十 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第十九条 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二十条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第二十一条 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二节 小功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第二十三条 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第二十四条 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必危害,因而减少损害者;
第二十五条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第二十六条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第三节 大功
第二十七条 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堪为全体同仁之楷模者;
第二十 研究发明,对公司有贡献,并使用综合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较大者;
第二十九条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表率且具体事例者;
第三十条 超出以上贡献者作为特殊专案奖励。
第四章 惩处条例
第一节 警告
第三十一条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第三十二条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部遵守卫生规定者;
第三十四条 工作不力或上班时间翻阅报刊杂志、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等;
第三十五条 服装不整或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证上班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操作规则或作业流程,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七条 刺探他人或泄露自己薪资机密者;
第三十 未核准携带公物外出,情节轻微者;
第三十九条 不配合工作开展,影响工作或生活秩序者。
第二节 小过
第四十条 工作中喧闹、争吵、严重妨碍他人工作者。
第四十一条 传达工作文件、资料不及时,不准确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二条 在公司内吸烟者;
第四十三条 违反操作规则或作业流程,致使机器、设备、物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者;
第四十四条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到生产或办公室参观者;
第四十五条 未经核准而自行留宿外人者;
第四十六条 造谣生事,危害公司信誉,情节轻微者;
第四十七条 将厂证转借给非公司人员使用者;
第四十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脱岗、串岗、睡岗、私自换岗、代岗者;
第四十九条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设备者;
第五十条 未经允许私自乱张贴或撕毁通告、标语及破坏公共设施者;
第五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且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第三节 大过
第五十二条 在厂内滋事,影响生产,破坏公司秩序者;
第五十三条 因疏忽或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但情有可原者;
第五十四条 未经许可于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第五十五条 不服从直属主管领导当众与主管顶撞,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六条 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消极怠工者;
第五十七条 蓄意煽动,扰乱公司秩序者;
第五十 管理人员能力低下,管理不作为,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四节 开除
第五十九条 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第六十条 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第六十一条 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第六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者;
第六十三条 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第六十四条 玩忽职守,违反工艺操作和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情节重大者;
第六十五条 因酗酒严重影响工作或在厂内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者;
第六十六条 私开公司 各种机动车辆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六十七条 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第六十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第六十九条 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第七十条 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第七十一条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第七十二条 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第七十三条 营私舞弊,挪用,收受贿赂者;
第七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损害者;
第七十五条 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第七十六条 有、蓄意斗殴、结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者。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七十七条 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提报,人力资源部根据奖励条例审核,并出表彰通报,现金鼓励在每年全体员工大会时由公司领导直接颁发。
第七十 惩处由部门负责人提报,人力资源部根据惩处条例审核,并出处罚通报,罚金直接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十九条 年度警告二次视为小过一次,年度小过二次视为一次大过,本年度大过一次作调岗、降职、降薪处理,大过二次作解雇处理;
第八十条 因重大之不法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除革职外并依法追究刑责及赔偿;
第八十一条 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律,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属实者,一律移交机关处理,并立即开除。
第八十二条 给予员工处分时,当时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允许受处分者在公布后的七天内进行申辩;员工受到调岗、降职、降薪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范围内公布处分情况,并计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