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
专项整治方案
一、开展时间
自2016年8月1日起至30日结束。
二、整治范围
公司各生产单位。
三、整治内容
1.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3.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对进行将新《煤矿安全规程》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2016年复训(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严格落实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规定,重点是入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熟悉避灾路线等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有关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要求
1.在专项检查时,要对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现场考试,并对生产一线人员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自求器使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在井下对现场人员应急避险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抽查,对现场抽考中问题严重的单位给予曝光。
2.专项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下发专项检查通报,各单位要按照分级闭环管理要求认真整治存在的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推进“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相关专业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提炼和推广安全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好经验好做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