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贴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修订《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16〕50号)。
二、补贴条件
1、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登记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设置床位30张以上(含30张);
3、基础设施符合建设部、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44-2001)、民政部发布的《养老机构机关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有关标准规范;
4、申请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协议,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5、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6、按许可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年度报告;
7、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
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其中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
2、按规定设置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配备专门(职)医护人员;
3、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定为重度、中度失能的老年人入住总数占护理床位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护理人员与收住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
三、补贴标准
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普通型和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普通型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的按核定床位每张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租赁用房的按核定床位每张1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自建或购买用房兴办的按核定床位每张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租赁用房的按核定床位每张2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投资建设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参照租赁用房按类型给予相应的补贴。
四、申领程序
1、凡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向其主管的民政部门提交《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申报书》(见后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申报书》;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⑤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基本建设立项及规划等相关材料。自建房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房屋合同》和租赁金支付凭证复印件;“公建民营”类型的养老机构提供民政部门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②医护人员执业证明复印件。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实地核查表》(见后附件)上签字盖章后,会同财政部门将相关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机构并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