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中心的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本中心从财政部门或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特定目标。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监控。
(三)定期退出,滚动安排。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三年,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的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节 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承办科室密切关注国家及省级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的信息,对符合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其他的相关科室,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收集材料及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综合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阶段,就开始编制预算计划,并由项目承办科室及专家对预算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各种预算支出项目应进行逐条审核,确保预算方案的量化、精细化、以及科学合理性。
(三)专项资金的项目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经本中心主任、班子成员会议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
项目承办科室负责统筹组织申报资料,经本中心主任签名后形成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向项目的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就项目申请的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的联系、跟踪和汇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审批通过后,由项目承办科室按照合同管理的程序和项目的管理部门签订专项资金的项目合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合同签订后,综合科根据专项资金的批复,审核项目合同,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合同款予以支付。如果项目的资金包含一部分的自筹经费,综合科负责按照预算和计划,办理自筹经费足额到位的手续。
第 收到项目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拨付后,应专款专用。综合科负责对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审核及支付。
第九条 在项目进行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由项目承办科室提出资金支出申请,经科长核实后,递交综合科审核。
综合科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的主要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方案执行及支出明细是否合理,对于预算明细中没有的项目应严禁列支,杜绝出现挪用资金的行为。综合科审核后,按照本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相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才能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过程中,若存在购置固定资产行为,并且属于采购规定范围的,应按照采购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专家办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提出验收总结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预计的进度实施;项目的主要产出是否按照预计的标准要求完成;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预计的实施效果;项目实施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等。
第十二条 验收材料经分管领导及本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工作。
第三节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严禁滞留、虚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为了强化、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该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承办科室和综合科各指定专人,成立项目监督小组(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不能入选监督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用途范围及预期绩效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定期将资金使用的情况向分管领导及本中心主任汇报,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本中心应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