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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05: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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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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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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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三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范围,对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奖励并由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同时享受滨海新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有关优惠,不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

第四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新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符合滨海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六条  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未经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注册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在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全球范围)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形成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六)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八)企业具备较高成长性,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请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由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五)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  申报单位须将上述材料报经所在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统一上报新区科委。对于无科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上报新区科委。

第九条  新区科委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企业名单,将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认定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并由新区科委颁发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支持的条件和程序参照《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根据当年申报指南实施。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应定期向新区科委报送统计数据和财务快报。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新区科委,由新区科委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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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修订版)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科高[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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