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安监局、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吉安监管字[2005]236号)和《集安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存储有关问题的通知》(集政函[2006]31号),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年缴纳标准
(一)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上年实际销售收入分档缴纳:年实际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2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15万元,3000万元-5000万无的12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1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6万元,500万元以下的3万元。
(二)新开办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6万元标准缴纳。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二)企业于二月底前(今年至9月份起),将当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送缴设在市安监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办机构。逾期未缴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缴纳。
(三)安全生产抵押金按年度结清,对年度未发生事故单位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发生生产事故的,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救灾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以下简称救灾抢险资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而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费用。企业所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救灾抢险资金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30日内按规定标准补缴。
(二)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包括本办法所称的救灾抢险资金。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返还给缴纳企业。
(一)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又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未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可全额(含利息)返还;
(二)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当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使用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可将剩余部分返还。
第六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安全监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时,企业必须形成资金审批申报书,说明使用理由,经企业领导人签字后,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签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企业有权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举报。
第 企业拒绝缴纳或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