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厂产品声称执行国家标准,标准规定:“产品的检测温度为25℃士1℃,湿度<60%”。但是审核时发现检验室并没有温湿度控制手段。
审核员问:“温湿度如何控制?”
检验员说:“上次审核时已给我们开出了不合格项,由于考虑到资金紧张,而且同行业其他厂对该产品的检测也不考虑温湿度的影响,另外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我们可以参照执行,进行一些改动,因此决定将该条件删除。”检验员出示了厂经理办公会的决定,取消对温湿度的要求。
在销售科,审核员看到与顾客签定的销售合同上,填写的产品执行标准仍然是该国家标准。
案例解读
国家标准有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是建议企业采用,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如果企业对外声称是执行的GB/TXXXX,则该标准对于企业就是强制性的了,即要求企业百分之百执行该标准,否则不能声称执行此标准。当然,可以说是“参照执行GB/TXXXX标准。”
不符合标准条款
本案违反了标准“8.6产品和服务的放行”组织应在适当阶段实施策划的安排,以验证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延伸分析
这个不符合项判断的依据是查看销售合同及和检验员谈话。体系文件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做你所写,写你所做。很明显,这家企业文件的规定是要执行国家标准,尽管这个国家标准非强制性,但你组织一旦承诺了,非强制性标准就变成了企业的合规义务。从系统的角度来谈,输入两大要点是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组织既然想顾客承诺了执行国家标准,就要满足顾客要求,在产品控制策划时,配置控制资源。问题的整改,要么和客户解析改文件;那么增加资源,执行标准。公司管理层的决策亦不能违法违规及放弃对客户的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