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建立工程价款结算
一、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一般执行按月支付, 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二〕工程合同价款中综合单价的调整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按清单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题目是约定工程量风险系数的〔例如10%〕,那么按照下面原那么调整。
二、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及计算
| 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1〕按照?建立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方法?的规定,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当违约责任。〔和清单规定不同〕 〔2〕如果合同约定承包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前方可要求预付款。 〔3〕发包人收到支付申请7天内核实后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发出后7天内支付预付款 〔4〕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承当由此造成的工期、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
| 2. 工程预付款的数额 |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那么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工程,按年度工程方案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局部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会规定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百分比支付。 〔3〕对于只包定额工日(不包材料定额,一切材料由发包人供应)的工程工程,那么可以不预付备料款。 |
| 3.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 〔1〕起扣点的计算原理是:尚未施工局部的材料费等于预付款时候,支付工程款的时候要扣材料款。 (2)合同约定的扣除方式进展扣除,例如:最后两个月平均扣除。 |
| 发包人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方案的平安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按照提前安排的原那么,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 1. 已完工程量的计量 | 检验合格的,合同约定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 | |
| 2. 已完工程量复核 |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人不予计量。 | |
| 3. 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单 | 在工程量经复核认可后,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 |
| 4. 进度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 〔1〕进度付款证书的签发 |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承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局部工作。 |
| 〔2〕进度款的支付时间 | 承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假设未能按期支付,可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 |
| 1〕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 ||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根底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立工程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1.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那么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那么:
〔1〕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 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效劳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 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3. 竣工结算的审核
〔1〕国有资金投资建立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展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 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展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3〕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局部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局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4〕承包人对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4. 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局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展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局部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拘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 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 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 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7 天后的 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揭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7天后的 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风格整的金额。 | |
| 1. 保证金的预留。 |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场,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约定比例拘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拘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全部或者局部使用投资的建立工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工程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
| 2保证金的返还 |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
赢得值法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技术,是美国国防部1967年首次确立的,并在全世界广泛运用的方法。
〔一〕实际投资与方案投资
| 1. 拟完工程方案投资 | 拟完工程方案投资是指,根据进度方案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方案投资。 | 拟完工程方案投资=拟完工程量×方案单价 |
| 2.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 | 所谓已完工程实际投资是根据实际进度完成状况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已经完成的工程内容的实际投资。 |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实际工程量×实际单价 |
| 3. 已完工程方案投资 | 是指根据实际进度完成状况,在某一确定时间内已经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方案投资额。 | 已完工程方案投资=实际工程量×方案单价 |
| 在进展有关偏差分析时,为简化起见,通常进展如下假设:拟完工程方案投资中的拟完工程量,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中的实际工程量在总额上是相等的,两者之间的差异只在于完成的时间进度不同。 | ||
| 1. 投资偏差 |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 =实际工程量×〔实际单价-方案单价〕 | 判断超支还是节约。 还可以用绩效指数表示 |
| 2. 进度偏差 |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方案时间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方案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 =〔拟完工程量-实际工程量〕×方案单价 | 判断拖延还是提前。 还可以用绩效指数表示 |
| 3、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 |
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1. 横道图法
根据拟完工程方案投资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确定已完工程方案投资的方法是:
〔1〕已完工程方案投资与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的横道位置一样;
〔2〕已完工程方案投资与拟完工程方案投资的各子项工程的投资总值一样。
例题
【例题 】假设某工程共含有两个子项工程,A子项和B子项,各自的拟完工程方案投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如表 所示。请用虚线标出已完工程方案投资和投资额度,完成投资数据表,计算进度和费用偏差。
单位:万元
| 工程 | 投资数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每周拟完工程方案投资 | ||||||
| 拟完工程方案投资累计 | ||||||
| 每周已完工程方案投资 | ||||||
| 已完工程方案投资累计 | ||||||
| 每周已完工程实际投资 | ||||||
|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累计 | ||||||
投资数据表 单位:万元
| 工程 | 投资数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每周拟完工程方案投资 | 8 | 17 | 17 | 9 | 9 | |
| 拟完工程方案投资累计 | 8 | 25 | 42 | 51 | 60 | |
| 每周已完工程方案投资 | 6 | 15 | 15 | 15 | 9 | |
| 已完工程方案投资累计 | 6 | 21 | 36 | 51 | 60 | |
| 每周已完工程实际投资 | 5 | 16 | 16 | 15 | 8 | |
|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累计 | 5 | 21 | 37 | 52 | 60 | |
第4周末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37-36=1〔万元〕
即投资增加1万元。
第4周末进度偏差=拟完工程方案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51-36=15〔万元〕
即进度拖后15万元。
2. 时标网络图法
5月末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累计值=48-5+1=44万元
那么可以计算出投资偏差和进度偏差
5月末的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45-44=1〔万元〕
即投资增加1万元。
5月末的进度偏差=拟完工程方案投资-已完工程方案投资=48-44=4〔万元〕
即进度拖延4万元。
3. 表格法
4. 曲线法
三、偏差形成原因的分类及纠正方法
〔一〕偏差原因
一般来讲,引起投资偏差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客观原因、业主原因、设计原因和施工原因。
〔二〕偏差的纠正与控制
通常把纠偏措施分为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四个方面。
| 1. 组织措施 | 是指从投资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 |
| 2. 经济措施 | 经济措施最易为人们承受,但运用中要特别注意不可把经济措施简单理解为审核工程量及相应的支付价款。应从全局出发来考虑问题,如检查投资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资金使用方案的保障性,施工进度方案的协调性。 |
| 3. 技术措施 | 从造价控制的要求来看,技术措施并不都是因为发生了技术问题才加以考虑的,也可能因为出现了较大的投资偏差而加以运用。 |
| 4. 合同措施 | 合同措施在纠偏方面主要指索赔管理。 |
一、 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
〔一〕竣工决算的内容
建立工程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
按照 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比照分析四局部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局部又称建立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批准的概算是考核建立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造价比拟分析 ,应主要分析以下内容:
〔1〕主要实物工程量。对于实物工程量出入比拟大的情况,必须查明原因。
〔2〕主要材料消耗量,考核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照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是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考核建立单位管理费、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取费标准。
二、新增资产价值确实定
〔一〕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
建立工程竣工投入运营后,所花费的总投资形成相应的资产。按照新的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那么,新增资产按资产性质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四大类。
〔二〕新增资产价值确实定方法
1.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确实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立工程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它是以价值形态表示的固定资产投资最终成果的综合性指标。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计算是以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内容包括:已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到达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器具的购置费用;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费用。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节约材料消耗、保护环境而建立的附属辅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验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对于单项工程中不构成生产系统,但能发挥效益的非生产性工程,如住宅、食堂、医务所、托儿所、生活效劳网点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凡购置到达固定资产标准不需安装的设备、工器具,应在交付使用后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4〕属于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投资,应随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时一并计入。
〔5〕交付使用财产的本钱,应按以下内容计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本钱包括:建筑工程成果和待分摊的待摊投资;
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本钱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本钱,安装工程本钱,设备根底支柱等建筑工程本钱或砌筑锅炉及各种特殊炉的建筑工程本钱,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仅计算采购本钱,不计分摊的“待摊投资〞。
〔6〕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新增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如果是属于整个建立工程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在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一般情况下,建立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作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那么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第四节 质量缺陷期和质量保证金
一、建立工程保修的范围及年限
〔一〕 保修的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 有关规定:承包人在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立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保修期:按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1〕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另外,按照有关规定,保温节能工程保修期为5年。
2、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双方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二、建立工程保修的经济责任和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保修的经济责任
〔1〕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当经济责任;收到通知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派出人员执行保修任务。发生涉及构造平安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发生涉及构造平安的质量缺陷,发包人或者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立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平安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监视。
〔2〕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当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
〔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当经济责任。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所以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当经济责任;
〔二〕 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1.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一般可以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结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目前取5%〕。
2. 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发包人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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