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使用药品。
4、药事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药学部门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单位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
技术服务。
6、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
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
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7、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8、医院须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方可从事药学专业
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10、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
实施。
11、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12、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
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
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13、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
究。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14、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保证药品供应,加速周转,减少库存。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
账务管理。
15、医院药品要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药学部门建立并执行药
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对购人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可委托省、
市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16、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
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配制或药品购售
工作。
17、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
抽检。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
虫、防鼠等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18、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
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
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对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0、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过期、失效、淘
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1、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药房实
行大窗El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22、各级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
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发
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
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违反治
疗原则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方可调配。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医院药学部门和
医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
不得退换。
23、医院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
等静脉液体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和供应。
24、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
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25、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
的固定处方制剂,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26、医院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
准。医院制剂经检验合格只限于院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27、医院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
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28、负责对本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9、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
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
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