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我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司所辖区域及各部门。
第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范围:
(一)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等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二)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三)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四)主管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五)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可能对大气、地下水资源、敏感水域、社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的主要职责:
(一)本文件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二)总经理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负总责。
(三)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指导本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四)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实施和落实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监管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工作。
(五)公司如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审核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资质,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对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以及防控等管理职责,禁止以包代管。
第三章 含义与分类
第五条 隐患的含义与分类、排查方式与专项排查
(一)隐患的含义: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隐患分类:
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隐患排查方式
本公司隐患排查可通过专项排查、各类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等多种方式、形式进行。
4.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每年初由安全环保部编制“年度隐患排查实施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时间、排查主题、牵头部门、排查方法等内容,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各部门实施。
5.专项隐患排查
安全环保部根据“年度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的安排组织编制各专项的“隐患排查重点内容”,明确排查的主题、隐患排查重点内容,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在“隐患排查重点内容”上记录排查出的问题描述。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隐患排查分类
(一)安全隐患排查按时间分类:分季度安全隐患排查、月度安全隐患排查、周安全隐患排查、日安全隐患排查。
(二)安全隐患排查按班组分类:生产班组、后方班组、辅助班组。
(三)季度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安监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排查。
(四)月度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各部门会同部门有关人员和班组进行排查。
(五)周安全隐患的排查由各班组的班组长会同班组相关人员进行排查。
(六)日安全隐患的排查由安全员、现场管理员、技术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排查。
(七)专项的隐患排查、特殊的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委会会同有关人员和部门进行排查。
(八)对所有的检查、排查必须要如实形成书面记录,对排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等级,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七条 隐患排查的内容
(一)生产班组隐患排查内容:
1.现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五同时”、单船作业措施等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作业线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情况。
3.岗位作业隐患、同一作业线存在隐患及工艺流程中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
4.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一些难以及时整改和纠正的问题,相关措施的制定情况。
5.安全生产设施、作业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完好状况,工班期间的检查、工后的机械交接情况。
6.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货物装卸、堆存地点和仓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8.危险源的辨识、监控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9.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隐患后的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
10.在检查、使用中发现隐患时,要及时注意排除,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汇报相关人员。
(二)后方班组隐患排查内容:
1.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2.作业维修、保养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维修工作中维修工艺执行情况;维修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岗位作业隐患及维护、保养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
4.维修场所的禁烟情况,场地点工索具摆放及场地油污处理情况。
5.冲洗场所安全用电、用水情况,使用高压水的压力调整及冲洗部位情况,冲洗场所的清洁卫生情况。
6.保养结束前后对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复查情况。
7.技术管理人员在维修场所检查、指导时,发现隐患后的信息反馈及处理情况。
8.在检查、维修、使用中发现隐患时,要及时注意排除,一时整改不了的,要及时汇报相关人员。
(三)辅助班组隐患排查内容:
1.现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2.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岗位作业隐患、工索具摆放存在隐患及工艺流程中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
4.进入现场作业时,留意现场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发现隐情后要及时汇报相关人员。
5.作业人员在交期间,认真检查好车辆的状况,落实好相关规定。
6.巡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隐患及时落实相关人员整改或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人员。
(四)月度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1.按照每周排查的要求,排查或抽查每周排查的隐患及整改情况。
2.排查作业现场的堆桩质量,场地的“三标六清”等情况。
3.排查仓库、消防器材、码头设备、设施存在的隐患情况。
4.抽查机械设备存在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情况进行考核。
5.设备设施日常、定期的维护记录等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状况是否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等。
(五)季度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1.按照月度排查内容的要求,进行查找隐患、排除隐患及抽查月度排查内容的整改情况。
2.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员工(包括承包单位工人)的教育培训情况。
3.事故处理及对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近年来发生事故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施维护情况。
(六)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内容:
1.按照安委会的要求,对专项工作或项目进行查找隐患、排除隐患、并对排查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2.按照上级的要求,对重点的工作内容进行重点的查找隐患、排除隐患。
3.对各部门的阶段性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对有自有和出租、外包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专项的检查,杜绝隐患的发生。
第 隐患汇报:
(一)公司内部汇报流程:各岗位员工――→各班组长――→各部门领导――→安监办公室。
(二)隐患统计上报要求:各部门每月25日前要将本月的隐患排查表上报安监办公室,并提出整改意见。安监办公室在30日前将本月的隐患排查表上报投资公司,经投资公司确认后上报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三)公司通过层层汇报的形式(组员→组长→管理员→部门领导→安全保卫部→公司领导→投资公司。隐患较大时,可以越级汇报情况),形成一套有效的安全隐患汇报制度。
(四)各班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汇报档案,并要有专人进行负责。
第九条 隐患治理与整改:
(一)一般要求:
1.隐患的整改实行主管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总经理对公司的隐患整改负全责,部门领导对部门的隐患整改负全责,组长对班组的隐患整改负全责。
2.对于一般的隐患,由各班组、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3.对于重大隐患,由安监办公室按照“五定”原则(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4.公司在对重大隐患的整改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安监办公室负责监督计划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领导汇报,以保证计划按时完成。
6.公司对重大隐患的治理与整改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向投资公司安全管理部递交整改报告,整改结束后,要向投资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报告,申请验收销案。
7.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要建立档案。公司财务部应优先安排和保证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
(二)隐患的监控:
1.安监办公室将收集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各部门发布分享;跟踪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通报未整改的隐患,直至整改完毕。
2.安监办公室监督各部门发现项的整改情况。
3.重大隐患应挂牌督办,由安监办公室跟踪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
4.安监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分析前一季度发现的隐患,识别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的纠正措施,防止隐患的进一步发展进而造成事故。
(三)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公司内部排查或上级检查、分析出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由安监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要求:
公司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按《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安办〔2011〕25号)的要求进行分级并上报投资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4.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五)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与后评估:
1.需要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由上级投资公司、港政管理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验收。具体可参考《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苏安办〔2011〕25号)执行。经整改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港政管理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港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2.一般隐患治理项目由公司安监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所属班组等共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由所在部门或安监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重新纳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直至治理验收合格。
(六)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班组要对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实行责任追究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司和主要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处于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款。
(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月度统计表的。
(3)未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整改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对事故隐患治理与整改不得力的。
(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或建设的。
(7)治理与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
(8)对治理或整改工作敷衍了事,以及在整改期间内拒不执行投资公司安全安全环保部及上级相关监管部门指令的。
(9)在事故隐患治理与整改过程中继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1)收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书后未及时组织认证,以及未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2)对重大隐患治理与整改应当组织验收而未组织验收的。
(3)发生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查处的。
(4)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3.各部门、各班组、各级管理人员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整改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设备事故、人员伤害等安全事故的,一律按«苏州美锦汇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4.对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奖励,对举报或在处置安全事故隐患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5.各部门要结合公司各类规章制度,按照整治工作的要求,细化责任,明确到人,力求早发现、早汇报、早整改各类隐患,达到有效预控公司各类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公司的利益。
第五章 本规定涉及的表格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
隐患整改通知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部门报公司)
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账(安监办公室汇总)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统计分析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年度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部和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