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二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共同解决。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会同业务部对商标侵权案件因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公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实现。
第四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一) 有偿许可合同;
(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三) 转让商标;
(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七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 公司知识产权部必须经常与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九条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应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的费用目录,并于每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传至知识产权部。
第十三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