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请销假必须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逐级审批的原则。
第
3
条
请假类别:病假,事假,工(公)伤假,带薪休假,婚、丧假。
第4条因病而无法工作,经公司核准认为可以休息的,可请病假,(因病必须有医生诊断证明)。
第
5
条
婚、丧假,假期为3天,特殊情况经公司核准可适当延长。
第6条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修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员工在试用期、实习期内无故不得请假。
7
条
第
8
条
假期内待遇:
(1)月请病假5天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不含绩效),超过5天的只发放基本工资。
(2)请事假工资将按天扣除。(固定工资或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26*实际请假天数)。
第9条工(公)伤假;带薪休假;婚、丧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5)虚假婚丧假的。
第11条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至5天的(含5天)要由公司总经理批准。5天以上需经公司开会研究决定。
第12请假期满,连续5天以上(含5天)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者,予以辞退。
条
第13条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主要领导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假制度,公司查实后,将在年终绩效中考核。
第14条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主要领导应建立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并严格执行;并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第
15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有限公司
行政人事部
2016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