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养护公司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和所承接公司的绿化养护合同承诺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第三条 绿化养护公司应根据绿化养护合同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计划),交项目部及公司项目运营部备案。
第四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是绿化养护现场第一考核人,项目部负责人或公司项目运营部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合同考核细则结合工作实施方案(计划)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当场指出,分析原因,确定整改办法和时间并书面记录,报绿化养护公司限期整改。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人每月定期按照绿化养护合同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成绩以文件形式书面发函绿化养护公司,涉及到给付绿化养护公司养护费用的,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付款。
第六条 绿化养护费用按照《养护管理合同》中考核评分给付,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分数在80分以下的,或未按《养护管理合同》内容履约且未整改的将解除合同。
第七条 绿化养护公司在绿化养护管理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主动向项目部和公司项目运营部请示报告,以利于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第 考核内容及分值详见绿化养护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养护管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