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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 百度文库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0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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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 百度文库

通风专业爆破工爆破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遵守上级安全规定、规程措施,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药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第3条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管理爆破工作。第4条按规定领退、运送火药、雷管,注意检查雷管编号是否与本人号码相符,严防出错。第5条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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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风专业爆破工爆破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遵守上级安全规定、规程措施,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药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第3条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管理爆破工作。第4条按规定领退、运送火药、雷管,注意检查雷管编号是否与本人号码相符,严防出错。第5条按《煤矿
通风专业

爆破工

爆破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遵守上级安全规定、规程措施,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药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3条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管理爆破工作。

第4条  按规定领退、运送火药、雷管,注意检查雷管编号是否与本人号码相符,严防出错。

第5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连线、爆破工作。

第6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一炮三哨”、“三警戒”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及时填写相关记录。

第7条 熟练掌握采掘工作面严禁装药、爆破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不擅自改变。

第9条 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和发爆器领、用、退等管理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10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规定,认真检查和处理瞎、残

炮。

第11条  做好炸药箱、雷管箱的保管工作,放炮器把手、钥匙坚持随身携带。

第12条  必须掌握井下施工地点发生各种灾害时的避灾路线。

第13条  井下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14条  必须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爆破工在工作中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面作业规程,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因工作不认真,影响本班作业计划完成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工作面本工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爆破工负主要责任。

第1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爆破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爆破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瓦斯检查工

瓦斯检查工负责测定矿井作业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气体浓度、温度,及时准确填报瓦斯报表和各种记录,在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时,测定有关参数及协助做好有关资料汇总工作,负责对巡检区域的甲烷、传感器和通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瓦斯检查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培训,熟悉掌握仪器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

第2条  负责井下巡检区域的瓦斯检查,严格按月度检查点设置计划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

第3条  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交制度,交接内容完整清晰。

第4条 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的规定,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认真填写循环图表、记录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做到“三对口”。

第5条  严格现场检查,检查的次数和间隔时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数据要准确,填写牌板要清楚,手册、牌板和日报表要一致。杜绝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第6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悬挂位置要符合规定,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必须及时汇报并予以补齐。

第7条  在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必须立即向通风区和矿调度汇报,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  爱护仪器仪表,不准损坏或任意打开拆卸,不合格的仪器不准带入井下。

第9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

除隐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不按规定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的,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检查次数和间隔时间超过《规程》规定的,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按规定进行交,出现空班漏检的,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瓦斯检查时,数据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后果的,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巡查区域出现的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当班的瓦斯巡回检查中,出现明显检查失误,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巡回检查的区域发现通防设施不完好,没及时汇报或处理,当班瓦斯检查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由于瓦斯检查工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损失大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测 风 工

测风工负责测定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各用风地点的温度、湿度及所需检测气体的浓度等及时准确填报通风报表和各种记录,监测各用风地点(巷道)的配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时提出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在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等工作时,测定有关参数和做好资料汇总工作,协助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风机性能测定等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各用风地点的风量测定工作。

第2条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掌握各地点的计划风量,掌握各地点的风量变化、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一通三防隐患,及时汇报区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消除隐患。

第3条 按规定进行测风,数据要齐全准确,正确真实地反映出各用风地点的配风量及气体情况,严格按《规程》的要求进行风量分配。

第4条 搞好资料收集整理,把每次测定的数据要认真填写《测风日志》、《通风旬报》、《通风月报》,并及时上报,数据要准确、清晰。                

第5条 爱护仪器、仪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拆卸和转借他人,如有损坏要及时汇报或更换,确保仪器、仪表做到及时维修和校正。

第6条 参与计算矿井通风参数:有效风量率、外部漏风率、等积孔等工作。

第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 不按规定对矿井进行测风的,当班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测风不认真,数据弄虚作假导致用风地点配风量不合理的,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当班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按工作安排对各用风地点进行风量调配造成事故的,当班测风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向领导提供虚假数据导致领导工作判断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当班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巡查区域不安全隐患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当班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当班的测风检查中,出现明显检查失误,当班瓦斯检查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巡回检查的区域发现通防设施不完好,没及时汇报或处理,当班测风工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由于测风工配风量检查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当班测风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测 尘 工

测尘工负责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浓度的测定工作,并根据测定结果,向有关负责人提出控制粉尘的措施意见;负责仪器的送检、标校以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的测定工作,测尘工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测尘工应熟悉井下的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测尘计划的编写。

第2条  负责测尘仪器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标校填写维修台帐、记录,确保测尘仪器正常完好使用。

第3条 按测尘周期对矿井各作业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并做好测定记录。

第4条  按时填报《月度粉尘浓度汇总表》和《半月粉尘浓度测定汇总表》。

第5条  负责粉尘化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6条  负责个体呼吸性粉尘及二氧化硅和分散度的采样送检化验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不按测尘计划进行粉尘测定的,测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  粉尘浓度数据弄虚作假的,测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按规定周期进行粉尘浓度测定的,测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测尘工对测尘的报表、档案的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测尘工对仪器的标校、维修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2条  对矿井粉尘浓度的分布情况、防范重点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造成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测尘工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风筒管理工

风筒管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风筒延接、吊挂、维护、缝补工作,确保风筒吊挂整齐,减少风筒的跑漏风,风筒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风筒工应熟悉井下的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各局部通风工作地点的风筒安装、拆除、维修和编号工作。

第2条  严格安装质量,风筒接头必须反压边,确保严密不漏风,风筒吊挂平、直、稳,逢环必挂。

第3条  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转弯,不准拐死弯, 异径风筒接头应用过渡节,不准花接。过风门墙时必须使用硬质风筒。

第4条  负责风筒的检查维修,保证扒装机后风筒无破口,损坏的风筒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不得被摩擦、挤压。风筒距迎头距离要符合规程规定。

第5条  保持风筒的清洁,定期放水除尘。

第6条  认真遵守煤矿“三大”规程,搞好自主保安。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多处漏风严重的,风筒工负直接责任。

第  风筒吊挂不平直、多处没有吊挂的,风筒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  拐弯处没有设置弯头拐死弯的 ,风筒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异径风筒接头未使用过度节,风筒花接的,风筒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风筒被严重摩擦、挤压的,风筒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风筒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风筒工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严重后果的,风筒工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密闭设施工

密闭设施工负责井下永久密闭的施工及各种通风栅栏、停风栅栏的安设、维修撤除工作,密闭设施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密闭设施工必须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井下各种密闭墙的施工,保证按时完成安排的任务。

第2条  严格工程质量,按标准要求施工。永久密闭施工前底见硬底,两帮出槽,墙面平整无重缝、空缝,四周接触严密,确保不漏风。 

第3条  竣工后负责施工地点前后5米内的工业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剩余物料装车运走。

第4条  封闭墙施工结束后及时上台账进行检查,要求悬挂管理、说明牌板,设置检查箱,栅栏和警标。

第5条  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做到施工安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形为之一的,密闭设施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设计施工,随意改变安设位置、种类的。 

(二)不按标准要求施工,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密闭漏风的。

第7条  对栅栏不按规定检查维修,形成一通三防隐患的,密闭设施工负直接责任。

第  密闭前5米内支护不完好,不按规定打好栅栏的,密闭设施工负主要责任。

第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管 路 工

管路工负责井下防尘、压风管路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工作,管路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管路工必须熟悉井下的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工作安排的质量标准,负责所辖区域防尘、压风管路的安装和维修工作。

第2条  负责所辖区域防尘、压风管路的安装、维修和撤除工作;回撤的管路必须转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

第3条  管路必须吊挂平直,三通阀门齐全,进行通水、送风试验,做到严密不漏水。

第4条  负责所辖区域防尘、压风管路的管路编号和阀门编号。

第5条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不按规定时间对管路进行维修保养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

第7条  不及时对防尘管路进行安装或撤除,影响正常生产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

第  不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不按要求对负责所辖区域管路和阀门进行编号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安装前不进行管材闸阀质量检查,造成返工浪费的,管路工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不按规定将安装回撤的管材物料运到现场码放到预定地点,妨碍行人、通风的,管路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发现管路损坏或漏水、漏气,不进行汇报或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 的,管路工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洒水灭尘工

洒水灭尘工负责所管辖范围之内防尘设施的安装、拆除、挪移、维修,确保防尘设施灵敏可靠,负责大巷的刷白工作,洒水灭尘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洒水灭尘工应熟悉矿井避灾路线。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按照规定对巷道定期冲刷除尘,负责所辖区域内巷道的除尘工作。

第2条  杜绝所辖范围内积尘现象的发生,按照积尘就是隐患的原则,有尘必除。

第3条  在架线巷道内除尘时,先给调度站联系,要先停电后除尘,按照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除尘完毕后再亲自联系送电。

第4条  按照规定和工作安排,负责大巷的刷白工作。

第5条  负责所辖区域防尘设施的安装、拆除、挪移、维修。

第6条  严格遵守三大规程,遵章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形为之一的,洒水灭尘工负直接责任:

(一)不按规定周期进行巷道除尘的;

(二)所辖区域的防尘设施不完好的;

(三)刷白时不按规定作业的;

第  所辖区域缺少防尘设施或设施不完好未及时维修的,洒水灭尘工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刷白巷道前,不对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进行遮盖的,洒水灭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在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灭尘工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对所辖区域的防尘设施以及使用情况不例行检查,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洒水灭尘工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测工

安全监测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工作,监测日报及人员定位日报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安全监测工应熟悉井下避灾路线,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对监测系统及人员定位系统的设备、线路等进行安装、回撤、保养、调试、维修。

第2条  根据安全和生产的需要,及时挪移和安装安全监测、人员定位设备、及各类传感器、识别器。

第3条  根据使用时间,定期对监测装置、人员定位设备上井检修。

第4条  对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汇报并做好记录台帐。

第5条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业务技术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不按规定对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设施、线路等进行安装、回撤、保养、调试、维修造成监测信号中断、人员定位系统不上传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7条  不及时挪移和安装安全监测、人员定位装置及各类传感器、识别器,影响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  对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出现的故障修复不及时、不汇报导致影响安全生产的,安全监测工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人员定位设备安装错误,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安全监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传感器或分站的安设位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规定,造成损坏或不能正常监测的,安全监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仪器仪表管理工

仪器仪表管理工负责光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测氧仪等仪器仪表的检查、维修、收发工作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充电标校工作,仪器仪表管理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熟悉光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结构原理和性能,能熟练维修和操作;

第2条  熟悉入井人员所携带的仪器仪表相关安全规定。

第3条  了解瓦斯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方法,掌握光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等仪器仪表的计量标准。

第4条  根据仪器仪表的类别、性能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标校、充电。光瓦要及时更换药品,气密性符合要求,确保完好,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第5条  爱护仪器仪表,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

第6条  仪器仪表的随机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工具等要妥善保管。

第7条  保持发放室内环境卫生,仪器仪表码放整齐。

第  负责填写各类仪器仪表的台帐和检修记录。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各种仪器仪表不按时维修、标校、充电,影响正常使用的,仪器仪表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仪器仪表损坏的,仪器仪表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各类仪器、仪表台帐和维修记录管理混乱的,仪器仪表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光瓦日常检查不认真,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检查不准确的,仪器仪表管理工工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没有进行每7天一次标校,误差超过规定的,仪器仪表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井仪器仪表未认真检查,损坏的仪器仪表未登记入账,未进行维修直接上架的,仪器仪表管理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风调度工

通风调度工负责通风日常生产调度指挥工作,记录当班的生产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做好值班记录,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当班的生产调度工作。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听从工作安排,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第3条  了解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提供信息。

第4条  深入现场,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了解和掌握通防设施安装、使用情况,熟悉采场情况,做到指挥正确。

第5条  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矿、公司通风调度汇报有关情况。

第6条  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交工作内容要清楚,现场汇报有记录,处理问题有措施,并要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第7条  负责当班工作记录、台帐、报表的填写。

二、责任追究

第  工作期间脱岗,影响正常生产调度的,通风调度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没有及时汇报和安排,影响安全生产的,通风调度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通风调度系统出现的异常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导致问题扩大化的,通风调度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会议没有及时通知传达,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通风调度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值班期间对各类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及时、不准确,通风调度工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调度失误导致工作被动或他人受伤害的,通风调度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钻 机 工

钻机工在队长领导下,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遵守上级安全规定和规程措施。熟悉施工地点避灾路线,做好井下各类钻孔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努力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遵章守纪自觉性,遵守三大规程,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2条  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熟悉设备的性能、结构和专用工具的使用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4条  掌握钻孔设计技术参数,并严格按要求施工。

第5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团结协作,互相配合,工作过程中要按各司其职,不得擅离职守,并严格按钻探措施进行运输和施工。

第6条  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不能处理的要停止工作,及时报告,实现无违章无事故。

第7条  积极主动地学习业务技术,提高各种钻机的操作水平,更好地完成任务。

第  自觉爱护工具设备,做好钻机维护和检修工作,使之时刻处于完好状态。

第9条  熟悉现场自救、互救常识,井下发生事故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进行自救、互救。

第10条  必须遵章作业,杜绝“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钻机工在工作中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钻机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因工作不认真,影响本班作业计划完成的,钻机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钻机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钻机工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钻机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爆炸材料管理工

爆炸材料管理工是炸药库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爆炸物品发放、保管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爆炸物品管理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及相关技术参数。

第2条  严格按照各类爆炸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发放、保管工作。

第3条 严格执行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第4条 熟悉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能够熟练使用各类安全设施。

第5条  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发放的有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做好爆炸物品的领、用、清、退工作。

第6条  帐、卡、物必须齐全一致,及时按要求上报各类报表。

第7条  必须认真学习安全规程,熟知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及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  发生事故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在工作中未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及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爆炸材料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因工作不认真,不按程序操作,造成事故的,爆炸材料管理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发现、处理本工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爆炸材料管理工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依法给予爆炸材料管理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爆炸材料管理工负直接责

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防火木工

防火木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设置、维修、拆除等工作,负责配合技术室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一通三防的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矿井所有区域的通风施工、维修、拆除等工作,并严格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全优。

第2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当班工作任务,及时处理发现当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第3条  各区域的通风设施每班一个循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清理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的杂物,清理出的杂物要装车,不得乱扔乱放。

第4条  拆除通风设施的杂物要及时清理装车运出。

第5条  节约使用原材料,杜绝浪费,并做好回收复用工作。

第6条  个人所负责的维修区域通风设施的工程质量达到并保持部颁质量标准化标准。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因通风设施不完善造成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或者一通三防责任事故的,防火木工负主要责任。

第 8 条   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当班任务,造成系统不完善,体统调整不及时的,防火木工负直接责任。

第 9 条  对各区域的通风设施未按照规定巡查,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的,防火木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按照要求施工,造成返工,浪费材料的,防火木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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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 百度文库

通风专业爆破工爆破工在班组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方针,遵守上级安全规定、规程措施,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一、岗位职责第1条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药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2条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第3条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爆破材料的押运、管理爆破工作。第4条按规定领退、运送火药、雷管,注意检查雷管编号是否与本人号码相符,严防出错。第5条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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