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行政效能,保障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河北省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冀政办[2009]4号)、《河北省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5号)、《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示意图>的通知》(冀监[2009]1号)和我县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深泽县主城区(及铁杆镇主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县在深泽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称“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由中心统一受理。
第二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是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中心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在中心同步进行并联审批,统一提出修改意见,统一确认,统一出具审批结果,统一集中收费,统一送达申请人的审批机制。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环保、安监、气象、文物、教育、、技术监督、地震、水务、消防、人防、等部门参加,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各自的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六条 下列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行政审批、备案。
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环保);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
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消防);
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人防);
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建设);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务);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
8、抗震安全设访要求审核(地震);
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教育);
10、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文物);
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建设);
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建设);
1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建设);
14、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15、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人防);
16、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文物);
17、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建设、);
18、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批准(建设);
1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
20、取水许可审批(水务)。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书面申请,所需要报送的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中心。中心指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交文件资料的种类、数量、提交的时间予以登记,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查。
资料需要补正的由中心汇总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告知申请人。
(二)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审查完毕后将审查意见、整改意见书面提交中心,由中心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经各部门审阅签字确认。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中心向建设单位送达审查合格批准文件。
对需整改完善的事项,中心制作整改意见告知书,经相关部门确认后送达建设单位;
(三)整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过程中相关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有关部门一并办理,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交中心入档保管。
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保证金,各收缴单位制作统一制式的缴费通知单,在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后一并收缴。
第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图进行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施工图纸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设计变更审查,审查合格后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并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统一报送相关材料、图纸,中心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同步进行专项验收,统一提出整(修)改意见,统一在中心确认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由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设、规划、环保、气象、文物、水务、教育、、技术监督、地震、消防、人防、安监、等部门参加。各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各自的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划);
2、防空地下室建竣工验收认可(人防);
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 防);
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消防);
5、建筑节能验收(建设);
6、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保);
8、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气象);
9、取水工程验收(水务);
10、节水设施验收(水务);
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教育);
1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质量监督)
(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图单位等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已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
(五)施工过程中,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的,应有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及出具的意见;
(六)具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单位已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书面申请,所需报送的资料、图纸提交中心。中心指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交文件资料的种类、数量、提交的时间予以登记,并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资料进行并联审核。
资料需要补正的由中心汇总,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告知申请人。
(三)资料齐全并审查合格后,中心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验收。
(四)联合现场验收完毕后,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将验收意见、整改意见,书面提交中心,由中心汇总各部门验收意见,经各部门审阅签字确认。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心向建设单位送达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重大隐患,在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向中心提交整改报告书,重新申请竣工联合验收,中心重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联合竣工验收合格后中心将联合验收意见书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申请人提交其他备案资料后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附属工程项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做出相应承诺后,可先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已经竣工验收但存在质量安全或安全隐患未整改而投入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 参加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的部门应当在中心安排的时间、地点集中审查、验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联合审查、联合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对参加联合审查、联合验收人员应当充分授权,不得将审查、验收事项带回部门单独办理。
第十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的和需要整改的事项,由中心汇总后实施一次性告知。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中心汇总形成的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意见的确认签字应当在中心进行。
第二十条 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后,中心应即刻组织各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意见。
各部门出具的审查、验收意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工作日内向中心提出。
建设单位需要对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提供资料进行补正的,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不得无故缺席联合审查、联合验收,不得拖延审查、验收时限。对缺席、超时的部门,视为默认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动态监管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不能以无法验收为名拒绝参加联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参加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心形成的意见、各部门的审阅签字表和应该保存的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由中心负责归档管理。档案资料保存应规范,方便建设单位的查询。
第五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对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审批备案、验收事项的;
(二)在保留的收费项目之外,增加收费的;
(三)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无故缺席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
(五)对审查、验收事项发现的问题不一次性提出的;
(六)不履行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部门擅自受理相关项目许可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深泽县政务服务中心(或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