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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4 0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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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县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以总工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福海县在实施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第四条对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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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县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以总工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福海县在实施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第四条对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
**县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总工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福海县在实施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对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

(三)从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自治区、地区、县的现行方针、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办公室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主体、具体规范、奖惩办法、监督管理、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及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条以下可分款、项、目。款以自然划分,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阿拉伯数字序号。

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或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编目录。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现行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和协调。如对某一事项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时,应当在送审时说明情况和理由;如现行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其内容涉及若干科室业务或者做出与其关系密切的规定时,主办科室或起草小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科室的意见,协商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送审时将不同意见列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与本局外部有关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办科室在完成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工作后,应由科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局法规科审核。局法规科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内容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送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法规科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经主办科室科长签署意见后,即为送审稿并送局办公室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二)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或者相关科室意见分岐较大的,提出具体意见,由主办科室修改或与相关科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局法规科审核;

(三)因情况变化,暂缓或者无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理由,退回主办科室。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办公会议审议。

主办科室作起草说明。

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签署后印发。

经办公会议未通过的送审稿,由主办科室按规定程序通过再修改,上报审定;会议审议通过,但个别条款或文字需要修改的,由主办科室修改审核后,送签署后印发。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主办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制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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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县总工会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以总工会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福海县在实施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第四条对总工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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