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位名称
台账记录人
天津市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与原料索证须知
餐饮服务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时,应按下列要求索取票证,并建立台账:
1、采购生猪肉:应确认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2、采购畜禽肉: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
3、采购食用油: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 公章)和购物凭证;从超市一次采购 10 升以下的食用油,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4、采购食品(包括:米、面;酱油、醋、食盐、酱腌菜等调味品;酒、饮料等) :应 索取该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 购低于 10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 5 公斤的可只索取购物凭证。
5、采购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等) :应索取购物凭证。
6、采购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酵母、增味剂、乳化剂等) :应到证照齐全的从事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购买,应索取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加 盖销售单位公章)和购物凭证;一次采购低于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或低于 5 公斤的可只 索取购物凭证。
以上食品、原料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感官指标和标识验收,凡感官指标异常、标 识或票证不全的,严禁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