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我县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障居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和谐社区的要求,促进我县社区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和谐安定的新社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主议事
民主议事主要有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务公决三种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10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有重大事务时及时召开。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同会召集并主持,居民会议是社区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依照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第一条规定,居民会议可委托居民代表代行决策权。
2 .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5日内召开;特殊情况或重要居务事项待议时应及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依照居民会议授权确定。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 .居务公决。凡社区的重大居务和“一事一议”事项,在不能集中召开居民会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居务公决。进行居务公决时,由居民委员会把公决事项资料和表决票发送各户,由各住户填写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投票。在居务监督小组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参加会议人员要签名存档;居务公决决定、事项,必须有书面记录。所作决议决定,要在5天内在居务公开栏上公布。
(二)财务管理
1 .建立健全社区财务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要登记法人代码,开设居民委员会集体帐户,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章理财。社区的会计、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统一票据,严格审核审批程序,禁止违章越权审批。
2 .建立民主理财日制度。每月5日为民主理财日,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要对上月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逐单逐据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开支及核准的票据签字,对不合理的开支权提出质疑,并可以否决不合理的开支。财务报表经社区监督小组审核后及时由居民委员会在公开栏公布。
3 .逐步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条件具备时,居民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履行法定委托程序,实行居帐街代记,居民小组帐社区代记。本社区及居民小组只设一名报帐员,按照规定时间报帐。
(三)考评奖励
1.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每年年底应接受居民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在社区居民党支部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按上级制订的评议样式实施。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居务人员,应进行适当奖励。
2.居民委员会成员按月领取上级拨给的基本补贴,其人员可根据工作量,并通过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误工补贴标准。
3.结合民主评议社区干部,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居务管理人员,应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作出改进承诺,是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扣发1个月补贴;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提出辞职,若不辞职,要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4.在居务公开工作中,对消极对待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关责任人,经监督小组落实,是社区“两委”成员的,从当事人当月补贴中扣发100元;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其他人,属初犯的,责成在居民代表会议上作检讨并作出改正承诺,故意重独的,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四)档案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的居务档案应包括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议、“两委”联席会议记录,文书(含通知、决议、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居民管理等类型),会议(含财务报告、帐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经营(含各种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科技信息、声像、实物设备、谱牒以及在社区经济建设和居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对有关档案资料实行分类管理、分册保存。居务档案由居民委员会分管文书的成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档案资料保管室,用统一规格的档案柜存放档案,档案室和柜要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安全。
二、民主监督制度
1.居务监督小组(含民主理财小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居务公开方案及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签名(组长及三名以上成员)。
2.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社区财务的收支及财务往来中的票据进行审核签名;每季度对居民小组的业务财务情况进行一次审核。
3.及时向居民委员会转达居民对居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监督落实改进措施。
4.居民代表及居民的监督。居民代表和居民可以随时向社区“两委”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反映意见和提出质询,“两委”成员要认真听取意见并给予答复,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在居务公开栏上作出解释或答复。为广泛征求居见,在居民委员会办公楼或社区主要道口设立居务公开意见箱,意见箱由居务监督小组组长负责定期开箱收集。居民委员会要对居民的建议及时作出回应。居民委员会在居务管理中的工作失误要及时纠正,并在公开栏上公开。
三、民主决策制度
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组织,统一协调的工作规则,规范完善社区组织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本制度。
2、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社区党支部提出议案,或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议案报经社区党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区党支部主持的社区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3、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讨论,形成支部意见后,再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4、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社区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投标和公开拍卖。
5、有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居名,就社区内有关事宜提议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
6、违规行为造成社区集体经济损失的,追究社区干部责任;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酌情扣减责任人的工资报酬或给予纪律处分。
7、违规行为是指:凡涉及社区经济发展、公益事业,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集体资源的分配、财产的发包与分割、大额资金支出等按规定须经集体研究讨论的事项擅自作出决策的;因管理失职造成违反计划生育、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对群众的信访调处不力而造成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因手续不全,程序不全,程序不符和超额审批等违反有关审批规定的都属违规行为。
8、社区干部违规行为的认定,应经居民代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