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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第13章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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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第13章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担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物权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A.占有B.交付C.登记D.证明4.从物权具有()A.可分性B.绝对性C.性D.从属性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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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担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物权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A.占有B.交付C.登记D.证明4.从物权具有()A.可分性B.绝对性C.性D.从属性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
第十三章  物权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

  A.证书

  B.占有

  C.登记

  D.证券

  2.担保物权是()

  A.主物权

  B.从物权

  C.自物权

  D.物权

  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

  A.占有

  B.交付

  C.登记

  D.证明

  4.从物权具有()

  A.可分性

  B.绝对性

  C.性

  D.从属性

  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7.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物权可分为()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8.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效力。

  A.排他效力

  B.优先效力

  C.追及效力

  D.妨害排除效力

  9.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留置权

  D.农地承包经营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物权属于()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绝对权

  D.相对权

  E.对

  2.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

  B.地役权

  C.农地承包经营权

  D.权利质权

  E.留置权

  3.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A.一物一权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物权法定原则

  D.公示公信原则

  E.情事变更原则

  4.下列物权中属于不动产物权的有()

  A.典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地役权

  E.土地使用权

  5.物权的效力包括()

  A.物权法定效力

  B.排他效力

  C.优先效力 

  D.追及效力

  E.妨害排除效力

  6.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

  A.所有权的优先效力

  B.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

  C.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D.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债权

  E.先存在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侵权行为之债

  7.一般情况下,物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A.抛弃

  B.混同

  C.标的物灭失

  D.权利存在期间届满

  E.基于法律规定被撤销

  8.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

  A.物权的取得

  B.物权的变更

  C.物权的消灭

  D.物权的登记

  E.物权的占有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四、论述题

  1.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李某在集市上签订一买卖耕牛的合同。因王某所带的钱不够,双方遂约定,王某先给付一半钱,等次日牵牛时再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李某便将耕牛拉回去拴在自家院子里的一棵树上。不料半夜电闪雷鸣,下起大雨。第二天李某发现耕牛被雷击死。王某到李某家牵牛时发现耕牛已死。便要求李某归还他已给付的钱。李某认为,耕牛已卖给王某。王某不但不能要回已给付的钱,而且还应将剩下的钱给付于李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诉至。

  问:耕牛的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谁承担?

  2.甲公司从乙公司租赁一台设备,在租赁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丙公司随即要求甲公司予以返还,甲公司因工程未完工仍需使用该设备,故无法立即返还,丙公司即派人将该设备强行运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

  一、单项选择题

  l.B2.B3.C4.D5.c6.A7.B8.A9.C

  二、多项选择题

  1.BC2.ABC3.ACD4.ADE5.BCDE6.ABC7.ABCDE8.ABC

  三、简答题

  1.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物权是对世权。这是物权在主体方面的特征。(2)物权是支配权。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3)物权是绝对权。这是物权在内容和实现方式上的特征。(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这是物权在客体上的特征。

  2.简述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项:(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定物权,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物权的取得和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或改变。(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并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抵触的其他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

  3.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

  答: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因为物权是直接地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则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地交易。物权的排他效力是物权共有的效力,但各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对物具有全面支配力的所有权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次于所有权,其可与所有权并存于一物之上,也可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并存,但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在同一物上仅不能同时存在内容完全相同的此类物权,但可存在数个同种类的物权。

  4.简述物权的追及效力。

  答: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为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所决定的,是物权与债权区别的一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移转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追及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当然,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有的。当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时,即构成善意取得时,则物权的追及效力被中断,第三人可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其他方法加以救济。

  5.简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答: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又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状态的权利。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因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为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为保障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或侵害,确保物权的状态,法律自应赋予物权以妨害排除效力。因此,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使物权处于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因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的的请求权。一般而言,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项内容。返还请求权是物权人在其标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得请求返还的权利;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其物权的状态被占有以外的其他方法妨害时,得请求除去妨害的权利;预防妨害请求权是物权人于有妨害其物权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6.简述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是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所作的分类。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不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仅能于一定限度内为一定范围支配的物权。区分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行使范围不同。完全物权为全面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仅为一定限度或一定范围的支配权。不完全物权是完全物权的利用形式,是由完全物权分离出来的的一种支配权。(2)不完全物权的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例如,在一物之上设定有用益物权时,则用益物权人对该物为使用、收益,而所有权人在用益物权人使用、收益的范围内则不能同时为使用、收益。

  四、论述题

  l.区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何在?

  答: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区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取得物的价值。(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利用而实现权利为目的,因此,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用益物权时,通常不能再设定用益物权;而担保物权因是对标的物的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来确保债权的,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可有数个担保物权存在。当然,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支配内容不同,在同一物上,原则上可同时存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因为动产较易获得,将其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分离而为不同的人支配.并无多大社会意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可为动产,也可为不动产,还可以是权利。(4)用益物权具有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存在,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的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5)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因为用益物权人如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对标的物享有担保权即可。(6)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而用益物权的

  标的物灭失,无论其灭失的原因如何,均导致用益物权的消灭,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补。

  2.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其包含两个方面:(1)物权相互问的优先效力。这是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即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第二,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害及到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以物权的成立时间先后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只是一般原则,这一原则也不例外。即:其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所有权的权利。因此,在同一标的物上,即使定限物权成立在后,其也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其二.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先后顺序,则应以法律的规定确定物权的先后顺序。(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在一物之上债权与物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所有权的优先效力。例如,所有人将其物出租或出借,当承租人或借用人破产时,所有权人得取回其物。第二,定限物权的优先效力。在某物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时,若在该物之上又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不论该定限物权设定于债权成立之前或之后,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第三,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如.在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有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存在着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3.试述物权变动的要件。

  答: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的总称。物权发生变动,首先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此外,还须有其他要件才能生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合同无效自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物权未发生变动的,不应影响其原因关系的效力。物权的变动除其原因行为应为有效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因此,登记或交付是物权变动的特殊生效要件。

  (1)登记。登记是指主管部门在相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物权变动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以下通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具有绝对的效力.即登记具有公信力。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后,不仅意味着物权已变动,而且表示着物权变动后的权利状态。因此,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也无论取得方是否交付价款.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也应无效,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已登记而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登记仅对第三人有公信力。如果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从已为登记的名义权利人取得权利时,第三人的权利应受保护。但如第三人未取得权利,则真正的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请求注销登记。

  (2)交付。依法律行为发生动产物权变动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不论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动产质权的设定、留置权的成立,均以动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中,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受让人,实际上也就是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而非现实移转。为照顾特殊情形下交易的便捷,法律许可在特殊情形下,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一样,发生同等的法律效力。观念交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简易交付,即以当事人双方移转物权的合意代替该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第二,占有改定.即让与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受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第三,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的交付。

  五、案例分析题

  1.答:①《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法律无另行规定且王某和李某又未约定耕牛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情况下,耕牛所有权应从耕牛交付时起转移,既然李某未将耕牛交付于王某,因此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李某享有。

  ②《合同法》第142条明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本案来看,耕牛被雷击死的风险,法律无另行规定,王某与李某亦未约定,而且耕牛亦未交付于王某,因此,该风险应由李某自负。李某的理由不成立.李某应将王某给付的钱返还于王某。

  2.答:《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甲公司在租赁乙公司的某台设备期间,乙公司将该设备卖给丙公司,该设备的所有权发生变,由丙公司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场合,新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即新所有人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新所有人取得出租人地位后,得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向新的所有人履行义务。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全部依照原租赁合同不变。原出租人因租赁物所有权之转移而脱离出租人的地位。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丙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强行拉走设备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的,对此,丙公司应承担给甲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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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第13章

第十三章物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动产物权一般以()作为证明。A.证书B.占有C.登记D.证券2.担保物权是()A.主物权B.从物权C.自物权D.物权3.不动产物权变动以()为生效要件。A.占有B.交付C.登记D.证明4.从物权具有()A.可分性B.绝对性C.性D.从属性5.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C.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分为()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用益物权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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