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材料1:62岁老人的尴尬——我的养老金在哪里?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按照有关规定,我的养老金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判我败诉。我在哪里能领到养老金呢?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
2002年4月7日,年满60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休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很快,深圳市社保局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及时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1962年起他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为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到2002年4月正式退休。”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的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了争取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未能解决问题。
2002年5月,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问题,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费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码。
皮球又被踢回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交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只能把该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呢”?”深圳市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总该承认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动保障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答复:1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其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2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记得自己当时的喜悦心情,”我以为有了劳动保障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领我的养老金呢?”
2004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他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养老保险的规定。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蒋乃群要求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4月,白下区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9日,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另外,记者调查得知,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20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就这样还要到北京上访,身体受损很大。谁不想有个安详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
——摘自:南方周末 2004年7月1日
材料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澳门、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材料3河南养老保险转移细则出台 实现“全国漫游”
2010年04月19日09:52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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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可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就业,有多少养老金可以带走?在省内多处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转移?农民工不能再办退保手续,以后会不会有不好的影响?多地打工,退休后到哪领养老金……针对此项新政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昨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相关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记者李红实习生张想铃
【打工烦恼】换一个城市就得退一次保
在银行里边存了钱,跨省之后却无法支取,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而之前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就处于这样的窘境之中。
今年40多岁的王岩,老家在信阳潢川县,他在广州、上海、郑州、南京都做过厨师,一直希望把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固定在一个地方,但由于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行政区划为边界,采取个人缴费加地方统筹的方式,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金归当地所有参保人共有,所以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不能转走企业缴纳的那部分资金。为此,每一次流动到别的地方打工时,王岩都只能选择退保,他的养老保险也一次又一次归零。
“比如我在南京打工三年,退保只能拿到个人账户上的4000多元,单位帮我缴的1万多元就拿不到了,而且退休后,也无法享受这3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到别的地方打工,不可能每月回来缴费,不退保,这4000元也没了。”王岩说。
正是这样的转移障碍,造成了每年年底,南方一些打工者聚集的城市出现大规模的退保潮。
而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和转移资金量,这使王岩再次看到了希望,“养老保险这个‘地方粮票’,现在终于可以在全国‘通存通兑’了”。
更令人兴奋的是,我省刚刚又出台具体《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和省内流动人员怎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实施对象】跨省、省内跨市县人员都能办理
我省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可以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包括跨省流动人员,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人员。
近年来,许多老年人退休后到子女所在的异地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呢?此次规定,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能再转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老年人去异地生活后,可直接从银行领取。
不论参保者流动到哪就业,在原来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就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参保地。最后,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领取养老金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简单来说,就是“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转移条件】哪些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中,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的,从我省流动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这3类参保人员都要在新参保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流动到非户籍地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新就业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其转出我省或达到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参保的,在新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不受此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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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外出打工者不办转移手续大家注意到,《办法》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特别对非其户籍所在地的“4050”人员做了。省人保厅养老保险处王曙辉介绍,这是因为,个人可以选择最后参保地作为退休地领取养老金,为了避免参保人员最后都集中到中心城市而对年龄做了,均衡社会负担。“另一方面,转回到户籍所在地并不受这个年龄。只要是河南户籍人员,即使是59岁零1个月,也可以从外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我省。同样,一名开封户籍人员,从郑州转回开封时,也不受这个年龄。”
临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时,不转移临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临时缴费账户,待其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为其建有临时缴费账户的经办机构分别将其临时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王曙辉说。
组织调动人员不受“4050”年龄还有一部分参保者是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而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他们将不受“4050”年龄规定,可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因单位重组、拆分、搬迁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整体转移的,也不受“4050”年龄规定。
个体户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
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要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前已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也可以在工商注册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参保缴费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出生时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两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资金转移】12%的单位缴费也一起转移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小部分留给转出地,可以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那么我省具体怎样转移呢?
省辖市内不转资金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各省辖市范围内部流动就业,在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
跨省或跨省辖市,个人账户储存额分三种情况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河南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要分三种情况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则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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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另外,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我省采取了分时段计算的方法。
【退休金】曾在多地打工如何领养老金?
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在多个地方打工,最后在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个很头疼的事情。按照国家的办法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时,首先考虑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缴费满10年的。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
多地打工领养老金要看情况按照这些原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员,最后待遇领取地应为河南省的,区别情况确定其具体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河南省的,将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河南省但户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该县(市、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比如户籍在郑州市金水区,但基本养老关系不在,那就要把关系和资金归集到金水区,而不是在郑州市本级。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其在河南省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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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第三类情况,王曙辉举例说,湖北籍打工者老胡,30岁到42岁之间在河南省参保,达到12年,然后到北京打工7年,49岁之后再到山东,5年后54岁时,又到上海打工,建立的临时账户,基本关系在山东,户籍在湖北,但只有在河南待了10年以上,按照从长原则,要回到河南领取养老待遇。
而参保人员仅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参保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业务经办】在转入地申请不用两地跑
过去,参保者办理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自己携带相关材料,两地奔波,有时因为缺一个章、少一页资料,需要不断往返两地,极为不便。
《办法》规定,参保人转移时,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手续完全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保机构来办理,不需再奔波两地,而且,4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妥。
目前,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系统软件开发已完成,我省还要将其本地化,完成省内转移手续。所以目前办理转移接续关系的业务时,采取电子和纸质并行的办法,以后软件正式运行后,逐步过渡到电子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手续具体办理程序请看图示。
【难点释疑】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过去,不少外来农民工集中的城市,每到年底,总会出现“退保潮”。这对农民工的权益也造成了侵害。《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用再退保,而是权益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则另行研究制定。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第一步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二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步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四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材料4社保转移难四大原因
作者:余清泉(QQ鱼) 来源:我要社保网|51SHEBAO.COM
如果我们在百度输入”社保转移”关键词,大约能搜索出1千万条信息,足见社保转移的热度。但是如今距离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全国转移新政实施大半年过去了,实际的社保转移似乎并没有热起来,各地只有可怜的少数成功案例,更多的还是徘徊、等待甚至被迫返保……破解”转移难”之路依然任重而道远。
在我要社保网创办人余清泉看来,如今社保转移难问题进展迟缓至少有如下四方面原因:
一、制度设计的复杂性容易造成制度碰撞。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制度设计上本身就很复杂,既要考虑理想的制度设计愿景,又必须正视严重的碎片化现状;既要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的基金收支,又要保证不同身份不同户籍人员之间的公平,难度可想而知,执行实施中很容易发生制度碰撞。
社保制度碰撞第一个方面的集中反映就是地域差异:我国各省、市、区、县的社会保险条块分割严重,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等到社保跨统筹区转移时,这些问题就暴露出来了。
社保制度碰撞另外一个方面的集中反映是制度盲区:社保制度发展过程中,本身也试点和探索了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之间如何衔接也是一个大问题。例如,外来从业人员、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各地一度实行过”双低”即”低基数缴费,低待遇享受”,优先保障工伤和大病风险,如北京允许农民工先上工伤、大病医疗两险,暂不纳入养老保险体系。现在城乡统筹、全国转移的大背景下,那些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一致的特殊阶段的灵活制度能否转移、如何衔接以及有否救济途径都成了摆在眼前的疑难问题。
二、社保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阻碍转移。
如果简单理解社保转移的话,我们可以把他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资金的汇寄接收,另一个层面是数据信息的传递转移,后者尤为关键。
实现数据信息传递转移的一个基础条件是社保数据信息标准的统一,而目前这个基础条件还不够充分。我国各地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并不统一,所使用的软件也多为当地开发,体系不尽一致,系统版本繁多,各地区间数据标准并不统一。即便是人保部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统一格式,如果不对其中底层的记账方式、计息方法等统一规范的话,结果仍然会由于数据标准不兼容而导致资金汇寄到账而账务无法补填录入转入地系统的尴尬现象。
“技术手段不难解决,难的是信息传递内容的规范和统一。”湖北省养老保险局核定处余晓明这句话说的正是这个问题。如果接收到的表格五花八门,不但耗费沟通成本、降低效率,而且还会造成错误甚至阻碍转移。社保数据信息标准不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部分转移机制调动转入地积极性有限。
这不是个新话题,一直以来就存在这个问题。
社保转移新政的具体转移办法中,统筹基金按12%而不是全部缴费的资金转移是针对现实情况的一个平衡。相较之前的单位缴费部分完全不转移的办法来说,考虑了接收地利益,但是仍然较难调动接收地的积极性。
转出地和转入地作为两个的主体,如果没有其他配套手段来调整的话,单纯从利益上考虑很容易出现”转出容易转入难”的困境。事实上,在今年社保转移新政之前,很多地方普遍对转入设限,譬如附加户籍条件,只受理在本地长期工作或居住、有本地户口的参保人员等。
今年的社保转移新政要想真正实现全国自由转移,必须打破这些藩篱,防止地方保护抬头。但仅凭12%的机制,吸引力还是有限。
四、一般民众对社保经办流程不熟悉。
年初副胡晓义谈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流程有四个环节:一、发凭证;二、拨电话;三、办手续;四、转资金。这个流程设计相较以前的转移办法来说已经大为简化,但是对于一般民众来说,仍然会觉得困难。因为一方面他们对社保经办机构还相当陌生,另一方面社保办事难事各地普遍的一个难题。
社保经办机构大部分业务只针对单位经办人员,所以普通民众对社保经办机构是较为陌生的,只有那些在职介或人才按个人灵活就业等缴纳社保的人才会有所了解。而目前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情况相差较大,有的按险种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有的流程仍然较为繁琐,而且社保经办机构是典型的业务繁忙机构,电话”热线”难打进,办业务需要约号或排队。这些对单位经办人员来说都已经很复杂,更不用说平时几乎不实际接触到社保机构的一般民众。这样很容易造成理解偏差,经办障碍。在一些模糊情况下如果转出地和转入地说法不一时,民众更是无所适从。
从某种角度上看,社保转移新政更多的是对劳动保障系统的挑战,尤其在目前很多基础条件都还不完善的时候。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对社保转移新政充满期待,但是当他们发现实际操作时并未像宣传的那样简便,甚至最终不得不放弃转移、被迫”返保”时,无论是失望还是愤怒,最终都会或多或少影响到制度本身。
不过对于社保这样一个如此复杂的制度,我更愿意把目前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看做是变革中必然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对于不断完善发展的社保制度,我们需要更多一些的耐心。新政的完美落地,既需要的决心、制度的完善、标准的统一、因需而动的灵活改进,同时,也需要时间。
问题: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2、你如何理解“新政的完美落地,既需要的决心、制度的完善、标准的统一、因需而动的灵活改进,同时,也需要时间”。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研究
2 我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状况及存在问题 2.1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个世纪50年代 初期,业界一般以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为制度建立的 标志。具体的内容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国家与企业按现收 现付式筹资,社会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并在以后 的短时间内,社会保险有关条例不断被充实,社会保险整 个制度基本适应了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到80年代末、90 年代初,伴随着计划经济的改革,一些部门和地方政 府也开始变革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深圳、上海等地探 索了统帐结合的筹资模式。1993年《关于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城镇职 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 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发布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基本 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由各地 进行统帐结合试点。1997年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总结各地试点经 验基础上统一了制度,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开始 建立,新社会保险的筹资类型属于“部分积累制”模式。新 的制度发挥了明显的效应,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比如劳动力的跨统筹地区的流动受阻、“空账”运行等。在 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国发 ([2005]38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以 来的重大调整.
2005年底,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内容主 要涉及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养老金待遇、做实个人账户、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内容。而在这些措施中, 最主要的变化是对养老保险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待遇计 发办法的重大调整,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仍旧执行1997 年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统筹基金.
归纳起来,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念来看,社 会保险实践是由“绝对公平”到“公平兼顾效率”的原则下 展开的。核心的筹资模式改革是自下而上渐进式探索道 路,即先县级统筹,逐步往地级、省级统筹方向发展,“统筹 范围”亦如影相随、逐步扩大。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到目前 为止,基本上确定了大体框架和社会保险改革的目标- “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但制度的具体内容需要完善,社会 保险关系对劳动力的流动的束缚仍是亟需完善的内容之 一,以简单性原则为标准制定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 续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2.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现状 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刚建立之初,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只涉及到城镇的正规就业者群体,社会保险关系严 格与户籍及职工的劳动关系高度一致,社会保险关系随着 职工正常的工作调动能正常转移和接续。但是,随着社会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更多的群体被纳入进来, 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关系等不再一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接 续问题日渐突出.
2.2.1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的跨地区困难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劳动力要素的自由 流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采取的是部分积累制。若养 老保险基金收支发生赤字时由当地财政“兜底”,而我 国的财税制度是市(县)级的“分灶财政”,这样造成许多职工 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被迫中断等现象。这一问题与社会 保险制度的统筹部分的统筹层次有关。到2007年底,全国 除十三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调剂,其他省市仍旧主要是 县市级统筹,全国有2000多个市(县)级单位,由于每个“统 筹范围”的地方部门,对本范围养老保险工作负有责 任,在制定上有一定的权利,因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 所谓“统一制度”,仍然只能是一些制度原则的统一、缴费率 的统一、缴费基数比例的统一、缴费最低年限的统一,而并 不涉及制度实质性、操作性的内容,例如个人的缴费与待遇 的对应,历史债务的责任承担等问题。另外,各统筹区域内 的养老保险基金也采用的是一种几乎相对、封闭的运 作模式统筹基金负责该地基础养老金和过渡型养老金的支 付,并承担按照计发办法所计算养老金低于最低养老金的 那部分差额的补差任务。如果统筹基金入不敷出,则由统 筹地区同级财政兜底。这就意味着,统筹地区同级政 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最后的责任。这样,当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在统筹地区之间发生转移的时候,各地区的利益 关系就发生了变化,各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也随 之发生了变化。在现行的“分灶吃饭”的财政和“属地 管理”前提下,在没有有效的调整机制下,养老保险关系的 转移会因为统筹基金责任的变化而演变成各级、财政 之间计较利益得失的博弈工具。对此,各地作为 主体的“经济人”自然意识到,并理性地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出台一系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性。比 如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直接和接入地的户籍挂钩,不承认其 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转移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 得少于15年等。[3]对于跨地区流动的职工几乎不 可能满足这样的条件
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接续困难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配合城镇国有企业改革和我国 市场经济改革而进行的。采取的策略是渐进式的方 式。这样势必造成社会保险制度的“路径依赖”和“碎片 化”格局,比如,我国城镇的养老保障制度就有针对企业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等.
各个制度内待遇差别较大,使得职工的流动很困难。另一 方面,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产生了许多问 题。如农村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养老制度一直被忽视.
近年来,各级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农村 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以地方为主导的千差万别的 格局。但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从整体上看,多是以城 镇基本养老制度作为最终目标或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 参考,直接建立类似的制度。当农民工普遍流动时,考虑 到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的流 动等因素。大多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直接和接入地 的户籍挂钩;不承认其转出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转 移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等为接续条件。二 是农民工的数量。尽管不同的学者、机构测算的数据不太 一致,但是,通常认为人数应该在2亿左右,这甚至多于城 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当这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频繁 流动时,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就更不可能实现。农 民工大量“退保”现象必然频繁出现,引起的社会问题和产 生的不良后果可想而知.
3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畅的主体因素 产生城镇职工跨地区流动或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 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这些因素从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 角度来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3.1 地方间的“博弈”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 在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实行的是基 金积累制,从2001年辽宁全省的“个人帐户”做实的试点 开始,到地方,都十分重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做实问题,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制度也明确保障 了投保人个人账户的转移,但统筹账户部分实行的却是现 收现付制,以投保人名义缴纳进入统筹账户的金额被用于 当年当地(指统一统筹地区)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对于 缴费人而言,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将由未来退休地的年轻人 的统筹账户支付,因此现在的缴费只是体现了未来领取基 础养老金的一份权益,但这种权益在确定基本养老金数额 时并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基础养老金是由当地上 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的,与之前职工对当 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根据目前统一,基本养 老保险跨统筹区域转移只转个人账户,而统筹账户在制度 设计过程中的模糊处理使职工一旦涉及养老保险关系的 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就会出现不同统筹区域间责任与权益 不对等的情况。对迁出地而言,一旦劳动者转走养老保险 关系或者退保,他们的统筹基金就留在了当地,同时也缓 解了未来该地养老的负担,对迁入地而言,则不愿轻 易接纳一个未曾对当地统筹基金做过太多贡献,却要当地 来承担养老责任的劳动者。对那部分责任不清而数额较 大的基础养老金,每个统筹地区都不愿承担,按照布坎南 的公共选择理论,我们把地方看成一个有理性的、自 私的“个体”。这一“经济体”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的制度壁垒也就应运而生。一旦养老保险关系无法顺 利接续,流动就业者就只能选择退保,根据现有制度他们 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统筹账户部分同样由于制度 设计的模糊化而无法落实。也就是说,统筹账户设计中缴 费贡献与享受权益对应关系的模糊处理造成了跨统筹区 域以及个人的养老保险责任不清,而不明确的养老保 险责任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使流动就业 者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失.
3.2 参保人的“道德风险”诱使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上 全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制度原则上统一,在 管理上依然实行分级治之。受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 的影响,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负担有很大差异,无论费率、 缴费基数、计发基数还是基金总量都存在差异,制度的缴 费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各地区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异。这 一状况使一些面临退休的人有可能会产生“到社会平均工 资较高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因为根据现 行基础养老金待遇核定的办法,基础养老金的数额是由退 休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 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确定,与个人的缴费贡献不挂钩,可以 预见,一个在社会平均工资较低的甲地区工作多年的人, 如果在即将退休前在社会平均工资较高的经济发达乙地 区找到一份工作,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接续,根据现行的 《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乙地区就应该为这个人办理退休.
这个人就可以拿到比原先工作地应该拿到的养老金高出 许多,必然产生新的不公平。事实上,近几年确有一部分 人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由养老金待遇较低的地区转移 到养老金待遇较高的地区,增加转入地养老金支付压力, 造成劳动者之间新的不公平,对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了不良 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 的存在催生了各地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性政 策的出台。这些“土”的自我保护,一方面有效地遏制 了“道德风险”的发生,起到了遏制通过转移劳动力的社会 保险关系而获得较高的待遇企图;另一方面,也势必会阻 碍了正常劳动力的流动.
4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不畅的财务原因 社会保险关系的不能正常流动的原因除上述的地方 利益博弈和参保者的“道德风险”原因外,我们还可以 从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变源头上来分析。主要是 没有完全确定“转轨成本”责任,采取了模糊的做法,以期 这些债务慢慢被多方主体消化。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养 老债务的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和转轨成本(养老债务的 显性化数额)问题。社会保险制度中很多问题的存在最终 根源就是正视这一成本或债务。因此,有必要先弄清养老 金债务、转轨成本的自身概念及两者的关系,才更有 利于分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的深层次原因。现行的 社会保险制度—“部分积累制”是从“现收现付制”转轨过 来的。我国绝大部分理论都认可:养老金隐性债务指一个 养老金计划向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金的承诺,等 于如果该计划在今天即终止的情况下,所有必须付给当前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积累、并必须予 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养老金隐性债务作为一个 存量概念代表了能够明确预计到,并必须列入财政计 划的直接和隐性的债务。[4] 而对转轨成本的认识较为模糊,一般学者都把社会保 险制度的债务直接等同于转轨成本。实质上两者是有 区别的,本文认为成本的概念产生于即使在部分缴费已分 流到个人账户,但仍要继续向养老金领取者(和未来的退休 人员)支付退休金而出现的融资缺口,它是一个流量的概 念。转轨成本的产生是由于仍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偿还旧体 系的债务。该融资缺口源于养老金隐性债务,但并不等于 养老金隐性债务,因为新制度大部分的缴费和支出仍旧“现 收现付”,这一部分历史债务是不显性的,当前债务则是由 继续的缴费所覆盖,即不需要新制度偿还的。可见,需要偿 还的债务才是转轨成本。当然,转轨成本在数量上也远远 小于历史债务的数量,很多研究者明显地混淆了二者区别.
很多的学者用不同的方法和数据测算了历史债务,大约在 2.5万亿到6万亿之间,由于数额巨大,现实中的没有 明确承认养老金债务,只是在寻求其他减少转轨成本的办 法。实际上,已尝试着使用3种组合来减少隐性养老金 债务和支付转轨成本:第一,中国保持着缴费率为13%、替 代率为20%的小规模现收现付支柱(26号文件),缴 费的约4个百分点被用于转轨目的;第二,老职工被保留在 老体系中,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转轨成本;第三,没 有削减养老金,而是希望扩大养老金覆盖面能提供一些额 外的资金。但这些方法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转轨 成本;财政不得不最后“兜底”,这种“不明不白”消 化转轨成本方式却最终加大了的负担。[5]因此,政 府必须明确各自债务,反映在基础养老金上,各级,企 业,个人的缴费和待遇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样社会保险关 系的合理流动必将自然形成.
5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建议及对策 5.1 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二十一世纪,我国显然已经进入一个共进共荣的新阶 段,共进共荣需要“服务效应”,也更需要“制度效应”,需要 各地共同营造一个统一、公平的法制环境。整合各地 的公共,克服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倾向,只有这样才 能为全国社会保险一体化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保障. 统筹区域的划分无疑为养老保险基金圈定了带有地 域色彩的“势利范围”,只要在现行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的转移涉及到跨统筹区域的利益变动,阻碍转移的动 力就会一直存在。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关键 是解决养老责任在不同地区间的认定和落实问题。而解 决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不清的根本有效办法是实行全国统 筹,如果实行全国统筹,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就不再 是问题。也就是说统筹层次越高,伴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的问题就越少。事实上,近几年来,也一直努 力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到 2007年底有十三个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很多省市如江苏 省已实现了省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自由流动.
5.2 改进计发办法,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5] 如果要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作较大改动的基 础上解决流动就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则必 须将制度创新的目标转向现行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上 来。通过引入分段计算养老保险权益的方法,在地方间建 立具有足够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机制,实现区域间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互通互认,使劳动者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 保障权益都得到承认,在退休时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 遇中予以体现。这种地区间社会保险权益结算机制的引 入,关键是要解决地区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结算机制,并成 为财政的一部分。同时,由于各地养老金待遇有差 距,除个别例子外,必然形成由养老金待遇较低的地区向 较高地区流动的趋势,在制度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 风险”的发生.
明确、地方、个人的养老责任,适时落实养老金权 益。目前,全国较长期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关系格局 仍旧还是以竞争为主,因此,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在 均衡各竞争主体的利益的基础上促成地区间的合作就显 得尤为重要。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要建立 适时落实养老金权益与责任的机制,从而有效缓解因责任 模糊化而带来的利益冲突。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劳动者 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首先要明确社会各方的责任.
准确估算转轨成本而不是历史债务,并明确和地方的 责任,专门落实解决渠道。“中人”和“新人”的基础养老金 权益,应当在就业、参保时期的相应地区落实。因为他们 曾经为当地的统筹基金做过贡献。在此基础上,可以建立 地区间养老保险权益结算机制,明确各地对职工的养老责 任,有效减轻因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而带来的地区利益冲 突.
加强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要把社会保 险关系管理作为主要任务,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缴费、缴费记录、待遇计算、待遇支付等环节管理,建立社 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变更、终止等管理制度和管理办 法。应该把个人账户管理作为社会保险关系管理的重点 来抓,以推动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5.3 适度动用全国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从2000年开始建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加上多 方筹资和基金本身的增值,到目前基金已达到20 000亿左 右,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动用储备基金消化 转轨成本,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逐步化解转轨成本,由此 来减少转轨成本带来的直接问题———个人空账、社会保险 转移不畅等社会问题.
三、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跨区接续难的原因
首先,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原因。我们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的二元结构,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贫困省区经济实力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过低,是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难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接续问题存在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也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延续的结果。
其次,是现行财政的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财政“分灶吃饭”的,必然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会影响地区的局部利益,转出就是转嫁了责任,转入就意味着将来要承担责任。尽管国家发布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本地的“土办法”只愿转出,不愿转入。更有甚者,鉴于将来要承担更多社会保障责任,有些地区为了防止异地人员流动后社会保险关系的大量涌入,人为地设置了壁垒,比较突出的做法就是征收养老保险超龄费,还有的地方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干脆就不予接收。这种做法实际是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采取了深挖沟、高筑墙的办法来阻拦。
再次,是现行社保制度规定的原因。在现行社会保险中,有两点规定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极为不利。一是流动就业者须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二是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无法享受社会统筹部分的权益。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因此难以落实,农民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则更为困难。上述规定也导致了众多农民工反复地参保之后又退保的无奈与矛盾,凸显出现有社会保险所存在的种种制度缺陷。
最后,是管理系统及户籍制度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各统筹区域的管理是自成系统,业务信息网络基本不与其他统筹区域连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能通过多个环节的人工办理,费时费力,制约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此外,户籍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又一难题。社会保险管理与户籍管理联系紧密,一般情况下当地户籍应在当地参保,当然这里除了有原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外,还有便于社会保险的属地管理的需求。这种社会保险与户籍挂钩的管理办法,使保险关系转移遇到障碍,有户籍的可以转入,无户籍的则不能转入,这对于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是极为不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