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等级一共分为十级,其中十级最轻而一级最重。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本文通过表格的形式对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项目逐一标明,方便企业查找并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待遇法律依据:新《工伤保险条例》、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
一、工伤等级及待遇(空白处表示未享有)
| 工伤级别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 | 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本人工资) | 劳动关系解除与否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平均月工资) | 伤残就业补助金(平均月工资) | 非法用工的(赔偿基数的倍) |
|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退休年龄 | 标准为劳动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剩余年限不足10年的每少一年减少10%,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 标准为劳动关系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剩余年限不足10年的每少一年减少10%,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 赔偿基数: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
| 一级 | 27 | 90%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6倍 | ||
| 二级 | 25 | 8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4倍 | ||
| 三级 | 23 | 80%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2倍 | ||
| 四级 | 21 | 7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10倍 | ||
| 五级 | 18 | 70%(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津贴)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 (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0 | (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12 | 8倍 |
| 六级 | 16 | 60%(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津贴)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 (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34 | (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11 | 6倍 |
| 七级 | 13 | (劳动合同经劳动者解除,依法终止或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28 | (劳动合同经劳动者解除,依法终止或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10 | 4倍 | ||
| 八级 | 11 | (同上)22 | (同上)9 | 3倍 | ||
| 九级 | 9 | (同上)16 | (同上)8 | 2倍 | ||
| 十级 | 7 | (同上)10 | (同上)7 | 1倍 |
| 工伤待遇 | 待 遇 | 备 注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 住院期间 |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 不超过12个月 |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 医疗费 | 按实际支出,凭有效票据 |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食宿交通费 |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 康复治疗费 | 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 辅助器具费 | 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
| 工伤复发的费用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 |
| 工伤康复 | 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且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也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
⑵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⑶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
| 工伤死亡待遇 | 标 准 | 待 遇 | 备 注 | 非法用工的 |
| 丧葬补助金(月)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合计相当于30年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40%,其它亲属30%,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10% | 死亡职工工资 (总额不超过死亡职工工资) |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3、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1、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