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 目 | 级别 | 标 准 | 基 数 | 负 担 方 | ||||
| 伤 残 待 遇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①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① | 合计 | 本人工资作为基数,是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的缴费工资,如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④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两项由社保机构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 ||
| 一 | 27个月 | 发给伤残津贴代替②需要护理的发给护理费用③。 | 15个月 | 42 | ||||
| 二 | 25个月 | 14个月 | 39 | |||||
| 三 | 23个月 | 13个月 | 36 | |||||
| 四 | 21个月 | 12个月 | 33 | |||||
| 五 | 18个月 | 50个月 | 10个月 | 78 | ||||
| 六 | 16个月 | 40个月 | 8个月 | |||||
| 七 | 13个月 | 25个月 | 6个月 | 44 | ||||
| 八 | 11个月 | 15个月 | 4个月 | 30 | ||||
| 九 | 9个月 | 8个月 | 2个月 | 19 | ||||
| 十 | 7个月 | 4个月 | 1个月 | 12 | ||||
| 伤 残 津 贴 | 一 | 90% | 退出生产、工作岗位。 | 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补足差额。 | 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 | 1-4级伤残津贴社保机构承担,5-6级单位承担。 | ||
| 二 | 85% | |||||||
| 三 | 80% | |||||||
| 四 | 75% | |||||||
| 五 | 70% | 保留劳动关系 | ||||||
| 六 | 60% | |||||||
| 护理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⑤ | 一 | 60% | 与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有所区别⑥。 |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 伤残后护理费是社保机构承担,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用由单位承担。 | |||
| 二 | 50% | |||||||
| 三 | 40% | |||||||
| 四 | 30% | |||||||
| 与《工伤保险条例》分为三个等级有所差别。 | ||||||||
| 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同上⑦。 | 社保机构承担此三项赔偿。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 |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 孤老、儿加10% |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①、该两项是按照各省情况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到目前为止,广东省还没有改变。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时再给予支付。
②、1-4级伤残跨统筹地区的员工,在离职时按照相应标准一次性领取10年的伤残津贴。
③、1-4级伤残确定后的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标准一次性支付10年。
④、“本人工资”应在当地社平工资的60%-300%之内控制,如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基数少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单位需要补足差额。
⑤、被聘为1-4级伤残并需要生活护理的,需要支付护理费用。
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鉴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其标准根据工伤职工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为一级,按60%计发;四项均需护理者为二级,按50%计发;三项均需护理者为三级,按40%计发;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按30%计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⑦、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
⑧、如工伤事故发生在2011年1月1日前,但是完成工伤认定在2011年1月1日后的,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⑨、发生工伤后,社保机构承担的赔偿还有: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70%)、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单位需要承担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如单位没有购买社保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
(中国劳动争议网加盟律师 王肇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