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 标 文 件
ZJYPCG-2010-01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年二月
一、药品集中采购投标邀请函……………………………………………………………2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4
三、投标人参与工作日程表………………………………………………………………5
四、药品集中采购需求一览表说明………………………………………………………5
五、药品集中采购须知前附表……………………………………………………………6
六、药品集中采购须知……………………………………………………………………7
七、 通用合同条款…………………………………………………………………………15
八、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21
九、 有关格式附表……………………………………………………………………见附件
投 标 邀 请 函
(编号:ZJYPCG-2010-01)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受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将对浙江省内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使用的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外,包括《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在内的其他药品及其配送服务进行公开集中采购。欢迎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踊跃参加。
1、采购范围: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药品(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已列入《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以及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免疫规划用疫苗外的所有临床用药全部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包括《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 (以下简称《增补药物目录》)。
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中标结果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其他中标结果原则上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同通用名的区别定价产品,未在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中标的,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按规定参与评审。
投标药品应为取得国药准(试)字H、Z、S和J,及相应分类的进口产品。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为主
3、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4、招标文件发售
发售单位: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时 间:2010年2月25日至3月30日
咨询澄清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资料接收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招标文件收费方式参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18号杭州浙江新世纪大酒店7楼 邮 编:310012
联 系 人:蔡先生、朱先生 传 真:(0571)87397942、87755421
电 话:(0571)87671744、872055
信息发布网站:http://cg.zjwst.gov.cn 电子邮件:*************.cn
5、投标人报名及其产品资格证明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0年3月30日16:30
配送商补充报名及其资格证明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0年3月27日16:30
6、产品网上申报时间:2010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7日17:00
产品网上申报网址:http://115.238.21.45/
产品数据库查询网址:http://115.238.21.45/zjzb/
7、网上报价时间:2010年5月4日9:00至2010年5月6日11:00
8、开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9、注意事项: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还应书面说明投标产品名称,并出示代理协议;
配送商补充报名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编号:ZJYPCG-2010-01)
投标人参与工作日程表
| 时 间 | 事 项 |
| 2010年2月25日 | 开始购买招标文件,领取投标人序号和网上申报账号、密码 |
| 2010年3月27日16:30 | 配送商配送区域补充申报截止 |
| 另行通知 | 配送商网上选择、确认 |
| 2010年3月30日16:30 | 投标人报名截止(同时停止接收资格证明材料) |
| 2010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7日17:00 | 网上申报投标产品 |
| 2010年4月30日 | 网上信息确认 |
| 2010年5月4日9:00至5月6日11:00 | 网上报价 |
| 另行通知 | 现场开标等其余事项另行通知 |
①如上述事项所安排的事件发生变动,以指定网站上发布的通知为准,请投标人关注网上发布的最新信息。
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明确的业务代表在参加集中采购各工作环节时,须出示其《居民身份证》。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
药品需求一览表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共分三部分,其中目录一、目录三按《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目录二详见《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目录二)》。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
须知前附表
(编号:ZJYPCG-2010-01)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 1 | 经办机构 | 名 称: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地 址:杭州市文三路18号杭州浙江新世纪大酒店7楼 邮 编:310012 联系电话:(0571)87671744、872055 联系人:蔡先生、朱先生 传 真:(0571)87397942、87755421 网 址:http://cg.zjwst.gov.cn E-mail: cgb@zjwst.gov.cn |
| 2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只需一份(投标人如需要可自备副本) |
| 3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4 | 采购周期 | 不少于1年 |
| 5 | 文件发售 | 招标文件收费方式参照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缴费时间另行通知。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
| 6 | 付款方法 | 医疗机构向受中标人委托的实际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自到货并收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
| 7 | 廉价药物 |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执行廉价药物集中挂网采购不变。 |
(编号:ZJYPCG-2010-01)
1、定义
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1 的定商)”301. 1.1.1 药品集中采购:是指多家医疗机构采用联合采购方式购买药品及其配送服务的行为。
1.2 招标人:是指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
1.3 投标人:是指参加本次集中药品采购,向招标人提供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视同生产企业)。
1.4 配送商:是指参加本次集中药品采购,向招标人提供配送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1.5 经办机构:是指药品集中采购办事机构,此文件中的经办机构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1.6 区别定价产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浙江省物价局按照规定权定公布的区别于统一定价、标注特定企业的价格(如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目录》的投标产品。
2、应遵循的原则
2.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2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2.3 利用法律手段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2.4 对本须知未明确说明的事宜,参照《招标投标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2.5 本采购文件按照《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制定,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合格的投标人和合格的投标产品
3.1 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 应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并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 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1.2 进口(含港、澳、台地区)产品国内总代理(无国内总代理商的,从境外直接取得浙江省代理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1.3 商业信誉良好,参加集中采购前两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
3.1.4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1.5 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
3.1.6 投标人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
3.1.7 符合3.1.1款条件投标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投标人;符合3.1.2款条件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出具和投标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代理权等存在争议,且在报价开始之前争议仍无法解决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争议产品的投标;
3.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配送商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2.1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2.2 公告发布前半年内(从采购公告发布的前月起倒推,下同)未歇业(包括停业);
3.2.3 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2.4 为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入围)配送商(按配送区域);或者在2009年年度内与报名配送区域内3家及以上(或相邻配送区域内3家及以上)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存在配送关系(以配送商报名时提供的药品购销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为准),并在本次集中采购资格证明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手续(按配送区域报名)。
3.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4 投标人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记录在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授权人不得为同一人,否则招标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调查是否存在串标行为,查实后一律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5 投标人所提供的必须是投标人合法生产或获得合法授权销售的药品,提供近期有效的产品资质证明材料,并能够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效期及时供货。
3.6 本次集中采购活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未在2010年4月7日17:00前进行网上申报的投标产品,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投标人申报产品时应网上填写每个报名产品在一年内对采购方的承诺可供货数量。承诺可供货数量一般默认为可按月均匀、持续的提供,供应商因技术升级、设备检修等原因可能在1年采购期间的部分时段停止或大幅减少供应量的,还应在报名时特别说明。
4、中标药品的配送
4.1 投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商应具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满足所有招标人用药需求的配送能力。
4.2 本次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配送要求: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节假日照常配送。
4.3 生产企业投标人的中标产品可以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但应出具有关配送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自行配送区域范围。
4.3.1 生产企业投标人也可按照4.4款的相关规定,部分或全部委托配送商进行配送。
4.3.2 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应委托配送商进行配送。
4.4 投标人委托配送的应以设区的市为单位,每个中标产品在每个配送区域应委托1-3个配送商。投标人在同一配送区域内委托多家配送商的,采购方可在投标人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投标人及其委托的配送商不得干涉。
4.5 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投标产品其配送商委托有关办法,参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其中标结果执行。其他投标药品应委托符合本采购文件3.2款有关规定的配送商。
4.6 投标人和配送商应通过经办机构指定的网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送关系的委托和确认工作。未按规定完成配送关系委托和确认的投标产品,不得中标。已经中标但拒绝按规定完成上述程序的,中标无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认定不良行为。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包括
5.1.1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
5.1.2 投标人参与工作日程表
5.1.3 药品集中采购需求一览表说明
5.1.4 药品集中采购须知及前附表
5.1.5 通用合同条款
5.1.6 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5.2 招标文件的澄清
5.2.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电报等,下同)通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予以答复。对澄清要求的答复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2 经办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答复,书面形式指通过指定网站发布信息http://cg.zjwst.gov.cn,该答复视同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有关澄清问题的答复,投标人可登录指定网站进行查询。购买招标文件收受人有义务登录指定网站查看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没有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的任何答复均不应成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的依据。
5.3 招标文件的修改
5.3.1招标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3.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在指定网站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可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提出澄清要求。
5.3.3 为保证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研究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编制
6.1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等)以及投标人与经办机构就有关集中采购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它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所提供的中文翻译件为准。
6.2 产品投标文件构成
6.2.1 投标函;
6.2.2 投标药品信息汇总表;
6.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2.4 报价表(包括电子报价表和纸质备用报价表);
6.2.5 资格证明材料(详见产品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6.2.6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6.3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表
6.3.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完整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投标函。
6.3.2 投标人领取网上申报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应对密码进行修改,并妥善保管,应使用经办机构提供的加密方式对电子报价表进行加密,以确保报价的保密性。如果投标人未按照经办机构提供的方式进行加密操作,或由投标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在开标前与报价相关的实质性内容泄露,将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3.3 投标纸质备用报价表应用单独的信封或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被授权人签字,封面注明投标人序号和投标人名称,在本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提醒: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电子报价表和纸质备用报价表。投标人须注意所有品种报价以信息确认的单位为计价单位。纸质备用报价表应用单独的信封或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被授权人签字,按规定的时间递交。
6.3.4报价表上标明的单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供应价),其中属于《增补药物目录》的中标产品,其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可在中标价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额外配送费用自动生成。
6.3.5 除6.3.4外,无论同一集中采购组织中的采购批量、配送费用存在何种差别,每种药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6.4 资格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产品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6.4.1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不得擅自更改附表内容、格式,否则经办机构有权视为无效的投标材料。
6.4.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将成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4.3 经办机构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仅负表面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的责任。即使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审过程中乃至公示中标结果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招标人仍可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6.4.4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其有合格的投标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6.5 其他事宜
6.5.1 投标文件应在开标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有效。
6.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在征得投标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
6.5.3 纸质备用报价表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
6.5.4 除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人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盖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以示负责。
6.5.5 无论药品的来源如何,投标人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6.5.6 投标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指明的步骤向招标经办机构递交投标文件。
6.5.7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实质性修改,但可以在经办机构的要求下予以澄清。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6.5.8 经办机构将拒绝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7、开标
7.1 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由经办机构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包括网上参加)。
7.2 投标人应认可经办机构提供的报价系统和加密方式,对解密的结果予以认可。
7.3开标时,投标人通过网络使用密码对其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在开标现场的电子屏幕上公布投标文件内容。
7.4 在投标截止前的所有投标报价,开标时都应当众解密、公布。
7.5 投标人可在开标开始之前的2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按照指定方式投递纸质备用报价表。投标人因密码遗忘等原因无法进行网上开标解密的,应在开标开始后至开标结束前30分钟内,由法定代表授权人在开标现场递交启用纸质备用报价表的申请(可为传真件),由现场公证人员或监督代表当场打开该投标人报送的纸质备用报价表并当众宣读,以此作为该投标人的公开开标结果。
7.6 经办机构应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开标时宣读或公布的全部内容,并存档备查。
7.7 经办机构宣布开标结束之后,没有解密成功、公布或宣读的投标文件全部无效。
7.8 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开标不能按时进行,招标人将另行公布开标时间,招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发生改变。
7.9 开标结果应通过http://cg.zjwst.gov.cn网站公示。
7.10 经办机构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8、集中招标采购评审
8.1 评审原则
8.1.1 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8.1.2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8.1.3 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
8.1.4 评审委员会只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
8.2 评审委员会
8.2.1 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药学和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药品和专家类别分若干个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每组专家实际人数应为9至25人的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每组专家人数的实际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1/2。
8.2.2 评审专家由招标人在有关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照采购活动的特点和需要分层随机抽取专家。
8.2.3 从抽取评审专家到开始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在抽取评审专家时,将抽取一定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评审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
8.2.4 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评审专家的名单在公布中标结果前严格保密。
8.2.5 评审委员会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好处。评审委员会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8.3 评标要素(详见评审细则)
评标参考标准要素包括药品质量、价格和商业信誉等。在确定评标参考标准要素时,将优先考虑以下因素:
8.3.1 药品临床疗效、安全性、产品包装的质量及实际使用情况等。
8.3.2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品牌知名度等。
8.3.3 投标人在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
8.4 评标方法(详见评审细则)
8.4.1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投标产品,投标品牌多于3个(含)的进入评标程序,通过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确定拟中标产品;投标品牌少于3个的进入网上议价程序确定拟中标产品。
8.4.2采用要素加权法对投标药品进行百分制定量评价,通过定量评价,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投标产品,得分最多的2~9个品牌为入围品牌。同一品牌得分最高的产品入围。
投标厂家数超过5个(不含)的药品,入围产品中定量评价得分前3名的产品直接确定为拟中标产品。其余入围产品进入定性评价程序。
8.4.3定性评价采用记名表决的办法进行,评审委员会对其余入围产品进行记名表决,得票多的产品优先确定为拟中标产品。
8.4.4 拟中标产品通过价格评审的确定为中标产品,否则纳入议价程序。
8.4.5 报价高于最高零售价的,不得中标。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8.4.6 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产品,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评审结果即为中标结果。
8.4.7 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经办机构应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专家均应在报告上签名。
9、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9.1 确认中标药品采购目录
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药品目录,并结合本单位的临床用药情况,确认本单位的采购药品目录。
9.2 中标通知书
9.2.1 经办机构将在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前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2.2 经办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
9.2.3 中标通知书是药品购销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3 药品购销合同
9.3.1 招标人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同中标人订立书面购销合同。
9.3.2 购销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9.3.3 在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分批次发送的电子订单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9.3.4 中标人委托配送商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的,应向被委托的配送商出具委托签订合同授权书。委托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配送商只能有一家,该配送商不因此项委托而承担更多的义务或享有更多的权利。中标人委托配送商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视同其与医疗机构直接签订。
9.4 合同的履行
9.4.1 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该其中标资格。
9.4.2 投标人必须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药品的及时配送,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
9.4.3 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应按照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规定采购、供应中标产品,并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交易。
10、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是指:
10.1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10.2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10.3 相互串通报价,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10.4 以向招标人、经办机构或者评审专家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资格。
10.5 提供虚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资格。
10.6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或不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10.7 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
10.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提请相关部门确认后,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根据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通用合同条款
(编号ZJYPCG-2010-01)
甲 方: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乙 方:
1 定义
甲方: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是经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处理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事宜的经办机构,代表参加本次“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编号为ZJYPCG-2010-01)的所有医疗机构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医疗机构和乙方实际履行,并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网上订单合同。
乙方:“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编号为ZJYPCG-2010-01)的中标企业。
网上订单合同:是指医疗机构通过浙江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中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网上订单,网上订单一经发出,网上订单合同即告成立。网上订单合同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本合同所指标的的合同采购数量的明确方式。
2 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是《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所明确的中标产品。《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采购
药品交付地点,以网上交易电子订单中医疗机构要求的送货地点为准。合同有效期(即招标文件所指采购周期)是指合同履行期限,除国家、省相关调整外,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4 有效期限
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5 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医疗机构在使用乙方所提供的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6 包装
6.1 除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医疗机构指定地点。
6.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要求,包括医疗机构提出的其它要求。
7 数量
由合同实际履行的双方签订的网上订单合同明确本合同项下的采购数量。乙方应至少保证其在本次集中采购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供货量范围内,可按照医疗机构的需要持续供货。
8 付款
8.1 医疗机构向乙方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商)回款,回款时间为到货验收确认之日起60天内。通过银行信用体系和金融工具进行网上结算。配送商应及时向乙方直接付款,具体的结算方法由乙方和配送商自行协商,与医疗机构无关。
8.2 医疗机构与乙方在网上交易所产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9 价格
除性调价,在采购周期内乙方在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是《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
10 配送
10.1在同一配送区域内, 乙方可同时指定1~3家中标配送商,医疗机构有权从中自行选择,乙方不得强行指定。
10.2配送商根据医疗机构要求提供配送及相关伴随服务。
10.3配送商应在收到订单的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节假日照常配送。
10.4 医疗机构对送达的药品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即视为乙方已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配送服务。
11 伴随服务
11.1 配送商应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送至交付地点后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应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项目。
11.2 乙方报价已包含上述伴随服务涉及的费用,与医疗机构无关。
12 验收标准、方法和时间
采购人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的验收制度和药品(国家税务)在采购人药库,24小时内予以验收;原装缺损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药品配送商应当予以退换。
13 质量保证及检验
13.1 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13.2 医疗机构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13.3 医疗机构在临床使用中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可要求乙方将该批次药品送交法定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书。
13.4 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13.5 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13.6药品质量的认定以医疗机构所在地药品检验部门(或其上级检验部门)为准。
14 医疗机构履约义务
14.1 医疗机构须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向配送商结算价款。
14.2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配送商提出除合同项以外的集体或个人利益。
14.3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任何名义的赞助或捐赠。
15 乙方履约义务
15.1 乙方应保证配送商有足够的备货数量,以免产生缺货现象。
15.2 缺货是指医疗机构在网上交易中,按照程序发送订单信息,但配送商未能响应或未能按要求及时供货的情形。
15.3 配送商对医疗机构指定的同一品种药品,相隔五个工作日以上的两次订单不能满足供应,为短期缺货;连续一个月及以上不能供货以及采购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供货,为长期缺货。
15.4 甲方安排专人负责网上交易监督,如有短期缺货3次(含)以上或长期缺货的行为,提交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医疗机构可中止或终止合同,直至取消乙方所有品种的成交资格,同时公布替补品种。
15.5 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以任何理由向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人员提供贿赂。
15.6 乙方不得为谋取自身利益向任何使用单位和医务人员提供贿赂。
16 违约责任
16.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药品,医疗机构可采用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其它义务的履行。每延误一天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万分之五,直至提供配送及伴随服务为止。
16.2 乙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配送及伴随服务。
16.3 医疗机构的实际药品采购量以网上采购量为准,乙方未能按其在本次集中采购投标时承诺的最低供货量持续供货的,应按未完成供货部分采购金额的3%进行赔付。
16.4 医疗机构延期支付采购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赔付未支付采购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
16.5 买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6.6 买卖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7.2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买卖双方或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对方另行要求外,买卖双方或一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19 合同终止
19.1买卖一方在对方发生如下情形,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书,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医疗机构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买卖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违反本合同15.4、15.5和15.6条款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4)医疗机构未按约定期限或乙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支付货款的
18.2 买卖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该合同终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医疗机构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的权利和/或义务。
22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如下文件内容为准:
(1)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文件、评审细则;
(2)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及甲方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3)投标人递交的投标函及其他材料。
23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4 合同生效
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5 主导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6 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7 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编制说明
1、所有附表可打印或复印填写,但文字与格式不得改动。
2、所有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纸(除纳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外)制作,并加盖公章。
3、网上申报“从平台产品表增加申报品种”中已经可以申报的产品,投标人可以不再提交该产品的批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检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尚不能“从平台产品表增加申报品种”进行网上申报的产品,投标人应对这部分产品的批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和药检报告等单独装订成《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并在资料截止日之前尽快交至经办机构,便于经办机构及时更新数据库,投标人再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具体资料要求和装订要求,请见《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装订顺序表,《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不应含有除装订顺序表以外的任何资料。
可通过http://115.238.21.45/zjzb/查询。
4、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册装订顺序表
4.1 投标人主体册:
| 1 | 封面 | (1)格式详见附表1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应有工商部门年检章,所投品种符合经营范围 (2)若有更名,务必提供职能部门相关证明 (3)加盖投标人公章 |
| 3 | 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若在换证期间,需要提供旧的两证和药监部门出具的换证证明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GSP证明材料、代理协议复印件 | (1)视同生产企业投标人递交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 4 | 投标函 | (1)格式详见附表2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5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1)格式详见附表3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6 | 生产企业GMP证书复印件 | (1)证书被授予人应与报价药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一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7 | 生产企业2009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 (1)系指实际药品生产企业的纳税记录,总公司或集团的纳税记录无效 (2)报表上应能够看清税务部门公章 (3) 如果12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可以反映出2009年全年销售额,可用12月份的报表 (4)仅提供部分月份,将不折算成全年销售额 (5)加盖投标人公章 |
| 8 | 投标药品信息汇总表 | (1)打印件(附表6,投标人盖章)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9 | 市场调节价药品 | (1)最高零售价格证明材料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4.2 产品资料册(简化范围,详见《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
4.3 加分材料册(根据评审细则,另行确定、公布)。
装订和编号要求:每套材料为一册,每册都应以附表4为封面,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流水编号。
4.4 配送商册(网上选择、确认)
5、《网上申报新增产品资料册》装订顺序表
| 顺序 | 材 料 名 称 | 具 体 要 求 |
| 1 |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简化范围内) | (1)应有工商部门年检章,经营范围与所投品种一致 (2)若有更名,务必提供职能部门相关证明 (3)加盖投标人公章 |
| 2 | 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简化范围内) | (1)若在换证期间,需要提供旧的两证和药监部门出具的换证证明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3 | 网上申报新增产品汇总表 | (1)格式详见附表5(如需索取回执,请一式两份)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4 | 产品生产批件复印件/医药产品注册证 | (1) 生产企业、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所投药品一致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5 | 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 (1)符合药监部门要求的药检报告书复印件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6 | 药品质量标准 | (1)加盖投标人公章 |
| 7 | 说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 (1)成品包装盒内的产品说明书或其复印件或说明书审批件的复印件 (2)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3)加盖投标人公章 |
| 8 | 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口岸检验报告或通关单复印件 | (1)进口药品需提供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9 | 委托加工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 | (1)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加工许可批文 (2)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0 | 接受委托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1)加盖投标人公章 |
| 11 | 其他证明材料 | (1)加盖投标人公章 |
6、对资格证明材料的说明
6.1 投标人递交的材料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等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应递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6.2 投标人应提交本企业和投标药品的生产企业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不得以总公司或集团的纳税申报表代替。如果12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可以反映出2009年全年销售额,可用12月份的报表,仅提供部分月份,将不折算成全年销售额(投标人根据本条规定提供的材料有可能成为公示内容)。
6.3 投标品种是委托加工的药品,在递交委托方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药监部门的委托加工许可批文及接受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具体要求参见证明材料装订顺序表。
6.4 药品代理商按规定作为投标人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时,需要提供代理商与生产企业的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能证明代理商合法代理权利。
6.5 进口药品需要提供有效的进口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报告。
7、为保证信息准确性,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将对投标人公布其拟投标品种的部分相关信息,请各投标人仔细核对,对网上公布的信息有疑义的,请及时进行澄清。本次集中招标采购将安排投标人对除报价价格以外的所有信息进行确认,请投标人郑重对待,所有信息一经确认,即为不可更改的信息,投标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逾期不确认的视为默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