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19世纪中叶,船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列举大量免责事项,形成了“除了收取费用,对所承运的货物,几乎不负任何责任”的状况,引起了代表货方利益的商界的不满。
2、13年,美国国会通过哈特法,规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最低责任,把承运人的过失分为管货过失和管船过失,在有2种过失的情况下,提单中免责条款无效。
3、1921年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召开会议制定海牙规则,1924年,布鲁塞尔会议上对其作了一些修改,正式定名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1931年生效。目前有87个成员国。海牙规则还是侧重保护船东利益。
4、1968年在布鲁塞尔制定了《修订统一提单法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小的修改。该议定书影响不大。
5、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要求,1978年联合国贸易会议主持制定了《汉堡规则》,全称为《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在有20个国家批准后一年届满的次月第一日起生效。目前已有20个缔约国,1992年11月1日生效。《汉堡规则》按照船方和货方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适当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双方权利义务趋于平等。其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
《汉堡规则》在此基础上扩大其适用范围,规定:
①装货港在一缔约国内;
②预订的卸货港或实际的卸货港在一缔约国内;
③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是在缔约国内签发;
④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它单据规定,公约的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国内立法,约束该提单;
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果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2)承运人责任起讫。
从《海牙规则》规定的,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扩展为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时起至卸货港货交收货人为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海上运输实践中一直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起讫时间。新颁布的《海商法》作了新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加以区分,并在承运人承担责任上分别作出规定:
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其责任期间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由双方协议决定之。这样,对非集装箱货物适用《海牙规则》,而对集装箱货物承运人的责任起讫适用《汉堡规则》
请见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3)赔偿责任。
《汉堡规则》把《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承运人的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即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和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4)货物。
《海牙规则》中货物的概念不包括舱面货物和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及活动物。《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只有与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习惯或为法规或条例要求时,才能在舱面载运货物,否则要对舱面货物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于活动物,只要承运人证明是按托运人对该动物作出的指示办事,则对动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视为运输固有的特殊风险而不承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内容。
(5)赔偿金额。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到每件或其它装运单位835计算单位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计算单位的金额,以较高者为准。所谓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对于延迟交货,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金额。
(6)保函。
《汉堡规则》将保函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无效。在发生诈欺的情况下(无论是托运人或者承运人),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利益。
(7)索赔与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将《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的1年时效改为2年,并经接到索赔要求人的声明可以多次延长。
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次1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如货物损失属非显而易见的,则在收货后连续15日内,《海牙规则》规定3天内,我国《海商法》规定7天内,集装箱在运输交付货物次日起15天内,延迟交货应在收货后连续60天内将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权利。
(8)管辖权。
对此,《海牙规则》和《维期比规则》均未作规定。《汉堡规则》规定,原告就货物运输的法律程序,可就地作下列选择:
① 被告主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所在地;或
② 合同订立地,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订立的;或
③ 装货港或卸货港;或
④ 海上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点。
国际法研究所办公室
2009年8月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