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把突发公共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内容。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共卫生、社会事业和公益服务、社会秩序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1、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2、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3、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农田、森林、工程设施和在建工程、单位内部场所、私人房地产等范围内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4、易受地震、暴雨、雷电和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5、因激烈情绪或极端矛盾可能导致恶性上访或恶性斗殴的;
6、其他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
三、主体。镇和各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监察主体。
四、排查治理。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要定期组织对本部门、本辖区隐患进行排查,将排查情况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公共卫生和件四类分别建档造册。档案要专人管理,随时备查。
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能及时化解处理的要及时化解处理,一时不能化解处理的要制订化解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化解处理的目标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保障;具体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的时限和要求;日常管理规范和应急预案。
各部门应定期及时地将排查出来的隐患分类汇总报送镇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镇应急办,并进行分类汇总。
镇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上报的需要协助处理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隐患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上报工作。
五、监督。镇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对镇直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大风险隐患的应当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法规报请镇和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六、惩戒。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作为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应急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定期排查上报隐患、不积极治理化解隐患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导致可以处理化解的隐患转化为突发事件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