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0:41:47
文档

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

李德华接受《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勘察、设计等其中有一项达到招标标准,其他各项也应该招标,这种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因为16号令是对国家计委3号令做出的重大修正,当时国家计委3号令要求即使单项没有到依法必招的规定范围,但是总投资达到3000万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标,其实是以‘总投资’约束了各个单项,这是有悖于招标中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立法目的,16号令和843号文是明确了不应该以总投资额约束单项采购。”夏志勇表示:“在实务当中,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防止出现
推荐度:
导读李德华接受《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勘察、设计等其中有一项达到招标标准,其他各项也应该招标,这种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因为16号令是对国家计委3号令做出的重大修正,当时国家计委3号令要求即使单项没有到依法必招的规定范围,但是总投资达到3000万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标,其实是以‘总投资’约束了各个单项,这是有悖于招标中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立法目的,16号令和843号文是明确了不应该以总投资额约束单项采购。”夏志勇表示:“在实务当中,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防止出现


李德华接受《中国招标》杂志

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过程

中,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勘察、设

计等其中有一项达到招标标准,其

他各项也应该招标,这种理解是存

在问题的。因为16号令是对国家计

委3号令做出的重大修正,当时国家

计委3号令要求即使单项没有到依法

必招的规定范围,但是总投资达到

3000万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标,其实

是以‘总投资’约束了各个单项,

这是有悖于招标中提高经济效益的

根本立法目的,16号令和843号文是

明确了不应该以总投资额约束单项

采购。”

夏志勇表示:“在实务当中,

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防止出现问

题,要求所有项目一律招标。此次

770号文明确了不在范围金额以上的

项目可以不必招标,业主可以自行

选择处理。”

影响二:16号令及843号文没

有列举的项目不得强制招标

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与843号文第二条明确提出了必须

招标的具体范围,但是对于未被列

入的事项,从业者不敢贸然选择其

他方式。

770号文对于未被列入的事项

作出了指导,即没有法律、行

规或者规定依据的,对16号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文/罗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

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

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

[2020]770号),对16号令和843

号文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与

范围进一步作出规定。针对这些新

规定将对招标采购行业带来的影

响,《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近日

采访了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李德华

和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夏志勇,他们认为770号

文对规制“依法必招”的用意体

现在八个方面,将对招标采购行

业产生影响。

影响一: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单

项采购,不属于“依法必招”

16号令第五条明确给出了必

须招标的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

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

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但是,对于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在规定范围金

额以下的项目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在此次印发的770号文中,明确未达

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

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65

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李德华认为:“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提到了必须招标的范畴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里的‘等’字尤为关键,也是让从业人员犹豫不决的因素,不知道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上,除了勘察、设计、监理以外的服务是不是依法必招项目,实际上这个‘等’字是立法上的例示技术,对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是有扩张解释的权限;对于执法机关与守法主体是没有这个权限的,对没有明确列举的事项是不能适用的。”

夏志勇坦言:“16号令中只提到了勘察、设计、监理,但在实践过程中,对于造价咨询、可研、检测等未被列入的事项,通常不明确是否应当必须招标,许多从业人员出于‘保险起见’的心理,也将100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可研、检测等事项视为依法必招项目,实际上是存在问题的。但是通知发出以后,明确提出了‘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这对于实务中有了明确的指导作用,除勘察、设计、监理的服务事项就可以自行采购。”

影响三:同一项目中的同类别采购事项是否需要合并取决于“合理性”

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

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零为整方式规避招标。

770号文对“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做出了进一步界定,即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管理,符合科学性、经济型、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对于“合并采购”,李德华认为770号调的是“合理性”,由守法主体进行判断,由执法主体进行监督。合并需要掌握“一正一反”两个尺度,一是合并是有利的、科学的、经济的、可操作的,是适宜合并在一起的;二是合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

影响四:总承包项目中的任一单项达到“依法必招”规模,总承包应当招标

770号文明确了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于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李德华认为,总承包表现为一

个合同法律关系,几项中只要有一项估算价达到依法必招的标准,整个总承包合同就应当招标,这里与前述“建设项目总投资”下的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并非是一个层面上问题。

夏志勇表示,2020年3月1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将设计、施工、采购进行一体化。770号文明确了,三个要素任何一个要素达到了招标要求,总承包项目都要进行招标。

影响五: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未达依法必招标准,采购人可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770号文明确,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采购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李德华认为,规模标准以下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属于非依法必招项目,是“自愿招标项目”,应该落实采购人的自主权,同时强调分门别类,对于工程是可以招标,也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应当按照府采购法律规定执行,国企应该按照其内部采购制度执行。

66

目。其中,并未对“预算资金”做

出明确阐释,是因为默认从业人员

对《预算法》与《公司法》都非常

详熟。

770号文对“预算资金”做出

了明确解释,即指《预算法》规定

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

金、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

算资金。

影响八:国有资金比例须

“和”计

1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

金,并且该资金占股东或者主要

地位的项目。

770号文对“占股东或者主要

地位”的解释参照了《公司法》第

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理解,并作出了相应推

导,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比例应该以

“和”来计算。

最终得出的概念是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

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

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要

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

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

金之和计算。

(责编:梁晋)夏志勇进一步解释,这里的

“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应该在法律框架内选择,如果是

采购,也应该参照《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比如工程在

400万以下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货物

200万元以下与服务100万元以下

可以进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

商、询价。

影响六:地方不得另行制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标准

770号文重点提及,各地方应

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

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

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770

号文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

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

造良好市场环境。

李德华对此的理解是:“2000

年国家计委3号令允许各地根据情

况对依法必招的范围和规模进行调

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幅员辽

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定的制定

需要保持一定弹性。但是3号令、

16号令和843号文是根据《招标投

标法》授权,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制

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照

《立法法》的要求不得再进行转授

权。16号令和843号文删去了3号令

中地方可以根据其特点另行制定标

准的规定,这次的770号文正是对此

做出了重申。”

夏志勇分享了实务中的事例:

“例如工程依法必招的规模范围是

400元以上,某些省市为了规定更加

严格,又不与规定相悖,要求依

法必招的规模范围是300万以上。

770号文的这一条规定正是明确地

方不得制定更加严格或更加宽松

的规模。”

影响七:明确什么是预算

资金

1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

文档

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

李德华接受《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勘察、设计等其中有一项达到招标标准,其他各项也应该招标,这种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因为16号令是对国家计委3号令做出的重大修正,当时国家计委3号令要求即使单项没有到依法必招的规定范围,但是总投资达到3000万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标,其实是以‘总投资’约束了各个单项,这是有悖于招标中提高经济效益的根本立法目的,16号令和843号文是明确了不应该以总投资额约束单项采购。”夏志勇表示:“在实务当中,一些基层单位为了防止出现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