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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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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事故分类2.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2.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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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事故分类2.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2.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2  事故分类

2.1 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2.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是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1.5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2.1.5.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1.5.2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2.1.5.3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2.1.5.4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2.1.5.5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的停产;

 2.1.5.6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

 2.1.5.7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2.1.5.8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2.1.5.9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2.1.5.1.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2.1.6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2.1.6.1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1.6.2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2.1.6.3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2.1.6.4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2.1.6.5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2.1.6.6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帽顶高度1m以上的;

    2.1.6.7  提升设备断绳、墩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2.1.6.8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2.1.6.9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2.1.6.10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淹泵;

2.1.6.11  直接造成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2.1.6.12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2.1.6.13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1.6.14  35kw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2.1.6.15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2.1.6.16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w变电所存在进水的可能的;

2.1.6.17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2.1.7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害事故:

2.1.7.1  凡所发生的事故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6h的;

2.1.7.2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2.1.7.3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2.1.7.4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2.1.7.5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2.1.7.6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2.1.7.7  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2.1.7.8  副井跑车的;

2.1.7.9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2.1.7.10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2.1.7.11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2.1.7.12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2.1.7.13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2.1.7.14  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3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3.1  事故报告程序

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并报单位安监处(站)。

3.1.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对于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度,然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3.1.3  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3.2  事故调查规定

3.2.1  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安监部门组织生产、调度、技术、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2.2  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监部门负责填表上报,并在月底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3.2.3  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3.2.4  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生产、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监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2.5  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生产调度部门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监部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3.2.6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3.2.6.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3.2.6.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3  事故调查组责任:

3.3.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3.3.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3.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3.3.4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  事故分析

4.1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确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4.1.1  基本原则

4.1.1.1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4.1.1.2  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4.1.1.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1.1.4  科学分析、超前规范原则。

4.1.2  分析步骤:

4.1.2.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4.1.2.2  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4.1.2.2.1  受伤部位;

 4.1.2.2.2受伤性质;

 4.1.2.2.3起因物;

 4.1.2.2.4致害物;

 4.1.2.2.5伤害方式;

 4.1.2.2.6不安全状态;

    4.1.2.2.7不安全行为。

4.1.3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4.1.4  确定事故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原因:        

4.1.4.1  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4.1.4.2  劳动组织不合理;

4.1.4.3  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1.4.4  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或不完善;

4.1.4.5 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4.1.4.6 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4.1.4.7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4.1.4.8  其他

4.1.5  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车间)管理人员、科室(处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5  事故处罚规定

5.1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我公司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2  事故处罚规定:

5.2.1  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处分,队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区长(车间副主任)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区长(车间主任)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科长、分管副科长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管矿、厂长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矿、厂长、安全副矿、厂长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5.2.2  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区长(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区长(车间副主任)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矿(厂)、分管安全副矿(厂)、矿(厂)长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处理;给安监站(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5.2.3  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年度内累计死亡4人及以上),地面生产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者行政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负有重要责任者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事故单位队长,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队长,行政撤职或留用查看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的区长(车间主任),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区长(车间副主任)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业务保安科室的分管副科长、科长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分管副矿、厂长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矿、厂长、安监免职处理处分。

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公司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上述处分可对责任人并处罚款。

5.2.4  矿井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5000~8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0~1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0000~150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2.5  矿井发生一起重伤2人次或年度内分管专业累计2人次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0~15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0~2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2.6  矿井发生一起重伤3人次级及以上或年度内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0~2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000~3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2.7  矿井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5000~2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20000~3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大过处分。

5.2.8  矿井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10000~15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15000~2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记过处分。

5.2.9  矿井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的领导罚款5000~8000元;给予发生事故的相关科室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罚款8000~10000元;给予发生事故区、队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副职罚款10000~15000元;给予当班班组长、分管生产的副职行政警告处分。

5.2.10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5.2.11  在本年度内发生两起一级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矿、厂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分管副矿、厂长行政记过处分。

5.3  相关处罚规定:

5.3.1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单位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

5.3.2  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汇报,拖延8h以上、12h以上、24h以上者,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罚10000元、20000元、50000元。

5.3.3  事故责任人是党员的,按《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并处党内处分。

6  附则

6.1  以上处罚由公司按上述标准进行,罚款纳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6.2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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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华润煤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总则1.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和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事故分类2.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2.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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