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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0: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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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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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仪征市胥浦中学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
仪征市胥浦中学

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口头警告;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校长室。处分决定后,由校长室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校长室,校长室组织安排相关部门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部门、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部门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部门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部门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口头警告、警告两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一学期,记大过、留校察看一学年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德育部门组织反思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或目标,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部门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反思学习 受处分学生根据受处分种类,分别在班主任处、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口头警告及警告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一天;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两天;记大过及留校察看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三天。当学生在校留校察看升级或当学生已经到达撤销处分的时间,因表现不合格,未撤销处分,在德育部门处反思学习时间依情况延长。

学习内容为:学校规章制度,《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胥浦中学常规管理要求》等。反思期间学习深刻认真,可以减少反思学习的时间。

(二)课堂表现 

1、守处分期间,每周经科任教师对受处分人课堂表现综合考评“优”达到70%,没有“差”,“ 中”未超过2个,没有其他违纪,撤销处分时间提前一周。

2、私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况,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两周撤销处分并通报批评。

3、未按时上交考评表,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周撤销处分。

4、拒绝上交考评表且不服科任教师考评意见,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三周撤销处分。

5、一周内,课堂表现一或两个“差”,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三个“中”为一个“差”。

6、一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100%,没有其他违纪,可以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 其他表现。

1、一周内有严重违纪(打架,吸烟,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不服从教职工批评,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使用手机等。)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二周撤销处分。

2、一周内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动机纯洁,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周撤销处分。

3、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周撤销处分。

4、参加校级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周撤销处分。

5、参加校级以上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周撤销处分。

6、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乐意接受、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接受但不认真或不接受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1-4节者;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妨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在班级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酗酒者。

(十八)带手机进入校园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5-20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对涉及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十二)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11-20次

(十三)有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21-35节者;

(二)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三)涉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动手打人,造成打架后果但未伤他人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学生;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的学生;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5)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四)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五)侮辱同学,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

(六)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七)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八)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第十: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36-40节者;

(二)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四)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涉及的肇事者、策划者、打架、参与者及伪证者: 

(1)肇事者:动手打人,致使他人重伤,留校察看处分;

(2)策划者:策划他打架,后果严重者; 

(3)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

(4)提供凶器者: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后果者严重者; 

(5)打架者: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节以上者;

(二)殴打教职员工者;

(三)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四)煽动或带头,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

(五)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或者参与邪教活动,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其他积极分子。在毕业政审材料中,将如实填写学生在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消处分的情况。学生受到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仪征市胥浦中学

2015年3月

文档

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仪征市胥浦中学中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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