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质量督查表
被督查单位: 督查人员:
督查时间: 被督查单位代表人:
| 项目 | 督查项目 | 序号 | 核查要点 | 对应的管理规定 | 核查方法 | 核查情况 | 扣分 | 备注 |
| 一 | 受理报检15分 | 1 | 报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分) | 总局30号公告 | 核查报检单证。 | |||
| 2 | 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品名报检。(2分) | 总局30号公告 | 核查单证(见注1) | |||||
| 3 | 进口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等一致性和正确性。(3分) | 总局30号公告 | 核查单证 | |||||
| 4 |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等申报技术内容的一致性和正确性。(3分) | 总局30号公告 | 核查单证上的信息内容,相互印证。 | |||||
| 5 |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和对应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结果单的一致性,盛装危险货物特性与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适用性。(5分) | 总局30号公告 《关于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函[2004]318号) | 核对单证的危险品包装标记,UN编号,包装类别等信息的正确性。 | |||||
| 二 | 现场检验30分 | 6 | 待验产品包装件上标记的品名、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如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与报检单证一致。(5分) | SN/T3204-SN/T3221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报验单证,或现场督查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无相关内容的,此项不得分。 | |||
| 7 | 核查产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如有)、安全数据表(SDS)、危险公示信息标签的相应内容与实际报验货物是否一致。(5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报验单证,或现场督查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无相关内容的,此项不得分。 | |||||
| 8 | 核查产品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如有)、安全数据表(SDS)、危险公示信息标签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5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报验单证,或现场督查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无相关内容的,此项不得分。 | |||||
| 9 | 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是否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送检。(5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或现场督查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无相关内容的,此项不得分。 | |||||
| 10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是否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实施检验并出证。(5分) | SN/T0370.2-2009等 | 通过性能检验结果单倒查,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实验室检测报告。 | |||||
| 11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检验是否按照要求抽取样品,实施检验并出证。(5分) | SN/T0370.3-2012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或现场督查检验情况。 | |||||
| 三 | 证单签发与不合格处置20分 | 12 |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是否在检验流程时限内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编号。(10分)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及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相关单证。倒查是否做过使用鉴定,是否在有效期内。 | |||
| 13 | 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2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和相关单证 | |||||
| 14 |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危险化学品或其包装,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2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和相关单证 | |||||
| 15 |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如经标签整改、使用救助包装等技术处理,能够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规定的,视情况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对无法通过技术处理确保货物运输、销售及使用安全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予以退货或销毁。(6分) | SN/T3204-SN/T3220系列行业标准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和和相关单证 | |||||
| 四 | 档案管理10分 | 16 | 检验原始记录的保存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无损坏、丢失或遗漏情况,编号统一规范、方便检索与查阅。(3分) |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N/T0003.3-2003 | 查看检验原始记录、单证。 | |||
| 17 | 是否按规定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档案,有关文件、报告、表单是否及时归档,卷内资料完整无缺失。(3分) |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N/T0003.3-2003 | 查看监管业务档案,是否将总局及直属局制定的相关文件及督察报告等内容建档保存。 | |||||
| 18 | 是否建立起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生产企业的档案,档内资料齐全;是否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4分)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113号) | 查看检验检疫业务档案、企业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等。 | |||||
| 五 | 工作制度10分 | 19 | 是否结合口岸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检验检疫规范或作业指导书。(5分) | 查看文件 | ||||
| 20 | 是否建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自查和/或督查工作制度。(5分) | 国质检检函〔2013〕239号 | 查看规章制度 |
| 六 | 队伍建设10分 | 21 | 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人员,包括实验室检测,审核、签发检验检疫证单的人员,是否经总局考核合格。(5分) | 质检检函〔2012〕359号 | 随机抽查在岗检验人员、查看检验原始记录签名。 | |||
| 22 |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熟悉掌握进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熟练地操作检验仪器或设备。(5分) | 质检检函〔2012〕359号 | 随机抽查在岗的检验检疫人员询问管理规定、法规标准和仪器操作。 | |||||
| 七 | 执行能力5分 | 23 | 每月是否按时报送检验监管情况,报送的差错率情况。(2分) | 质检检函〔2012〕591号 | 参见注2进行评分 | |||
| 24 | 上级部门下发文件的执行情况,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工作自查和/或督查情况。(3分) | 国质检检函〔2013〕239号 | 工作记录或工作汇报 | |||||
| 八 | 加分项目10分 | 25 | 与海关、海事、港务、铁路、公路等部门协作的工作情况。(2分) | 查看文件、工作记录或工作汇报 | ||||
| 26 | 被督察单位有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和警示通报等被总局、川局采用发布的酌情予以加分。(8分) | 关于总局做好2013年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管理工作的有关安排(质检检函[2013]70号) | 参考注3标准进行加分评分 | |||||
| 扣分合计: 加分合计: 最后得分: 不符合项合计数: | ||||||||
注2: 未能按时报送每月检验监管情况的两次及以下的扣0.5分,三次及以上的扣1分;报送数据的不合格率高于全局平均不合格率5%以下的扣0.5分,超过5%的扣1分。
注3: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其中:被总局采用并发文(局函、局文)点评、表扬的8分;被采用发布警示通告的3分;被采用发布警示通报1分;被采用以工作专报、内网或总局典型案例汇编等采用的每条0.5分;上报总局风险信息每条0.1分。被川局采用的信息参照上述注解加分。
注4:无相关业务的不扣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