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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9: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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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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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
附件: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城建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市政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市政施工企业年度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苏州市外建筑业企业单项信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是指由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奖惩以及信用等级等情况的手册。

第五条  《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机械设备等情况由企业登录苏州建设网(http://www.szcin.com)“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审核确认后,打印书面版本的《手册》发放给企业。

《手册》电子版本中的企业承揽工程情况、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信用等级等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记录、更新,并在苏州建设网上公开发布。

第六条  《手册》分年度和单项两种类型。《年度手册》按年度核发,由苏州市建设局统一签发、盖章,记载企业在该年度内从事承揽项目的经营活动和已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年度期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换发新证。《单项手册》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按项目核发,记载企业从事对应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工程竣工验收后,该手册自行失效。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年度手册》按年度核发。新进市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领《单项手册》,符合一定条件后,可申领《年度手册》。省外建筑业企业还需按省有关规定,办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

第七条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手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相关要求;

2.在苏经工商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税务登记;

3.上年度综合考评为A等次或连续三年综合考评为B等次以上;

4.在苏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专职管理人员相对固定并符合附件一所列标准;

5.在苏具有单独的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一般应在150平方米以上;

6.上年度至少有一个项目获得苏州市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

7.上年度在苏施工产值符合附件二所列标准;

8.拥有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等;

9.其他规定的条件。

第  本市企业办理《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原件和复印件;

5.遵守苏州市建筑市场规定承诺书原件(在苏州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第九条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单项手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与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相适应的技术、安全、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加该工程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书和操作工技能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手册》,除按第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年度手册》申请表;

2.驻苏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驻苏专职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资格证书及在本市分支机构缴纳的有效社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驻苏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上年度在苏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施工合同、优质工程或文明工地获奖证书或文件、产值情况及纳税凭证等);

6.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年度手册》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年度手册》。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资料后,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核发《手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或换发《手册》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领人。

第十三条  《手册》遗失,企业应当自遗失起15日内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手册》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更起5日内先登录苏州建设网“信用手册申报系统”中申请变更内容,经原发证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承揽建设工程时,招标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年度手册》或者资质核验手续、《外来建筑业企业进苏登记通知书》进行查验;直接发包的,由发包人负责查验。

《手册》记载内容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队伍管理、执业人员管理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或收回《手册》:

1.不符合申领条件的;

2.申领《手册》所提供资料有弄虚作假的;

3.有严重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4.逾期不报的。

附件一: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二: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施工产值标准

附件一: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

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资质等级技术负责人技经管理人员建造师
总数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
特级、一级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具备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不少于30人不少于8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二级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具备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

不少于15人不少于5人二级建造师不少于3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附件二:

外来建筑业企业申领年度信用手册

施工产值标准

企业资质等级在苏年完成施工产值
施工总承包特级10000万元以上
施工总承包一级5000万元以上
施工总承包二级2500万元以上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1/3以上,最低不少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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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企业按照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建筑行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建法〔2002〕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市进入本市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发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管理工作,市建管处具体实施老城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手册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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