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落实构建和谐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校内外人际关系中的不安全因素,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规范调解工作管理制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等一系列工作,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实现人民调解组织激发调解工作活动力,建立调解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达到“事不出校,矛盾不上缴”的调解工作总体目标,努力实现我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跨越。
三、组织机构
调解主任:陶 均
调解副主任:高峻山 何红林
成 员:王 俊 任川龙 谭贵菊 余心丹
四、调解小组工作职责
1、关注校内师生的情绪表现,关心师生的心理健康。
2、经常与师生交流谈心,了解师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师生之间的人际关系。
3、经常收集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积极宣传学校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成果,树立师生及家长、社会对学校管理的信心。
5、遇到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或家长与老师之间产生误会或矛盾,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避免因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而引发安全事故。
6、当遇到教师之间、学生之间、家长之间发生冲突,则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冲突。如果自己不能解决问题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甚至可以拨打110报警。
7、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最大限度地制止纠纷激化。
8、认真学习国家法制,树立为民办事思想。
9、定期分析研究教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民事中隐藏的矛盾,加强自我修养。
10、调解必须公正廉明,不徇私情。
11、调解时需做到查明事实,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当事人的隔阂,达成协议。
12、调解工作应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成或对处理不服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五、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六、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七、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