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坂城分局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单位财务监督,建立单位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单位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是对单位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管理人员,对单位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上述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五条 单位财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单位、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方针、,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知识,熟悉本单位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财务管理能力;3、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分析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