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至县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书
东古护字〔 〕第 号
甲方:东至县 林业站
乙方: (乡镇、林场) 村
为了将本县的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甲、乙双方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本养护协议。
一、责任范围
| 序号 | 树名 | 编号 | 树龄 | 长势 | 保护级别 | 生长地点 |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池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
(一)甲方职责
1.明确专人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不定期检查、巡察等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衰弱、濒危和受损害的古树和名木,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复壮和抢救。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知识和技术指导。
4.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普及保护知识,积极推广应用古树名木保护新技术。
(二)乙方职责
1.加强对古树名木日常的检查巡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反映,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抢救、复壮。
2.做好应对风、雪、汛、雷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备案。发生险情时,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报告甲方。
3.主动学习、咨询有关古树名木养护知识,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
4.及时制止对古树名木资源的破坏行为,并向甲方报告。
5.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未经核实、注销前不得擅自处理。
三、奖惩办法
(一)甲方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褒奖。
(二)乙方因巡护不力,人为造成古树名木生长衰亡的,甲方将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给予处罚。
四、养护责任单发生变更,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定养护责任书。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所在乡(镇)和县绿化办各一份。本责任书有效期为五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养护责任人:
乡(镇)鉴证:(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