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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x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x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x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x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x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其他情形:
1、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结案、撤诉、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破产案件减半交纳。
2、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关于申请费的收费标准: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6、申请执行费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7、申请保全费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 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指导价 (单位:人民币) 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粤价【2006】298号)文件的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 ||||||
| 1、不涉及财产关系 | 80-150元/件 | |||||
|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 | 100-300元/件 | |||||
|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 | 200-500元/件 | |||||
| 二、制作法律事务文件 | ||||||
| 1、声明、启事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 | 500-2000元/件 | |||||
|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文书等 | 1000-3000元/件 | |||||
| 3、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 | 1500-4500元/件 | |||||
| 4、民事合同、契约等 | 2000-5000元/件 | |||||
| 法律文件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 ||||||
| 三、办理刑事案件 | ||||||
| 1、侦查阶段: | 2000-6000元/件 | |||||
| 2、审查起诉阶段: | 6000—16000元/件 | |||||
| 3、审判阶段: | 6000—33000元/件 | |||||
|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 ||||||
| 四、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 ||||||
| 1、不涉及财产: | 3000—20000元 | |||||
| 2、涉 及 财产: |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 |||||
| 标的额 | 收费标准 | 速算公式 | ||||
|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元) | 免加收 | 基础费用 | ||||
| 5-10万元(含10万元) | 8% | (标的额-5万)×8%+基础费用 | ||||
| 10-50万元(含50万元) | 5% | (标的额—10万)×5%+4000+基础费用 | ||||
|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 4% | (标的额—50万)×4%+24000+基础费用 | ||||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3% | (标的额—100万)×3%+44000+基础费用 | ||||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2% | (标的额—500万)×2%+1000+基础费用 | ||||
|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 | (标的额—1000万)×1%+2000+基础费用 | ||||
| 5000万元以上 | 0.5% | (标的额—5000万)×0.5%+6000+基础费用 | ||||
|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 ||||||
| 1、不涉及财产的一般法律事务 | 1000-5000元/件 | |||||
| 2、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见证等 | 2000-10000元/件 | |||||
| 3、为企业股份制改组提供法律服务,按改组企业总股本1厘/股计算收费。 | 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100000元 | |||||
| 4、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按发行、上市股票总数的5厘/股计算收费。 | 每家收费最低不得少于200000元 | |||||
| 5、公司清算,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可分配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协商收费。按可分配财产数额比例收费的标准是: | ||||||
| 可 分 配 财 产 数 额 | 收 费 标 准 | |||||
| 10万元以下部分 | 标的额×(10%-30%) | |||||
| 10-50万元(含50万元) | (标的额-10万元)×(8%-20%)+10万元部分收费 | |||||
|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 (标的额-50万元)×(6%-10%)+50万元部分收费 | |||||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标的额-100万元)×(4%-8%)+100万元部分收费 | |||||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标的额-500万元)×(2%-4%)+500万元部分收费 | |||||
| 1000万元以上 | (标的额-1000万元)×(0.5%-1%)+1000万元部分收费 | |||||
| 6、其他非诉讼案件可根据律师投入的工作量和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 ||||||
| 六、担任法律顾问 | ||||||
| 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可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工作量大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 | 每年收费不得低于30000元 | |||||
| 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应按本收费标准的70-80%收费 | ||||||
| 七、计时收费 | ||||||
| 律师事务所在实行计时收费时,可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业年限、业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律师的每小时的收费标准 | 200-3000元/小时 | |||||
| 合同标的额 | 收费公式 |
| 50万(含50万)以下 | 标的额à0.0024(不低于200元) |
| 50万~500万(含500万) | (标的额-50万)× 0.002+1200 |
| 500万01元~1000万(含1000万) | (标的额-500万)× 0.0016+10200 |
| 1000万01元~2000万(含2000万) | (标的额-1000万)× 0.0012+18200 |
| 2000万01元~5000万(含5000万) | (标的额-2000万)× 0.0008+30200 |
| 5000万01元~1亿(含1亿) | (标的额-5000万)× 0.0004+54200 |
| 1亿01元以上 | (标的额-1亿)× 0.00008+74200 |
附件二、国有、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见证收费标准
1、协议成交方式
| 成交金额 | 比例 |
| 100万(含100万)以下 | 0.3%,最低收费600元 |
| 100万~500万(含500万)的部分 | 0.25% |
| 500万~1000万(含1000万)的部分 | 0.2% |
|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的部分 | 0.1% |
| 5000万~1亿(含1亿)的部分 | 0.05% |
| 1亿以上的部分 | 不收费 |
注2: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收费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5]157号)同时废止。以上费用浮动幅度:20%。
2、竞投和拍卖成交方式
| 成交金额 | 见证费 |
| 小于净资产值(等于净资产值)的部份 | 按照本附件协议成交方式的标准收取 |
| 超出净资产值的部份 | 超出部分按1%向转让方收取 |
| 拍卖 | 按成交额的5%向交纳拍卖手续费 |
附件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收费标准
| 质押标的额(人民币) | 收费比例(以质押标的额为基数) |
| 1000万以下(含1000万) | 0.15% |
| 1000万~6000万(含6000万) | 0.1% |
| 6000万以上 | 0.05% |
总额=10,000,000×0.15%+(50,000,000-10,000,000)×0.1%=55000
二、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四、其他费用
|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