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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3 09: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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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体罚的危害体罚是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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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体罚的危害体罚是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的危害

体罚是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育者的失败,更是非法行为。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律形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因为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教师体罚学生,实际上是在为学生提供简单、粗野的攻击性榜样,教学生以蛮横霸道的方式处理与同伴的关系,这将影响学生的良好品质的形成,给学生的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制定措施,提高教师的修养,杜绝一切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出现,在社会上树立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三、体罚的分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研中心、教体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四、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全体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对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德育处以及校长举报。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3、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抄书,罚款或停课等处罚行为。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学生或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投诉,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新闻媒体投诉,或使学校成为被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

情节较轻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区教育局处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当事人承担。

7、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8、受到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诉。

9、受到处理者(取消教师资格的除外),在受处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解除处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

学校员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学校校长以及德育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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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

对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规定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体罚的危害体罚是有害的惩戒儿童的方法,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的处罚方法。将体罚与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教育者教育水平、教育方法极其单一、低下、粗暴的表现,也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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