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信访条例》、《郑州市信访工作制度》和郑州市国资委《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制度建设(80)分
1、各级、党(总支)支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10)
各级、党(总支)支部应召开会、支委会研究信访工作和疑难信访案件,每季度不少于1次。
说明:以会、支委会会议记录为准,少于1次记录扣2.5分(所有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下同)
2、一岗双则制度(8分)
公司党政领导对分管单位的信访工作应做到每季度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亲自协调处理分管单位的重大信访事项;分管单位不发生市以上(含市级)重大上访事件。
说明:本单位每发生一起赴京、到省、市的重大上访事件的,分别扣4、3、2分。
3、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10分)
集团公司领导、各单位领导要坚持每周三公开挂牌坐岗接待上访人。领导接待日要做到有访必接,切实把领导接待日变成信访工作日。
说明:在平时的抽查中,凡发现领导接待日无领导坐岗(指单位确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的,每次扣1分;领导接待记录中,未填写接待记录、没有接待领导或上访人签字的,视为未接待,每次扣1.5分。
4、领导包案制度(8分)
对于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事项都实行领导包案。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按期结案。
说明: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未确定领导包案的,每起扣2分;未按期办结,每起扣0.5分,少办结一起扣1分。
5、领导阅批群众重要来信制度(6分)
各单位领导阅批群众来信不少于总件数的70%,并作到批、办意见具体,案案有结果。
说明: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6、矛盾排查和信息报告制度(9分)
各单位每月要定期组织排查不稳定因素,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明确专人负责限期消除,并于当月28日之前将“不稳定因素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应按要求参加公司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汇报本单位矛盾排查及稳定情况。
说明:未按期排查,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一次扣0.1分。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公司召开的矛盾排查会议的,1次扣1分。
7、现场劝返集体上访制度(9分)
凡发生赴京、省、市等有关部门集体上访事件,单位主管领导应及时赶到现场,解答信访人提出的疑问,并协助做好疏导劝返工作。同时向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电话报告,事后应补书面报告。
说明:发生集体上访,单位主管领导未及时赶到现场,每发生1次扣3分;劝返效果不好的,每发生1次扣2分;漏报1次扣1分。
8、信访件办理、催办、督办制度(20分)
各单位要认真办理转办的信访件,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需落实的应跟踪督促落实。
说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和拿出处理意见的,1起扣5分;处理意见含糊不清,1起扣2分。
(二)基础保障(20分)
1、信访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5分)
各单位应成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要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说明: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扣2分;没有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扣2分;未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的,扣1分。
2、信访接待场所(5分)
各单位应设置“人民来访”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和《信访条例》、《上访须知》及《办理程序》等宣传版面。
说明:没有设置接待场所的,扣3分;标志设置不全的,扣2分。
3、探索信访工作新途径,做好信访工作总结(5分)
积极研究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努力探索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按时上报半年(6月25日前)和年度(下半年12月25日前)信访工作总结。
说明:不按时上报的,1次扣2.5分
4、登记、统计工作(5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台账、档案,规范各种登记、统计工作。
说明:登记、统计少不1项或记录不完备的,扣1分。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制度建设80分、基础保障20分。按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排序,作为年终先进评奖的依据之一。
2、集团公司设立信访工作考核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
3、采取平时抽查(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量化比较和实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4、实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引发大规模越级上访或恶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取消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信访工作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