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1.2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事务。
1.3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参加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采购制度,明确食品原料的来源、采购要求、验收标准等。
2.2 食品原料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选择具有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作为供应商。
2.3 食品原料的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查验。
三、食品生产管理制度
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控制等。
3.2 食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3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4.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食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变质、污染和交叉污染。
4.3 食品的运输和销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食品标识管理制度
5.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标识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标识的内容、格式、使用要求等。
5.2 食品标识应当真实、清晰、准确,反映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认证标志等。
5.3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食品标识。
六、食品留样制度
6.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批次的食品进行留样,并记录留样时间、数量、地点等。
6.2 食品留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6.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留样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食品有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食品召回制度
7.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7.2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并通知消费者。
7.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
八、食品事故处理制度
8.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事故处理制度,明确食品事故的报告、处理、责任等。
8.2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8.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体检周期、健康状况记录等。
9.2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9.3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十、食品消毒管理制度
10.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消毒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消毒的方法、程序、责任等。
10.2 食品消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10.3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规定的消毒剂进行食品消毒。
十一、食品广告管理制度
1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广告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广告的内容、范围、责任等。
11.2 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11.3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发布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广告。
十二、食品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
1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明确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处理程序、责任等。
12.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发现食品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1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据。
十三、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13.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培训的内容、周期、责任等。
13.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13.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