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信设计及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设计包含通信网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通信项目设计。
第三条通信项目分为单独通信项目和配套通信项目。单独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生产技改、非生产技改、生产设备大修、非生产大修、通信二次(电网基建)、信息化、研究开发中单项的通信项目;配套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电网基建配套、生产技改配套、营销配套通信项目。通信项目设计分为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设)、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的通信设计管理工作。
参股单位、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通信设计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国通部、分部分中心、省公司科技信通部、地(市)公司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为通信设计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各级单位发展、运检、营销、基建、物资、后勤、、档案等部门参与通信设计全过程管理,国通公司、省信通公司、地(市)信通公司、县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运维单位”)以及各级经研院、设计单位分工负责通信设计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部门负责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通信网规划(规划项目仅包括电网基建配套通信项目、通信二次项目)归口管理;负责纳入基建专项投资的通信项目可研归口管理,负责通信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负责通信网规划设计和所辖通信项目可研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通信网规划、通信项目可研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二)运检部门负责生产技改、设备大修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三)营销部门负责营销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四)基建部门负责电网基建项目建设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初设、施工图设计等设计管理;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五)物资部门负责招标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六)后勤部门负责涉及通信的非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
(七)部门参与涉及调度控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等电网业务通道的通信设计过程管理,提出电网业务通道要求,会签相关文件。
(八)档案部门负责通信设计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提出通信网规划设计的技术原则;
(二)负责提出公司通信网规划设计专业评审意见,会签通信网规划审核文件;
(三)按照公司通信网规划的技术原则,负责提出本级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目标、技术原则,参与通信网规划、通信项目可研的讨论和评审,参与通信网规划设计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提出相应通信网规划设计专业评审意见,会签相关文件;(四)负责公司信息化通信项目设计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其它单独项目设计的专业归口管理工作;
(五)参与公司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查等会议,会签相关文件;
(六)参与本级电力调度直调电厂(用户变)通信接入项目的可研、初设、初设变更审查等会议,提出通信接入意见,会签相关文件;
(七)负责通信项目设计过程评价和专业考核管理。
第各级通信运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通信网规划设计评审,协助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专业意见;
(二)负责组织所承担的单独通信项目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和设计变更等管理工作;
(三)按照受委托范围,负责组织所承担的配套通信项目设计工作;协助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配套通信项目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审查,协助提出专业意见;
(四)协助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本级电力调度直调电厂(用户变)通信接入项目的初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协助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各级经研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规定职责范围内本级通信网规划的编制;(二)负责组织受委托单独通信项目可研、初设评审,开展造价分析工作,出具相应的可研、初设评审意见;
(三)负责组织受托电网、电源(用户)接入系统配套通信项目可研、初设评审,受托参加其它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初设评审;
(四)按照受委托范围,负责承担通信项目设计编制。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通信设计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单位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要求,负责相应的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和设计变更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设计配合工作;
(二)编制的设计应满足本办法的深度要求;
(三)按照审查意见修编设计。
第三章通信网规划
第十一条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通信网规划。
(一)发展部门根据电网发展要求,下达通信网规划编制任务;
(二)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部门应根据本专业规划要求,提出通信网规划建设需求;经研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依据通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的通信网技术原则、发展目标和规划原则,开展通信网规划编制;
(三)经研院根据电网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的审定方案,调整完善通信网规划;
(四)发展业务部门会同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开展通信网规划的内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五)下级发展业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将通信网规划逐级上报上级发展业务部门,经公司总部批复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各级发展业务部门组织规划项目库调整,将审定的通信网规划项目纳入公司规划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通信网规划年限应与电力主网、配网规划年限一致,一般规定为规划水平年(5年),远景水平年(10年)。规划水平年应着重解决通信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电网规划,适度超前满足业务发展需求,提高细化传输质量和可靠性。远景规划年主要考虑电力通信网的长远发展目标以及新通信平台的建立和发展,进行远期业务预测研究和新技术发展研究。通信网应依据电网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工作,滚动期间的有关规划内容应根据电网与公司发展战略要求,适当调整规划目标与年度建设项目,及时满足电网发展与公司发展的通信需求。
第十三条通信网规划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一)各级通信网规划必须在规划思路和技术原则等方面保持一致,确保各级通信网络的有效衔接。
(二)通信网规划在满足电网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各级通信资源的整合,防止重复建设和通信资源的浪费;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形成相互补充和备用,加强网络功能的互联互通。
(三)深入分析和研究通信新技术,在充分分析和掌握各种通信新技术核心的基础上,高度关注通信技术标准的成熟性和有效性,采用成熟的先进通信技术,提高新技术的适用性和技术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通信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通信网现状分析,通信网构成及目标网架,通信网需求预测,规划目标,技术原则,规划重点项目,投资估算,成效分析。
第十五条通信网规划应对通信各环节的发展目标进行分析和分解,确定规划期内的重点项目,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建设规模、实施时间、投资估算及预期目标,并提供测算依据。规划应能指导可研报告的编制。
第四章可行性研究
第十六条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需求在规划项目库中选取通信项目,组织编制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级经研院或受委托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责任部门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三)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批复可研文件,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
(四)批复后的可研文件和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在归档时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单独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单项投资总额在80万元及以上生产大修项目、单项投资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所有单独通信项目,应开展可研。配套通信项目,在其相关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以通信部分投资计算,宜按本条前文规定执行。
(二)通信项目可研评审由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研评审,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批复可研文件,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
第十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应随主体项目同步开展。
(二)电网、电源(用户)接入系统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由各级经研院组织,其它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由委托评审单位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项目管理部门批复可研文件,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
(三)批复文件未通过同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的配套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及其后续的设计及系统接入现有通信网等程序。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设备、主材的配臵和数量方面应达到初设深度要求,估算应能达到概算深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通信网规划和系统设计要求。涉及新建机房应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其它项目宜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可研应了解并在报告中描述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和拟利用现有通信资源的可用性,确保项目方案科学、投资经济合理。
(三)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目的、意义、可行性和必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项目内容和拟采取的技术方案(宜从2~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推荐最佳方案,并列出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拟利用现有资源的可用性),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及其临时过渡方案,预期目标(分析依据、必要的技术经济定量或定性分析、综合评价结论),项目经费估算,有关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条可研评审应着重于项目必要性、确定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及投资估算,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否完整,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
(三)对生产技改或生产大修项目,对所涉及的原有设备的运行现状、技术资料、故障缺陷的统计分析以及存在问题分析是否到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能否解决问题;
(四)设备更换的技术依据或相关检测报告;
(五)项目实施条件,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的分析是否完整,临时过渡或改造方案是否可行及其配套资金估算等;
(六)结合现场和运行条件,项目方案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情况;
(七)核定项目工程投资、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情况。
第五章设计招标
第二十一条设计招标范围应包括初设、施工图设计(或一阶段设计)和竣工图编制以及设计服务工作。设计招标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二条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招标相关管理办法的程序参加通信项目设计招标工作,负责招标文件审查、招标过程、合同谈判中通信技术原则问题的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加评标的技术专家应具备通信专业技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资质,近五年内有从事通信工作的经历或近八年内有获得过省公司及以上通信专业人才称号。
第二十四条对于延续性较强的二期通信项目,在满足公司招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一期设计服务评价考核结果良好的单位,招标时宜优先考虑一期中标的项目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结果与设计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范围和内容要求应符合招标结果要求,设计合同格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统一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
第六章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通信项目初步设计。
(一)设计单位编制初设文件;
(二)各级经研院或受委托单位组织开展初设评审,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初设评审;
(三)项目管理部门依据评审意见批复初设文件,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四)批复后的初设文件和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在归档时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
第二十单独通信项目初设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已通过可研审批的通信项目应开展初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及以上、80万以下的通信生产大修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及以上、150万以下的通信生产技改项目宜开展初设或一阶段设计。
(二)通信项目初设由各级经研院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初设评审,项目管理部门批复初设文件,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
(三)开展可研的通信项目,初设方案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系统方案一致,初设概算不得超过可研估算。
(四)初设及概算一经审定,不予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设计内容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报项目建设单位,对于改造范围扩大、设计方案重大调整以及突破可研估算的项目应报原项目可研批复单位重新履行可研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初设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通信项目初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中,确保质量。有典型设计方案的宜采用典型设计方案。
(二)项目单位应提供初设所需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书及批复。
2.项目相关通信系统现状及发展计(规)划。
3.主要技术原则及存在问题,包括有关技术条件及会议纪要等。
4.项目预期目标、实施条件、过渡方案及项目特殊要求等。
(三)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基础材料,以及有关设计的技术经济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进行项目设计,并按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文件。
(四)初设内容应包括:项目设计概况、建设规模、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设备选型、设备参数、项目计划占用现有通信资源情况、主要材料及消耗指标、公用和辅助设施、防雷接地、项目概算等。
(五)初设应进行现场勘察,获取原始资料,掌握本项目计划占用机房、管道、光纤、配线系统、电源等资源情况,并获得资源所属方的许可,作为设计的内容体现在设计说明书和图纸中。新建站现场勘察内容还应包括:地理环境、施工条件、线路情况、土地占用、土建、供电等情况。现场勘察应重点描述现有通信资源的性能指标参数情况和拟占用资源的性能指标参数要求的情况,在深度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1.空间资源现场勘察应中描述现有机柜屏位资源、机柜内空间、电缆沟、电缆桥架等资源情况,描述拟占用屏位或屏柜内空间、通信缆线拟占用电缆沟、电缆桥架等资源情况,经测算后明确能否满足安装设计要求;
2.光缆纤芯资源现场勘察中应描述现有纤芯资源剩余情况、纤芯衰耗情况,描述拟占用纤芯资源数量、纤芯衰耗要求,经测算后明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3.通信电源资源现场勘察中应描述现有通信电源的容量、空开数量及容量、电源线布臵槽道资源等情况,描述拟占用通信电源容量、空开数量及容量和电源布线所需槽道资源,经测算后明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4.设备资源现场勘察中应描述拟占用现有设备中现有剩余的板卡或光/电口数量、带宽大小和特殊需求的业务数量和本设计拟占用数量,经测算后明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六)通信项目初设方案涉及中断电网运行、生产、营销、管理等重要业务时,初设方案应包含对现有通信系统改造方案或临时过渡方案及费用。
(七)通信项目的设计深度除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第4部分:电力系统光纤通信》和《电力系统通信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外,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传输网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进行系统现状的调研,包括主干传输网络结构、通道组织、干线及支线路由、通信方式、设备型号、电路容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等。应开展业务需求分析,包括业务种类、业务流向、传输带宽要求等。设计内容还应包括:系统性能指标的测算及接口要求;设备容量选择及带宽(频率)分配原则;设备材料清单;光纤通信项目应增加租赁光缆或购买杆塔、管道等承载资源的费用计算;SDH项目应包含设备时钟同步设计;微波通信项目应增加全电路总站数及终端站、中继站、上下话路站的配臵,做出路由方案图,简述复杂地形站段影响路由的因素及解决的可能性;载波通信项目应增加耦合方式选择,电力线载波通道与干线电路连接情况说明。
2.电力数据网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进行系统现状调研,明确现有数据网的网络结构、节点设臵等。应进行业务需求分析,包括调度业务的种类、数量及传输方式,信息化业务的种类、流向、传输带宽要求等。设计内容还应包括链路及带宽;流量管理和拥塞控制;设备配臵;业务接入的原则和方案;设备材料清单。
3.电话交换系统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调研现有交换网的网络结构、交换节点设臵等。设计内容还应包括交换网传输性能要求;路由计划;中继方式和中继线;交换设备容量配臵;交换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功能;设备材料清单。
4.视频会议系统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调研现有系统的网络结构、多点控制单元(MCU)及主、分会场会议终端设臵等。设计内容还应包括多点控制单元(MCU)、会议终端、外围设施等设备的功能及指标要求;设备材料清单。
5.数字同步网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调研现有网络的同步原则、网络结构、时钟等级等。设计内容还应包括定时链路设计;节点时钟设备配臵及技术要求;设备材料清单。
6.通信电源建设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应调研现有通信电源系统组成和容量。按照负荷性质及维持时间要求测算电源容量、最大电流、蓄电池配臵。设计内容还应包括通信电源系统负荷统计;设备配臵要求及安装方案。
(八)在初设阶段,设计单位根据初设文件、定额和费用计算有关规定编制概算书,内容深度及格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满足业主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在做好现场调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造价。概算书是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图预算、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初设评审应遵循以下要求: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通信、运行、检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初设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情况;
(二)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与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三)设计内容深度满足规定要求;
(四)设计基础资料完整性;
(五)设计方案优化;
(六)项目技术方案与业务需求、技术要求及网络发展的符合性;
(七)审查对现有通信系统的影响分析,审查改造方案和(或)临时过渡方案;
(八)核实设备配臵清单及工程量清单;
(九)核实概算编制依据、费用构成、计算标准、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概算规范性等,核实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有无漏项或重复记列。
第七章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通信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流程:
(一)设计单位依据审定的初设和设备招标结果开展施工图设计;
(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施工之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设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通信项目建设计划,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提出进度、质量要求,督促设计单位落实,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问题,并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做好设计变更工作。如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因施工图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具体分析并出具书面意见或报告,报项目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作相关处理。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
(四)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预算书等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在归档时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
(五)一阶段设计管理和流程按照施工图设计管理和流程要求进行,内容和深度应包含初设和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设和概算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的编制。
(二)通信项目施工图设计应与初设方案一致,绘制详尽、准确、完整,符合施工现场的实际。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说明、通信机房平面布臵图、通信设备供电电源方案图、电路组织图、系统连接示意图、设备连接图、设备机柜安装固定图、设备柜面板布臵图及端口连接图、配线架面板布臵及配线图、光(电)缆路径图、机柜和设备间缆线具体走线图、OPGW光缆
相关图纸、设备材料汇总表、设备安装说明书(示意图)、地线配臵示意图等。
(三)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要求提供和分发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规范齐全,引用标准正确,能正确指导施工、方便竣工验收,满足业主单位管理和竣工结算的要求。施工图中应明确关键部位、重要位臵的工艺要求,对项目中使用的现有资源和关联的现有网络进行明确标识,设计深度达到《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深度规定》中的要求。
(四)施工图预算是建设过程造价控制、费用调整的主要依据。预算书应包括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表,编制说明中的工程量依据、施工图设计说明、施工图图纸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册进行编制,作为施工、集成等服务类招标中投标方报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评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设计规程、规范及标准执行情况;
(二)建设规模和项目投资与审定初设报告的一致性;
(三)设计内容深度满足规定要求;
(四)应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通信网络及设备最新资料调整优化的设计方案;
(五)核实设备配臵清单及工程量清单;
(六)核实预算编制依据、费用构成、计算标准、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预算规范性等,核实各项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有无漏项或重复记列。
第八章设计变更
第三十五条通信项目设计变更是指项目初设审查确定后至项目竣工投产期间内,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设计文件的改变。设计原因是指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在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内容等方面存在设计质量不足的原因,非设计原因是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因工程建设环境、法规和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或建设管理等单位要求改变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其中一方提出设计变更书面材料,经其他方签署确认后,报送至相关管理部门批复。
第三十七条通信项目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以下统称为设计变更。
第三十设计变更按照变更内容或金额大小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指改变了初设批复的设计方案、主要设备选型、项目规模、建设标准等原则意见,或单项设计变更投资增减额超过20万元或单项通信项目总投资的8%。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缆线路径发生重大变化或长度发生超过5km 变化;光传输、数据网等设备配臵标准发生重大变化;通信项目配套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对现有通信系统和通信业务的影响发生重大变化;设备安装地机房等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主要通信设备选型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内容和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提交的任何设计变更,格式上应有项目名称、变更的卷册号及图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变更所造成的项目费用的变化额。涉及费用变化的设计变更,必须附有工程量和费用构成计算书。设计变更是设计文件有效组成部分,应完整、清晰,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四十条一般设计变更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完成审批。
第四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若累计设计变更资金之和超过50万或总投资的10%时应报原初设审批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于配套通信项目,当主体项目或施工方案实施时序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校核是否对通信造成影响并提出相应通信变更方案,并及时通知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查通信变更方案。
第四十四条未经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通信变更不得实施,对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考核。
第九章竣工图
第四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展竣工图编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竣工图校核,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竣工图移交项目的运维单位。开展设计的通信项目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其它项目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四十六条竣工图的编制质量应符合公司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的有关要求,所有已实施的设计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中完整体现。
第四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设计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竣工图提交施工、监理单位审核签章。施工、监理单位在收到竣工图半个月内完成审核签署工作,由建设单位在半个月内完成竣工图归档。
第十章设计服务
第四十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项目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公司企业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设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设计各阶段包括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等阶段形成的设计文件材料。
第五十条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公司各类技术规范书编制模板和要求、项目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编制项目中设备、材料、施工服务、集成服务等技术规范书,相关资料的提交进度和质量应满足项目招标的需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招标工作。
第五十一条项目设计单位应配合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施工结算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对比及测算、由于施工图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差异及其他设计原因引起的费用调整。
第五十二条设计单位应指派项目代表,负责及时有效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应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十三条设计单位应配合通信项目验收检查、事故调查、达标投产、项目创优、专项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章检查考核
第五十四条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设计工作管理水平,应开展通信项目设计评价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项目设计评价应包括的内容:各阶段设计工作的设计能力、设计深度、设计准确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设计服务水平、人员服务水平等。
第五十六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设计质量与服务的评价与考核工作,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情况的督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评价。因设计和设计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管理要求,对现有通信系统和通信业务造成影响的,通信职能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十七条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条款中应包含对设计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考核。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本办法由国通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