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基建工作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财务、审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和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各项基建管理制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建项目应当符合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科学论证后,报市卫生局。市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生产安全等负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的程序一般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等环节。
二、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立项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核准项目的请示和项目建议书,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6)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7)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9)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项目建议书除应包括以上9项内容外还应附有市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市文件、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等材料附件。
第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依据;(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6)项目技术方案;(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9)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评估;(10)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2)项目招标方案;(13)项目建设周期;(14)项目法人组建方案;(1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项目设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有权部门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申请批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请示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审批。项目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或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面积10%以上的,以及其他主要指标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有权部门批复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准确、完整和详细,达到规定的深度。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概算的,由建设单位经市卫生局审核,上报市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施工项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其他项目工程,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权管辖的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标底,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建设单位在编制标底全过程中,应当按照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在进行工程施工项目公开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经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内同步发布。
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公告文本、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及时报市卫生局存查。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应当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五、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第十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承担工程监理任务,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所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廉政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签订《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不因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和签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和签字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阶段,应当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程人员应当经常深入施工现场,配合质监部门或监理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好各项工程记录。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并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及时调查原因,并会同设计人员确定处理方案。
八、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基本建设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业务能力强、思想作风好的人员组织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对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基本建设法规、、程序、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有建设项目的市直单位,应当分别配备专职的基建管理人员及专职的工程技术等人员。
第二十 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基本建设各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持有和保留档案原件。档案原件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装修改造项目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档案工作。其他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因档案不齐无法按时移交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基本建设中的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发现问题应当严肃、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5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账和管理。执行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禁止多头开户;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开支,坚决堵住不合理支出,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基本建设的财务工作应纳入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参与、审核基本建设各项招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凭施工单位报送并经监理单位和本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审定的工程进度报表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规定限额内的工程项目价款支付由被授权人审批。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时,必须取得收款方合法票据;支付工程项目价款一律采用银行结算,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价款。对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和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后支付价款。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前,总付款进度不得超过70%。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审定数的95%扣除已付部分的余额付款;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时间按规定支付。
承建卫生基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管理的“双控账户”: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所有款项,应当转入“双控账户”,购买建材等需要使用款项时,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双方代表共同签章方可办理支付手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其基本建设账户应及时撤销。此条无法操作,建议取消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竣工,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90日内完成。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相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在主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9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及相关资料。除市审计局直接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市直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卫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应该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审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市卫生局备案。各单位根据竣工审计报告,按规定与工程承建方结算工程款项,向市卫生局申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局有权组织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基本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工作、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等工作进行稽查和监督。
十、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8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