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刑事诉讼法 | |
|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1、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立案的管辖 |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10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民诉34条 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 |
| 中院管辖 | 1、对各部及县级以上地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商标评审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 | 1、重大涉外案件 (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乙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公益诉讼;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民事案。 4、仲裁相关案件。 | 1、危害案件; 2、恐怖活动案件;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
| 管辖异议 |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书面提出 |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层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
| 管辖权向下转移 | 能。上级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审判 | 能。上级有权审理下级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报上级批准。下级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审理。 |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交由下级审理。 注: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审理。 |
| 起诉条件 |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4、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提起公诉。 自诉:(1)有适格的自诉人;(2)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4)有证据证明;(5)属于受诉管辖;。 |
| 反诉条件 | 无 |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结束前)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 1、反诉的对象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
|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 登记立案。 不能当场判定的,接收起诉状,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 |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起诉书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
|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 1、下列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当场作出; (2)属于行政公开案件。 2、各方同意,可适用简易程序。 3、不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 1、基层管辖; 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成人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精神病人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告人认罪但经过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之日起算。 简转普用裁定书。 |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
| 提交答辩状 | 15日 |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
| 诉讼参与人 |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 |
| 当事人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 法定代理人 |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
| 诉讼代理人 |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 |
| 近亲属范围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
| 调 解 | 人民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 2、对离婚案件,人民应当先行调解; 3、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
| 审 限 | 一审:简易程序:45日。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直接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3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逐级报请高院,高院需延期的,由最高院批准。 | 一审: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双方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延长审限,累计不超6个月。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批准; 特别程序: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30日,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二审: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延长审限由本院院长批准。 | 简易程序:20日。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3个月;(2+1+3)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6+3) 二审:2个月,有法定情形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院。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改变管辖、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限。 |
| 送达判决书时间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及上诉。 | 人民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 |
| 上诉期限 |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
| 上诉主体 | 一审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书面上诉。 | 1、原告、被告; 2、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书面上诉。 | 上诉: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 抗诉:1、;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抗诉。 可口头上诉。 |
| 二审范围 | 对原审的裁判和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 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二审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 2、上诉不加刑(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
|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 判决 | 判决 | 裁判 |
| 当事人提起再审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 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 |
| 再审审限 | 按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一审审限。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二审审限。 | 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 |
| 不予受理 |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 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受理。) |
| 证据形式 |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 直接证据 |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的证据 | 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 |
| 间接证据 |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 |
|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 |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高法解释31条) | |
| 调取证据质证 | 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 ||
| 审判组织 | 简易程序: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 |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
|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 审判长 | 员 | 审判长 |
| 回避人员 | 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
| 回避事由 |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 1、身份不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2、违法违规回避; 3、跨诉讼阶段回避; 4、辩护人身份回避。 |
| 回避决定及被申请人员工作是否应停止 |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其他人员”包括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要求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机关同级的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 |||
| 回避复议 | 无明确规定 | 对回避申请3日内口头或书面决定,申请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
| 不公开审理 |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 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申请不公开: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
| 是否准许 撤诉 |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要求撤诉的,人民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应当准许。 | |
| 按撤诉处理 | 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 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 撤诉后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 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 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应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 1、公诉:裁定准许抗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受理。 |
| 延期审理 | 参照民诉规定。 |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文书:决定。 |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文书:决定 |
| 中止诉讼(中止审理) |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文书:裁定 | 1、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文书:裁定 | |
| 终止审理 |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继承人;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 1、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依法应当排除的; 3、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变更或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 9、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
| 强制措施 |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位和个人 |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100万元间 拘留:15日以下 |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
| 决定再审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 不停止。 | |
| 拘传的适用条件 | 无 |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院长签发拘传票。 | 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不超过24小时。 |
| 拘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