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领域暴露出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当今的金融危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金融道德危机。金融道德风险已经成为制约金融业长远发展的瓶颈。如何控制和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是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学者们关心的重要课题。结合金融道德风险的特征,探讨其产生的理论原因和现实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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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责任机制
1 金融道德风险的内涵
1.1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
道德风险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概念,以后逐渐被制度经济学家和产权学家所使用。经济学家对道德风险的研究由来已久,亚当斯密早在1759年在其著作《道德情操论》中就表明了道德风险的存在。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道德风险就是指某些道德行为在实践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可以理解为市场参与人在从事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交易的一方违反市场一般机制或道德规范、法纪约束,利用各种便利条件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作出对他人不利的隐蔽行为,从而让他人承担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道德风险一般表现为投机取巧、偷懒、搭便车、欺诈、违约、违规、设置陷阱等形式。
1.2 金融道德风险的特征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道德风险的发生将对整个金融和经济系统造成重大危害。金融道德风险是道德风险在金融领域的反映和体现,既有道德风险的一般特征,又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隐蔽性。基于道德层面所发生的风险有其内在的隐蔽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金融道德风险源于人们非道德行为带来的金融利益诱惑,属于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动机,道德风险的触发是金融参与者在背离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满足个人膨胀的利益需求的过程,而这种动机和心理在转化为行动之前很难被人察觉;另一方面,由于现代发达的计算机网络和丰富的知识储备,行为人往往会设下重重障碍来掩饰其非道德金融行为,经过层层掩盖,这种非道德风险被发现的可能性越小,这样风险就积累越深,将来一触即发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金融道德风险一旦发生,便会给金融和经济带来长期的持续灾难。
(2)传染性。金融已经贯穿了所有人的生活,是一个“多边参与”的“信用网络”,不仅涉及直接参与的团体和个人,还涉及间接参与的团体和个人;不仅涉及金融信用体系本身,还会扩散到非金融体系以及社会信用的各个方面。正因为金融行为已经关乎人们的生活,所以,一旦一方信用链条出现问题,极有可能传染到其他的环节。同时,金融活动有其特殊性,信誉对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一旦爆发金融道德风险,必然会导致金融业信誉下降,引起社会对金融的信心减弱,产生金融,金融又会波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的每一个连接点,造成金融业和整个社会的,产生“雪崩效应”。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因为华尔街的银行家们冲破了道德的边界,为了自身利益,在信用评级机构的助长下,将经过层层包装的次级债推向了美国市场乃至全世界的金融系统,导致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崩溃,造成社会对金融业的信心大打折扣。
(3)破坏性。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道德风险的隐蔽性,表明其潜伏期长,极有可能带来巨大损失;金融道德风险的传染性,可能造成整个金融系统的崩溃,引起社会对金融的信心下降,造成信用恐慌,从而金融道德风险的破坏性已经显现出来了;同时金融道德风险的破坏性还表现在其无法通过风险转移等手段来化解和控制,一旦发生就只能靠自身来化解和承担。至今为止,保险业还没有将金融道德风险纳入可保范围。
2 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金融道德风险产生原因的理论分析
(1)基于信息经济学角度,金融道德风险属于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形成,是拥有信息的双方(多方)参加博弈的结果。要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从事金融的各方就必须达成完全契约,才能防止金融道德风险。但实际上契约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完全的,这源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总有一些“隐蔽行动”或“隐蔽信息”是无法被契约的另一方所察觉。比如,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可能完全和全面了解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这样企业就处在了信息优势方,当机会成本可控时,企业极有可能违反契约规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再如信用评级机构作为受评对象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面临多方的不对称信息,一方面,信用评级机构无法透彻知晓受评对象的信息;另一方面,投资者作为信息的弱势方,无法预测受评对象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更加无法知道评级机构是否切实履行了市场“质检员”的角色。二是订立和实施契约的成本,过高的交易成本会容忍一部分“道德风险”的存在。比如股份制公司如果不依赖外部资金,公司就无法运行,这是他们就会利用信息优势,让投资者承担一部分道德风险。
(2)基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金融道德风险属于“经济人”伦理道德沦丧问题。伦理经济学认为,人类活动具有两种约束要素,一种是由制度、、成文法、规定、规制等因素构成的正式约束条件;一种是由意识形态、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审美情趣、思维方式、风俗习惯等因素构成的非正式约束条件。金融道德风险的存在证明了非正式约束条件的重要性,用伦理道德来防范金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正式约束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伦理道德是保证信用存在、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是金融活动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金融领域基本的伦理道德缺失会产生金融道德风险。
(3)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金融道德风险属于金融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问题。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同时存在。一方面,人总是想把事情做到最好,但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契约不完全性的必然。另一方面,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在非均衡市场上,人们追求收益内在、成本外化的逃避经济责任的行为,会导致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采取非常微妙而且隐蔽的手段。鉴于此,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导致交易合约的不完全,同时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促使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手段攫取自身利益最大化。所以,金融道德风险的存在就是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同时作用的结果。
2.2 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现实原因分析
(1)金融参与者的自利本能失控是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道德作为非正式约束,是否遵循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本能。金融行业具有其特殊性,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金融参与者在从事金融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其自利本能的存在,很容易冲破内心的道德防线,产生道德风险行为。
(2)过度的官方保护加大了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基于金融行业的重要性,为了避免金融风险扩散,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各国对金融业的管制和保护相当严格。但是,过度的官方保护同样会带来逆向选择问题,引发道德风险。金融道德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金融参与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其行为成本转嫁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损失。因此,过度的官方保护就建立起了非道德行为成本的转嫁机制,这样的话,行为人就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无所顾忌。比如建立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等),对金融业提供的救助、担保和承诺等。这些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也蕴藏着风险。金融机构存在一种“一人犯错,全体买单”的心理,特别是各国一直奉行的“大则不倒”倾向,更滋生了金融道德风险。自2007-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逐渐意识到了这种过度保护所蕴藏的道德风险问题,甚至金融业的巨头都面临着倒闭。
(3)内部控制不严。金融道德风险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从业人员管理等把关不严导致的。金融业其实是集所有金融参与者的资金来通过金融媒介来运作的行业。金融机构本身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良好载体,可以有效避免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但由于市场参与者对其的充分信任,却有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本身的道德风险,最终导致信用链条的断裂,引发金融危机。另外,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的道德修养不到位也是产生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因内部控制不严产生的道德风险,会导致金融,在本次金融危急中也有集中的表现。比如信用评级机构内部控制不严,评级人员直接参与评级费的商定;雷曼兄弟、高盛等世界投资银行的高管为了自身利益,置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近年来的金融案件也层出不穷,比如2005年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的数亿元资金不翼而飞,后经侦查是银行负责人与外部人合谋实施的金融诈骗大案;2008年,时称“中国金融第一案”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公司金融案件,其负责人被控贪污26亿元、挪用12亿、伪造凭证诈骗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2009年6月,融通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等。
(4)外部监管不力。这主要体现在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信任和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对金融案件的惩罚力度不到位等方面。
3 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
从根本上说,前文所述金融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人的因素和的因素两个方面。不可否认,通过金融职业道德教育、提升金融伦理道德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道德风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若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金融道德风险,有点过于理想化,因为人的思维活动是很难控制的。道德是对人的欲求的一种规制,而人的欲求是一种本能,不可能完全根除。金融业巨额金钱的诱惑,要靠道德规范来约束简直是天方夜谭。因此,对金融道德风险的防范,我们能做的主要是基于制度的层面来安排,增加金融非道德行为的成本。
金融道德风险的产生在其实是金融参与者的一种博弈行为。一方面,每一个作出金融非道德行为的人在行动之前,内心都会掂量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经过放弃(非道德行为)与接受(非道德行为)的反复博弈之后才作出的选择;另一方面,金融道德风险的产生也是金融市场的参与人之间的博弈,以求转嫁风险,由他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所以应当建立金融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让收益小于成本,震慑和遏制金融道德风险行为。
金融道德风险的责任机制包括金融道德风险行为责任和金融道德风险损失责任。违反金融道德的行为,要么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等,要么造成直接的经济和金融损失,但无论是何种情形,都造成了损失的“可能性”,都应该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所以金融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机制,主要在于加大对金融非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机会成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非道德行为的法律责任。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应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界定金融违规、金融道德风险的范畴,明确金融道德风险的责任追究,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针对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融道德风险行为,要处以罚款,或者剥夺其金融从业资格;针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不仅要赔偿所有损失,金额巨大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各国的进入管理当局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不能过分依赖金融机构的信誉,加强对金融道德风险的事前预警、事中制衡、事后追究。
(2)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道德风险的根本之策。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依规办理业务等,都是防范金融道德风险所必不可少的。如建立金融机构内部稽查部门与小组,专门进行金融业务的跟踪与稽查;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给从业员工一定的权利,甚至是持有股份等,使其利益与金融企业利益相一致;实行金融企业内部职工大会制度等,及时披露和揭示金融道德风险。
(3)转变理念,引入市场机制,改变金融业的保护机制。如前所述,过度的官方保护使得金融企业奋不顾身的追求自身利益。现如今随着金融道德风险的频发,特别是2007-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由市场来决定金融企业的最终命运显得格外重要。比如,很多国家都有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前很多国家都倾向于全额保险,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只救助那些存在暂时风险的金融企业、实行非全额保险,而倾向于风险调整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增强银行的道德风险防范意识。另外,随着金融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部门要渐渐收缩保护和救助的对象,对于那些经营出现严重问题的进入企业,要毫不犹豫的由市场来决定其生死;同时,“大则不倒”的理念和立场也渐渐被打破。传统观点认为大金融企业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一旦破产则给整个社会的金融系统造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大的金融企业利用其大的优势,更有可能爆发金融道德风险,并且一旦爆发,造成的危害不亚于其破产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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